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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1-4-4:  来源:毕业论文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近期,我县民间融资行为活跃,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又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方向发展。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案件,扼制当前我县非法集资势头,文护全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文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以及“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文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全县范围内投融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吸储、放贷行为重点排查,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文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二)把握政策,文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文护公众合法权益,文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分工协作,整体联动。县直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四、工作机制

  (一)风险防范机制。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和预警,特别是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举报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和机构,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公室报告;县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合力,做到全面监管与联合查处并重。

  (二)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要不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上报县政府金融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非法集资案件通报机制,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报告。县政府金融办对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非法集资相关工作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三)处置机制

  1、县政府金融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报道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登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属于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县政府金融办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

  2、相关部门在接到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按程序上报县政府金融办,由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认定。调查、认定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

  3、人行县支行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并由案件主体机构的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报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四)管辖和移送机制。对应由外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需移送案件的。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则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一般是由非法集资案件主体所属主要部门负责处置。

  (五)宣传教育机制。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实施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优势,加大有关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地利用新闻广电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件及其严重危害;要加强社会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从而理解、支持、协助政府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基础。县广电总台禁止播放涉嫌非法集资的商业广告和新闻等节目内容。

  五、工作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25日—月31日)

  制定工作方案,起草、发放有关通知和文件,召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动员会,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二)摸底排查阶段(月1日—月15日)

  1、排查内容

  (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和乡镇要逐家对其驻地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的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优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或单位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和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对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并按照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2、排查方法

  (1)企业自查(月1日--月10日)。各相关企业和单位从各自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财务情况等三方面,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乡镇政府和本行业主管单位。

  (2)乡镇排查(月1日--月15日)。各乡镇组织专业审计人员或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对辖区范围内的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投融资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并形成负责任的书面报告,包括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经乡镇长审核签章后,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自本月起,每月将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排查检查情况,在月底前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3)行业检查(月1日--月15日)。县政府各有关职能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以及上述行业内易发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法人主体和群众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形成负责任的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经单位一把手签章后,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自本月起,每月将本行业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排查检查情况,在月底前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16日--月25日)

  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和乡镇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乡镇报人行县支行、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乡镇的非法集资企业由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验收阶段(月26日--月30日)

  县政府金融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验收方案,对各乡镇和责任单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全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优、工作责任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成立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和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金融办、法制办、监察局、广电总台、群工部、人行、工商局、商务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务局、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我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惩处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应措施;组织牵头部门和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调查;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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