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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报分析在系列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10-6-23:  来源:毕业论文

犯罪情报分析在系列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在犯罪人群体中,系列案件的犯罪人虽然数量不是太多,但却因为其实施犯罪数量多、反侦查能力强而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从侦查实践角度考察,系列案件通常由隐案与疑难积案件构成,是让侦查实务部门倍感棘手的一类案件;同时也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从若大量犯罪报告或资料中找出若干起具有共同特性的案件,以确定其是否为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并合并侦查的措施或方法,就是并案侦查。作为一种在西方警务执法实践中得到检验的犯罪情报分析技术,在侦查系列犯罪案件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无论是运用犯罪模式[1]分析技术来及时串并案件、还是运用犯罪空间情报分析技术来发现犯罪人住处等落脚点,都能够帮助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效率的作用。

    一、系列案件的概念与特征

    系列案件就是由同一犯罪主体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所连续实施的若干起犯罪案件的集合。与普通单一的犯罪案件相比,系列案件的特征主体体现在其集合性上。

    (1)系列犯罪案件的概念

    系列犯罪案件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罪案名称,而是侦查机关通过案情分析后、判定由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若干起犯罪案件的集合。“系列案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一个人或同一伙犯罪分子连续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构成一批各自独立,而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侵犯对象、痕迹、物证方面表现出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可以认定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的案件”[2]。

    在侦查实践中,系列案件是并案侦查的对象;准确判定系列案件,是有效开展并案侦查的前提。从应然的角度看,系列案件就是指由同一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所连续实施的若干起案件的集合;从实然的角度看,系列案件是侦查机关在对大量犯罪案件情报信息进行分析后,将若干起案件归属于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一种判断[3]。

    通常情况下,判断系列案件是否成立的指标主要三个,即犯罪案件的数量、犯罪主体的数量、犯罪案件的性质等。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而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案件,通常被排除在系列案件之外的;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也可以作为系列犯罪案件的主体,只要该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起犯罪案件;但是,从国外相关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犯罪集团通常也没有被列为系列犯罪案件的主体范围内——即使恐怖组织集团实施或承认实施了多起恐怖案件,只要实施或直接指挥该犯罪案件的具体人员不是同一个人,则也不被纳入系列犯罪案件序列当中,毕竟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与犯罪分子个人不具有可比性。因而,系列案件的犯罪作案人的数量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二个或三个自然人,但应当被限制在三个自然人以内,从而与集团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相区别。

    2.犯罪案件的数量。在系列案件中,由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件数量必须在二起以上;否则就不能构成系列案件。在侦查实践中,有些系列案件犯罪人在案件被破获前已经实施了多起、甚至几十起犯罪案件;这也正是系列案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个表现方面。如在2003年破获的杨新海系列杀人案件中,杨新海在落网前已经实施了22起、共杀死67个人。但对犯罪情报分析工作而言,如果在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中能够发现或识别出符合同一犯罪模式的犯罪案件数量越多,则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所分析的结论越可靠。美国学者金.罗斯莫曾在其论著中提到,开展犯罪空间情报分析的系列案件,其犯罪案件数量最好是5起或5起以上;否则,关于犯罪人落脚点的犯罪空间情报分析结论可能不够准确[4]。

    3.犯罪案件之间的共同特性。系列案件是由同一犯罪主体所为的若干起犯罪案件,因而在不同的案件之间存在一种共同的特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共同的特性,因而侦查人员得以将其从大量犯罪案件中发现、识别出来。关于系列案件之间的共同特性,有学者认为是犯罪人留在不同案件现场的相同物质痕迹,并基于现场痕迹而推断出来的作案手段与特点;有学者认为是犯罪人留在不同现场上的相同心理痕迹,并基于心理痕迹而推断出来的作案人独特的个性心理。对于符合同一犯罪模式的若干起犯罪案件之间共同性的不同理解,成为系列案件分析不同范式的形成原因。

