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庭审要点与技巧 第4页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而行为规范自身并非没有评价标准,法官一视同仁的做法令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感受不到法律保护与惩戒的功效。比如,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方主张对方有外遇,通常即使不是空穴来风也难以举证,法官如果只是机械的要求主张方提供证据,再以举证不能对该事实不发表任何意见,主张方则有受挫、吃亏的感觉,而对方则有庆幸、获胜的喜悦。相反,如果法官凭直觉感到主张方并非完全捏造事实的情况下,对外遇嫌疑方进行必要的训诫,或者在言辞中明确表现出对该方当事人的道德指责,则主张方会得到适当的心理安慰,外遇方会有挫败感。此时因尚未涉及财产分配,即使受到谴责一方的当事人心有不悦,但人们道德的标尺仍然是相对明确的,因此发生怀疑法官徇情的可能性并不大。反之,如果主张方情绪激动的陈述未得到法官的丝毫回应,该方当事人看不到法官的道德倾向,反而会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不安。
这种现象,在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村、城市平民中比较常见,而法院处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又多由此出。所以,笔者认为,适度合理地表现法官的道德观念对于大多数是非明确的案件是有益处的,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与人情的契合,抚慰因“合情不合法”败诉当事人的挫败感。
第四,现实中,是非观念明确的法官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开展工作游刃有余。事实上,在时机成熟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道德教育,或者对一方表示同情或支持,是法官表达道德价值取向的最佳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令无理的一方感受压力,继而感受到法律的正义权威,从而做出让步。这种方式尽管不为法学家所欣赏,但确实在为广大基层法官所熟练运用,且收效良好。
当然,法官进行道德评判是需要技巧的,既不能偏听偏信、感情用事,也不能畏手畏脚、耍两面派。要达到的效果是令当事人明白你有是非观念,会站在道德和公正的立场上实现他们的权利。这样即使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一定的关注和照顾,作为具有正常认知的当事人,通常是能够接受的。
第五,法官作为定纷止争的裁决者,不能完全脱离案件而独立存在,适度的介入是必要的。如笔者审理一些矛盾激化的案件时,经常发生双方争论甚至互相攻击的情形。每到这时我总是说:“你们有话对我说,不要跟对方讲。”而一旦当事人将他的思想告诉法官的时候,他会不自觉地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通常比直接质询对方要理智的多。此时,主动介入的法官就成为缓和双方矛盾的媒介,双方的怨气都汇集到法官这里,避免了直接冲突。而且,当事人之所以当着法官的面争执,其目的也是希望法官对他们各自的观点引起重视,希望法官被动的“听取”。而法官更为主动的要求他们将观点直接反馈给自己,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与对方发生强烈冲突的可能性至少在诉讼期间是降低了的。
第优,司法公正与实体公正出现不一致时,作为沟通桥梁的法官更应当以道德的力量缓解两种公平的冲突。
作为法律人都知道,司法公正与我们正常理解的公正存在一定的差别,通常他们应该是一致的,比如第三者在道德体系中是受谴责的一方,在婚姻法中是不受保护的一方,在离婚案件中则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一方。但是实践操作中可能因为证据的原因,实际的第三者最终并没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官通过庭审和当事人的直接沟通,通常可以对掩盖在法律事实背后的客观真实有所判断,故而可以通过文书以外的语言对弱者体现关怀,对第三者予以警戒甚至谴责。我不担心会授人以柄,因为对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来说,道德的标准是明确的。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多年前我审理的一个离婚案件的女当事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有第三者,离婚时没有得到明显的照顾,带着孩子离开原属于自己的家。当时她痛不欲生。我针对她自尊、好强、事业心强的特点,对她说:“他作了亏心事自己是知道的,你要更好的活下去,活出好样来给他看,让他后悔。”这个话其实我早就忘了,可是后来过几年我遇到这个当事人,她对我非常亲热,说我当时这几句话非常激励她,她自强不息,后来成为一个商场经理,她的丈夫后来也跟第三者断绝关系回到她和孩子身边。可见,法官适度鼓励、表态,对法律文书以外的事实表达自己和普通民众同样的价值取向时,能够最大限度弥补司法公正和客观公正的差距,是当事人获得心灵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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