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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6页

更新时间:2010-1-28:  来源:毕业论文

浅析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6页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对某些民事纠纷如果严格依法裁判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调解解决纠纷使法官从面临的两难选择中解脱出来,避免了判决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效果。上述种种优点,恰恰是严格依法判决无法望其项背的。正是这一原因,近年来,调解又重新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造成调解协议再次得到强调。
 法院调解是法院工作的一大特色。有利于实现社会矛盾的"软着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发生。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调解"就显尤为重要了。"法院调解"顺应了新时期的新要求,在文护社会稳定中显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相对于刚性判决,调解更多的表现出了柔情,通过教育、劝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平息纷争,起到了调解一案,稳定一片的作用。 [内容摘要]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它被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这一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的诉讼制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伴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发展、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渐转变,其种种缺陷和不足也在逐步的凸现。那么,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诉讼中,到底有什么优点呢?它的弊端又体现在那些方面?又应当怎样来重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呢?本文正是从这些方面出发,参考一些国内相关的学术观点,以及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上述问题,做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3]周永坤.《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3期
[4] 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态势的分析与思考》[J]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7年第9期
[5]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300页
[6] [日]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 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7页
[7]左卫民主编.《中国司法制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274页
[8]马原.《民事诉讼法条文精释》[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第34页
[9]左卫民主编 .《中国司法制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282页
[10]吴英姿《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 [J]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7年第9期
[关键词]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院调解
Court mediation system shaping and Reconstruction
Abstract:Court civil mediation system is China a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long-term litigation practice, it is considered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ways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s, which stem from specific historical period of litigation system,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in the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overall progress of society, especially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s development, people gradually change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ir various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are gradually the highlights. Well, our court mediation system, in the proceedings, in the end what advantages? It also reflects the shortcomings in those areas? Reconstruction has to be how our court mediation system? It is from this point of these, the reference to some domestic related academic perspective, as well as some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experience with the above problems, do a preliminary study.
Keywords:Civil disputes;Civil Procedure ;Court mediation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转型期间,本时期社会自我调解能力的低下与社会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将继续发挥社会整合与治理作用。但是这一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制度,在今天,也在日益受着不同的挑战。重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是司法工作者的紧迫任务。
二、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法院调解制度,又叫诉讼调解制度,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我国文化传统的沉淀性产物和人民司法建设的创造性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的概述和认可,并且形成为完整的审判程序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社会的需求,是我国诸多诉讼制度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今天的诉讼活动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当时,认为民事纠纷仅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其解决机制应当从利于巩固和加强人民内部团结上出发,调解制度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1942前后,陕甘宁边区和其他各个边区的司法机关本着民事审判工作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先后提出了审理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的方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民事审判方针“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相继推广到各个边区。
建国后,在1958年的中共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指出:“解决民事案件,还是马青天(指马锡五)的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63年,在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64年,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优字方针,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规定了“着重调解”,修正了民事审判的工作方向,强调调解只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在强调它的同时,也要体现“审判”工作的价值。但事实证明:“‘调解为主’和‘着重调解’在实践中都出现过偏差,对审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这样的审判工作方针导致审判人员片面追求调解率,违背调解原则,对有些案件久调不决,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991年4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在这部法典中,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调解制度,即第85条至91条(第八章),第9条,第128条﹑第180条﹑第216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至97条,等等。它的颁布,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无疑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院调解制度的进步。
调解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它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是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功能主要有:平息份争;分流案件,减轻司法机关压力;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继承和发展优秀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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