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还是A,B,C三家,其中A和B是公司,C是个人股东。C持有B 100%的股权。现在A用现金的方式,收购B100%的股权。
刚才提到B公司的实收资本为250万元,即C对B公司投资额是250万,公司的净资产几年后增长为500万元,但是一直没有分红。那么当C想将B公司转让的时候,必须缴纳一笔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税,否则没有完税证明,B公司无法做工商变更登记。假如B公司的公允价值为600万。那么C需要交纳(600-250)*20%(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率为20%)
那么可不可以为了不缴税,让B公司的公允价值评估为250万呢?
这样C就不用缴税啦。在以前呢,很多聪明大胆的有钱人都钻了这个漏洞。
但是,魔高一丈的国家税务机关还是发现了这个漏洞,为了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于2009年5月28日,发布了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那就意味着,税务机关会把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和交易价格相比较,然后裁定250万的金额是明显偏低。需要以500万作计税基础。
因此C想把B公司转让出去,起码要缴纳(500-250)*20%的税。
如果说B公司先把留存收益分配掉,再平价销售,那么对不起,在分配留存收益时,个人C还是需要就投资的股权享受的股息和红利缴纳20%的税率。还是250*20%。
那么我真的很想避税,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那只有作假帐,把企业做亏损呗。。。皑皑,一声叹息。
那么除了这个区别,倘若A公司也是用增资的形式购买B公司的股权,这笔交易是否可以适用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A是一家公司,而C是个人,个人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属于企业之间的重组,因此不适用59号文,享受优惠也无从谈起了。
那么再来一个案例: 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案例四:
A,B,C,现在A是个人,B和C是公司,A用现金购买B公司股份。
这个时候A需要缴纳税款么?答案是不需要。因为对个人来说,他无论以低价买到高价东西也好,还是高价买到低价,都是在转让阶段缴税。而对于公司来说,以低价买到高价的东西,就是一种利得。应当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缴纳税款,如果不在季度预缴,那么在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务机关也是会逼着你缴纳的。除非你神通广大,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可以暂缓缴税,等到转让时再缴纳。
以上就是我对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的思考,欢迎大家和我一起来探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