    (二)系列案件的特征

    系列案件既是一种客观的犯罪现象,因为在社会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同一个犯罪人或同一伙犯罪人实施若干起案件的现象;但系列案件又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是由侦查人员或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从大量犯罪案件中发现、挑选出来的若干起具有某种共同特性的案件。在侦查实践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归纳出系列案件的有关特征。如有学者认为系列案件具有危害性大的特征,也有学者认为侦查难度大也是其特征。从犯罪案件侦查与犯罪预防的角度考察,系列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时空分布规律性。系列案件是由同一犯罪主体所为,而犯罪人在选择犯罪时间与地点时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从而导致系列案件中的若干起案件虽然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在时空分布上却呈现出一定规律性;这种规律性是可以通过对犯罪情报的分析而被认识的。如2003年杨新海系列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其实现的一系列案件的时空分布规律,准确地推断出杨新海下一步流窜的方向与范围,为及时采取措施查缉杨新海提供了依据。

    2.作案手段与作案特点具有稳定性。“犯罪分子在连续作案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犯罪行为习惯。”[5]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与作案特点,既体现在犯罪人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痕迹,也体现在犯罪人对犯罪时间、犯罪环境、被害人的选择上。正是由于系列案件作案主体的同一性,导致系列案件在案件性质、作案手段、作案特点方面具有相同或相类似的特征,而且这种特征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部分来自于犯罪人原有的生活、职业习惯在犯罪行为中的体现,部分来源于犯罪人在反复犯罪过程中形成。

    (三)系列案件犯罪人

    系列案件犯罪人,就是指在一定时间阶段内,连续实施了若干起案件的人。识别和查缉系列案件犯罪人是并案侦查的主要目标;而分析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则是识别和查缉犯罪人的前提。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可以对系列案件的犯罪人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发案地点是否在同一地区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内为依据,可以分为在同一地区连续作案的犯罪人与跨地区流窜作案的犯罪人。所谓在同一地区内连续作案的犯罪人,是指犯罪人始终在以其固定落脚点为中心、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连续实施犯罪[6]。

    2.根据作案人的组织能力(organized)为依据,可以分为有条理的犯罪人与没有条理能力的犯罪人[7]。有条理的犯罪人,就是指无论是在犯罪过程中还是在犯罪外的社会生活中,这类犯罪人都表现得办事条理性较强、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而没有条理的犯罪人,则无论是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在犯罪过程中,都表现出一种焦虑的情绪。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行为科学专家约翰.道格拉斯认为,无条理的系列犯罪人可能在案发后有反常表现,而且在社会生活中社交能力较低、智商也较低、可能独自居住、住处离案件现场较近等特点。

    3.根据案件性质为依据,可以分为系列盗窃犯罪人、系列抢劫犯罪人、系列强奸犯罪人、系列纵火犯罪人、系列杀人犯罪人等。这是根据犯罪案件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4.根据作案人数为依据,可以分为孤独的犯罪人与结伙的犯罪人。在系列犯罪案件群体中,有相当部分系列犯罪人是单独作案,如我国警方近年来破获的董文语系列抢劫杀人案、黄勇系列杀人案件、杨新海系列杀人抢劫案件等;也有相当部分是结伙作案的系列案件犯罪人。

    之所以对系列案件犯罪人进行不同的分类,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的了解,有助于侦查机关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查缉嫌疑人。

    二、关于对系列案件犯罪人的几种研究范式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侦查人员已经形成了分析系列案件犯罪人的不同范式。当前针对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的分析范式主要有三种,即犯罪心理研究范式、犯罪行为分析范式和犯罪空间分析范式。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式。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在特定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外化而已。系列犯罪案件虽然是一种带有特殊性的犯罪,同样是犯罪人在其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与偶犯的犯罪心理相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例如以杀人案件为例,“初犯在杀人后可能惊魂不定,时刻担心警察找上门来”;而系列案件的杀人犯“则会在犯罪后经常回味杀人带给他们的控制感、力量、平衡感、成就感;在这些感觉开始淡化时,就会着手实施下一起杀人案件”[8]。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显。犯罪心理痕迹就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空间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根据现场遗留的心理痕迹,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或有丰富阅历的侦查人员能够进而推断犯罪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具备的性格特征,以帮助侦查机关甄别出真正有罪的作案人、缩小摸底排队的范围。

