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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活动中的优先购买权的探讨 第2页

更新时间:2010-12-21:  来源:毕业论文
拍卖活动中的优先购买权的探讨 第2页
  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本身是价高者得的公开竞价程序。当正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被拍卖时,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与承租人于同等条件优先购得的权利就出现了冲突,由此就将出现一个悖论:拍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以槌落为成交标志的诺成性合同。在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如果承租人不参加拍卖,拍卖师在宣布成交后还必须询问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愿意以与最高竞价者相同价格买下房屋标的物,如愿意则最高竞价者必须再次出价的话,则拍卖师的槌落成交的标志便形同虚设,拍卖就不成为拍卖。此时房屋标的物由承租人购得的话,无疑影响了拍卖程序的公正,摧毁了拍卖行为和价高者得的基础准则,使其他竞买人失去了参加竞买的意义,实质上是剥夺了所有权人以拍卖方式处理标的物的权利。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出租人应将拍卖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决定是否参加竞买。在承租人拒绝签收拍卖通知时,拍卖人和出租人应将拍卖通知张贴于标的物的显著位置,并拍照作为拍卖通知的要件保存。承租人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或者无故不参加拍卖会,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丧失约束力。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房屋租赁方面的有关规定应有所了解,特别是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各自应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为避免房屋租赁期间买卖方面的纠分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可在租房前同房主协商好此房以后出售自己优先购买的意图,并在承租协议中加以明确约定,如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同时,租赁房屋后,及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领取《房屋租赁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应以法委条文规定的精神来衡量决定。首先应当有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的所附条件——租赁房屋被所有权人出卖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其次是承租人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是与拍卖场合、拍卖方式无关的问题。拍卖方式本身并不能决定优先购买权可否行使。要否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有一种法律规定较之更优越的优先权的出现,比如房屋共有人基于物权取得的优先购买权就大于房屋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取得的优先购买权。而拍卖尽管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究其本质来说仍是一种买卖,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在买卖中相对于作为第三人的其他竞买人实现的。其次,由于房屋需交由拍卖,承租人为实现优先购买权,应当于拍卖之前,在拍卖底价以上出价承诺购买,但这是个附条件的合同。最后,拍卖应当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的承诺出价为拍卖底价。承租人可不参加竞价,若在该底价无其他人应拍,则承租人应当以该承诺出价购买该房屋,若有人出价,承租人则丧失购买该房屋的机会。承租人亦可参加拍卖,视现场情况灵活增加出价以争取购得该房屋,但此时他享有与其他竞买人相同的权利,以价高者得为原则,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方式既可避免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与承租人于同等条件优先购得权利的冲突,有利于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保护,又可防止出现债务人为对抗其不动产因强制拍卖而丧失所有权,故意与第三人伪造租赁契约,并将租赁的始期提前至其他权利设定前,该第三人以承租人身份出现的情况发生。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出卖人在房屋交由拍卖前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拍卖无效。这一方式同样适用于保护房屋共有人在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经过上述讨论,我们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此项权利。2.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后享有,并且承租人在接到出卖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行使。3.承租人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以及价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从出租人一方说,如果出卖租赁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即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裴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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