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所以,从国外法学家的视角看,《物权法》属于私法,物权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也同样属于私权;与此相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属公法范畴,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所行使的行政权同样也属于公权。因此,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物权法》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私权与公权的关系。既然是这种关系,那么,《物权法》作为私法生效以后,会对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产生影响吗?
《物权法》在2007年3月通过公布之后,全国各地新闻媒体开始宣传《物权法》,其中有的地方媒体称:《物权法》保护城市小商贩的物权不受侵犯。今后,城管执法不能再收缴小商贩的物品和工具了,如再收缴就是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等等。这些片面、不恰当的新闻媒体宣传,歪曲了《物权法》的原则和精神,极大地干扰了全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那么《物权法》的生效与实施,是否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呢?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物权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1、什么是物?物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2、什么是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在明确了《物权法》上述几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之后,再来看《物权法》与城管行政执法相关的几个重要条款。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物权遭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物权人要求被排除的妨害是违法性造成的妨害,即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所采取的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因具有合法性,所以,不属于违法性妨害,不适用《物权法》本项条款。
《物权法》第三十优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对违法相对人采取暂扣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收来的物品与工具,要负有保管责任。因为这种证据保存并不使违法相对人丧失对其物的所有权。正因如此,如果被保存的物品或者工具在保存期间造成毁损,则城管行政执法机关需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本条规定的要对毁坏的物品和工具进行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赔偿种类包括金钱赔偿、代物赔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要注意对收缴、暂扣的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的保护。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得毁坏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否则就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
《物权法》第优十优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保管、管理的私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关于这一条的规定,有的地方媒体宣传曲解了《物权法》本条的立法精神。我们城管行政执法采取强制措施,既不是侵占、哄抢、破坏,也不是非法占有,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限制城管执法工作,但实际上对我们的城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城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也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人合法的财产。
《物权法》第优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本条规定了下列内容:①主体:私人;②范围: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③合法:私人只能对其合法获得的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例如:行政相对人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了三轮车是合法的,但将其三轮车用来违法占道经营小商品,那么,这个三轮车则可视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是《物权法》对即将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的支持,也是城市规划管理与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规划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条对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批管理设置了《物权法》前置条件,就是要首先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同时,本条也可作为查处私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损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款可作为居住小区业主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前置条件,即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先期实施内部的民主管理,违法业主如能自行改正,则可以不必实施行政处罚,但居住小区对行政违法行为不能通过自治管理解决,那么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可进入居住小区实施行政执法,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
综上所述,结论为:
1、《物权法》并没有直接限制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条款。特别是没有限制城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
2、《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法不存在矛盾冲突。因此,实施《物权法》与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直接的影响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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