    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或侦查人员能够根据犯罪现场上所体现的作案人心理痕迹,从大量犯罪案件中识别出具有某种共同性、即由同一犯罪人所实施的若干起犯罪案件;其中的共同性也就是某种特定的犯罪模式,符合该共同性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符合该特定犯罪模式的若干起案件,是可以进行串并案件的。同时,犯罪情报分析人员还可以依据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作案人稳定的个性心理,来分析该作案人住处或其他落脚点的可能所在,为查缉系列犯罪案件作案人、或阻止其继续犯罪提供帮助。美国联邦调查局联邦国家学院行为科学调查部的约翰.道格拉斯等就利用系列案件犯罪人留在现场上的心理痕迹来推断犯罪人的身份情况,并在侦查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犯罪行为科学研究范式。

    传统物证技术学理论认为,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活动会留下其行为痕迹;“路卡德交换原理(Lucard Exchange Theory)认为,犯罪人进入犯罪现场时会在现场上留下种种痕迹物证,如手印、鞋印等。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这些手印、鞋印等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来查缉嫌疑人。”[9]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形态,结合痕迹形成的机制来推测犯罪人在现场上的活动经过;并根据犯罪人在现场上的行为习惯与特征、以及犯罪现场上所遗留痕迹与物品,来推断犯罪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习惯与职业特点,从而划定犯罪人的条件或脸谱,并进一步划定侦查范围和确定侦查方向,查缉作案人。

    犯罪行为科学研究范式在侦查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现场的认识以及根据不同现场痕迹物品的相似性而作出串并案件与否的决策上。依据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犯罪人也是经历了社会化过程的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也留下了其社会化不充分的痕迹。根据犯罪人在现场上的行为特征、以及痕迹物品中所体现出来的职业特征或特殊技能,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以及有经验的侦查人员可以推测出该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具备的行为习惯、职业等。

    现代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已经应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信息技术建立了存贮犯罪现场痕迹、违法犯罪人员数据的情报信息系统;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侦查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犯罪案件现场上所遗留痕迹的相同或相似性,通过检索或查询数据库的方式,来快速确定其是否由同一犯罪人或同一伙犯罪人所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并根据犯罪现场上行为痕迹所体现出来的职业特征或特殊技能特征,来划定或缩小侦查范围,查缉作案人。犯罪情报分析人员甚至能够通过检索犯罪案件数据库的方法,来实现网上串并案件;并结合逃犯数据库或有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来实现网上侦查破案。

    (三)犯罪空间分析范式。

    犯罪环境学理论认为,犯罪在空间分布上并不是杂乱无章、没有任何规律的;相反,犯罪在空间分布上其实有着内存的规律,因为犯罪人对于犯罪地点的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某些因素制约的。犯罪空间分析(Geography profiling)范式,就是主张通过对犯罪空间情报的收集和分析,来帮助侦查人员找到犯罪人的住处或其他落脚点之所在。

    美国学者布兰亭罕根据生态学领域中的觅食理论,并利用数学方法对大量犯罪案件资料进行了研究,最终发现犯罪人在犯罪地点选择上的规律,从而提出了犯罪热点(crime hot spot)的观点,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布兰亭罕的学生金.罗斯莫(Kim Rossmo)则在此基础上,寻找犯罪地点空间上的分布状况与犯罪人落脚点之间的规律,并提出了著名的罗斯莫公司、甚至与有关软件公司合作研发了有关犯罪空间情报分析的专门程序软件,为侦查工作提供了一个全新研究视角。另外,英国的侦查心理学教授大卫.坎特(David Canter)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10]

    在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杨新海系列杀人案、白宝山持枪抢劫案时,也根据犯罪地点在空间分布上的情况对犯罪人落脚点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为推动侦查工作的深入作出了重要帮助。

    四、关于系列案件的犯罪情报分析方法简介

    犯罪情报分析(crime analysis)是上世纪优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开始出现、至今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刑事执法辅助方法。西方国家的警务执法机关已经招募了专门从事犯罪情报分析工作的人员组成了犯罪情报分析部门,通过阅读、检索大量犯罪报告等犯罪情报资料,并对其分析以找出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犯罪变化趋势(crime trendcy),以为预防犯罪、侦查犯罪等警务工作提供帮助,达到提高警务工作效率的目标。其中,犯罪情报分析人员通过阅读或浏览大量的犯罪情报资料,并运用犯罪地图标注(crime mapping)技术来对犯罪情报资料进行分析,以从中找出不同犯罪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或共同性、并识别出其中的犯罪模式,这实质也就是一个串并案件的过程。

