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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3页

更新时间:2010-8-21:  来源:毕业论文
电子银行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3页
电子银行是以传统银行为基础,结合新兴的信息科技发展起来的;电子银行是对传统银行的超越。电子银行业务均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无论是业务原理还是产品,或是服务对象、功能均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基础的。同时我国目前的电子银行,其实现均必须依赖于客户首先在营业网点开户,并主要使用电子银行进行原有的传统业务及金融衍生服务。电子银行以传统银行业务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渠道。
1.2.2电子银行业务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 
除实现的技术和渠道外,电子银行的服务对象、功能覆盖、产品范畴等均与传统银行基本重合,但电子银行又对传统银行业务进行了延伸。电子银行不是简单地将传统银行业务搬到网上来做,而是将银行业务从柜台的延伸到任何可以使用互联网的地方,使银行业务不再有地域限制;同时,使银行业务从营业日的工作时间扩展到7×24小时的全天服务,使银行业务不再有时间限制;而且还可以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包括利率、汇率、经济新闻等),投资理财服务和综合经营服务等(包括网上商城、网上金融超市等),使银行业务的产品线获得极大的扩展,使客户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享受安全、准确、快捷的银行服务,也提升了银行的信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
1.2.3电子银行比传统银行有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电子银行是以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为依托,以金融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化银行。电子银行不仅提供丰富的信息资讯服务。而且进行实际的金融交易,使客户足不出户完成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实现银行对客户的零距离服务。
第二,电子银行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7×24全天候运营,使银行更加贴近客户,更加方便客户。
第三,电子银行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银行竞争更加有效手段。如全世界第一家电子银行——美国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员工只有10人,1996年的存款余额为1400万美元,1997年为4万多亿。 交通银行网络银行部总经理兰福民表示:“我们在网上做一笔业务的查询类和交易类的成本核算下来只有0.16元,交易一笔业务只有0.71元的成本,而银行网点交易一笔业务的成本是7.19元,其中的成本相差10倍。”  网络带来的低成本高效益由此可见。
第四,电子银行实现交易无纸化、业务无纸化和办公无纸化。全面使用电子货币取消了纸币的使用,一切银行业务的办公文件和凭证都改用电子化文件、电子化票据和证据,签名也采用数字化签名。利用计算机和数据通信网传送,利用EDI 进行往来结算。这些使“瞬间传递”变为现实。
第五,银行机构虚拟化,使银行的房地产投资和人员投资大幅度地减少,银行的工作重点转到如何提高电子银行的高新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
1.3电子银行的一般法律关系
    在电子银行的使用实践中,交易的非实质的纸币,而是与之成1:1的电子货币,银行卡的功能也具有多样性,大多数银行会在办理电子银行手续向客户发放银行卡,既方便了客户的使用,也提高了自身处理业务的效率。银行卡在电子银行的核心作用是支付工具,在这里我们重点讨论最常见的网络购物中,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3.1持卡人与发卡银行
一般而言,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当事人、持卡人与发卡银行。持卡人与发卡银行是银行卡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也是最重要的当事人,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银行卡的运用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会有以下法律关系:
(一)存款或借贷关系
借记卡具有存款功能,持卡人凭卡可在发卡银行处存取款项,同时借记卡中的款项视同活期存款,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存款关系。因此,借记卡持卡人是债权人而发卡银行是债务人。信用卡与借记卡不同,持卡人在购物时由发卡银行提供信用,即提供消费信贷,此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持卡人是债务人而发卡银行是债权人。
(二)委托关系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持卡人在购物、消费中利用银行卡转账结算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即持卡人自己不与有关特约商户办理结算事宜而委托发卡银行处理。持卡人是委托人而发卡银行是受托人,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结算事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持卡人承担,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持卡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选择权;知情权;查询修改权;挂失权;抗辩权等;持卡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提供真实资料;遵守银行卡章程及合约;情况变化及时通知等。 发卡银行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向申请人发卡并确定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审查决定权;信用卡透支额及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取消持卡资格权等;发卡银行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提供银行卡使用说明资料;设立投诉制度;提供对账单;提供挂失服务;密码重要性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
1.3.2持卡人与特约商户
持卡人利用银行卡在特约商户处购物或消费时,与上述特约商户之间只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即持卡人作为商品的买方或劳务需求方在取得商品或接受劳务后,有义务向特约商户支付货款或劳务款。与票据关系有点相似,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但它又独立于银行卡交易,从而使银行卡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基础合同如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一般不得作为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的抗辩理由。
1.3.3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
借记卡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一般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更无给付义务,因为发卡银行仅仅是接受持卡人委托办理结算爭宜的受托人,所以此处不准备探讨借记卡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卡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负有给付义务并享有返还请求权;而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签单及不得提高买卖价格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发卡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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