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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审要点与技巧 第3页

更新时间:2010-1-28: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庭审要点与技巧 第3页
随着司法改革的步步深入,法官的职业色彩也逐渐浓厚,如庭审时穿法袍、敲法槌,法官的职业门槛抬高等,这些变化和进步让身为法官者感受到职业的尊荣。但同时我们也感觉到目前的法治环境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民事法官们经常会面临"秀才遇见兵,有礼讲不清"的尴尬。中国的法治之路依然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笔者坚信,通过我们这些法官的不懈努力,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司法环境会有一个根本的改观,到时我们的法官将更得心应手,我们的庭审将更富艺术和美感。
在法学界有一种倾向,认为法官应该超然、理性,避免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同情者。因此法官审理案件时只需关注是否合法、是否有罪,而是否合乎道德则不在法官考量范围。按照这种观点,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判,或者听任当事人相互进行道德评判,则违背中立立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初闻颇有道理,但仔细想来,值得斟酌。在某些法学家看来,法律与道德是两回事,在法庭上没有道德的话语权。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机械的、片面的,割裂了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不符合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和期望,脱离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反而容易让当事人感到法官“不明是非”。因此法官应该突破“不作道德评判”的窠臼,适度地介入案件,用道德的力量弥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差距。
首先,法庭无涉道德的做法割裂了法律和道德的内在联系。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讲的便是违反道德和触犯法律的量变质变关系。道义是法治的灵魂,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而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庭上只谈法律而不谈道德,法律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则既难以说服当事人,也无法诠释法律的本意。回顾近年来一些引起社会质疑的案件,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与道德评价标准、价值取向不能契合是其被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道德缺席的法庭如果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则道德的力量必在法庭外寻找机缘更猛烈地爆发。
第二,道德缺席的法庭无法满足群众在对于诉讼的情感需求。秋菊“要一个说法”的“说法”,绝不是要村长坐牢,而是要明确“他那样不对”,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对诉讼的情感主张。不可否认,当事人可能因为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不恰当的亲密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但这种怀疑直接诱因是法官的不当言行(如称兄道弟、窃窃私语等)而非法官的道德倾向。道德的标尺是明确的,很少有人会公然对自己的不道德理直气壮。因法官训诫无理当事人(当然训诫的技巧非常重要)而怀疑法官徇情的可能性并不大。当事人判断不出法官的道德取向,很可能会对法官的正义性产生疑虑——一个没有是非观念的法官能主持公道吗?当事人始终处于茫然的心理状态,愈发无助和不满。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除非无过错一方诉讼获胜,否则矛盾必然会以较极端的方式爆发,绝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凸显道德的无力和边缘化。
第三,只讲法律不讲道德的做法,不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对于总数约占90%以上的中国基层法院来讲,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类案件是其受理案件的主干。可以想象,如果一位白发老人含泪向法官诉说含辛茹苦抚育子女的往事时,法官毫无怜悯地打断,要求其举证证明子女的收入——这种超然到冷漠的理性,很难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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