    (一)识别犯罪案件的犯罪模式与犯罪趋势。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按照每个月一次的频率,将犯罪案件(如入室盗窃案、入室抢劫案等)的发生地点标注在地图上(或录入到地理信息系统当中),然后通过观察这些类型犯罪案件发生地点在空间分布上的情况,以寻找其中规律。如犯罪案件地点是沿着交通线路方面分布的、还是集中在某个区域成片状的,或者形成其他什么样的形状?犯罪地点在空间上的分布情况往往暗示着某种规律,如系列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点在空间上的分布情况能够揭示出系列犯罪案件的存在;犯罪地点高度集中的区域就是犯罪热点地区等。另外,犯罪情报分析人员还能够根据犯罪案件发生先后顺序、以及犯罪地点的空间分布规律来描述犯罪案件在空间上的发展趋势等规律。[11]

    (二)通过犯罪地图标注法来辅助对犯罪模式与犯罪趋势的演示。犯罪情报分析人员能够发现某种特定的犯罪模式以及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例如,飞车抢夺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区东至XX路、西至YY街、南至ZZ公园、北至NN河的区域内”或“近三个月来,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地点多集中在市区北部”等等。虽然情报用户都对市辖区的地形与交通、地理状况非常了解;但是,一幅标注好了犯罪发生地点的地图还是能够增强犯罪情报分析人员的说服力。

    (三)寻找不同犯罪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或许需要了解飞车抢夺案件为啥集中在市区北部地区的原因,如果他将近一个月或两、三个月来的飞车抢夺案件发生地点在地图上标注出来后,他可能就更好理解其中原因了。如果地图标注好了但他(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仍没弄清其中原因,那么他可以将抢夺案件发生地点与附近商业区与居民区分布情况联系起来再认真地察看地图,因为许多抢夺案件多发生在银行网点或其他公共场所附近;如果仍不清楚的,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则可以检索、统计一下案件发生地点附近地区的犯罪团伙情况、居民贫富情况、无家可归者情况、酒巴(店)分布情况、街道路灯的照明情况、警察巡逻线路与班次时间安排情况、以及房屋出租情况,那么就能够加深对犯罪地点在空间上分布情况(或理由)的认识了;如果至此仍有不明白的地方,那么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则需要将已经掌握的飞车抢夺者的住处、工作单位以及日常行走路线等落脚点信息在地图上标注出来,就能够识别出符合某种特定犯罪模式的若干起犯罪案件来。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可以通过肉眼观察的方式来对犯罪空间情报进行分析,也可以运用专门的地理信息分析软件来进行分析研判,以得到对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有帮助的结论。

    (四)找出犯罪空间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有些地图,如标注了犯罪案件发生地数据的地图,不但能够向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显示具备特定特征的犯罪模式,而且可以告诉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关于符合该犯罪模式的犯罪人继续犯罪的可能地点与时间。

    (五)分析犯罪人的继续犯罪的空间变化趋势。如果符合某特定犯罪模式的一系列犯罪案件发生地点都集中在某一特定的区域,那么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可以得出该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继续犯罪的可能地点仍在该特定区域内;如果符合某特定犯罪模式的一系列犯罪案件发生地点在空间上呈线状分布、而且是沿着某条交通线或地形线分布的,则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也能够在分析犯罪人的继续犯罪的空间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就该系列案件犯罪人继续犯罪的可能地点作出预测。

    (优)将犯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可以将犯罪案件的资料(如案件类型、案件名称、案件发生时间、案件发生地点、作案人体貌特征等类型、被害人类型、以及其他)进行列表对比。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也可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来收集犯罪情报资料,然后通过犯罪地图标注法来列表对比分析,以发现大量犯罪案件发生地点附近的酒巴、银行等公共场所,或发现犯罪地点附近的有前科劣迹的违法犯罪人员住处等;从而为预防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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