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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更新时间:2010-6-11:  来源:毕业论文

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论文提要
  诚信,是古今中外通用的社会伦理准则,更是现代保险业的生存基础。建立保险业诚信体系,需深入理解诚信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诚信是现代社会公认的伦理基础,具有规范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西方文化同样对诚信推崇倍至,并建立信用制度来保证其实现。诚信对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指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可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关键词:诚信现状 诚信问题原因 诚信建设对策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1)保险信用法制建设开始加强,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治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3)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4)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1)存在问题

  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2)原因分析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假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1.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代理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代理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代理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   上升。
  2.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代理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代理人吸纳进公司来。
  3.明确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代理人尤其是个人代理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代理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代理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代理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代理人使之成为保险代理公司的员工。
  4.构建保险代理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代理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代理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代理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代理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理赔制度建设
  1.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1.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1.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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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干部学院学报,2008(4).
  ④ 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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