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夫妻双方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地位以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但在立法表述方面仍存在缺陷,许多方面尚未形成系统的体系,本文从以下几点作分析:
(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否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尚未涉及
1.财产使用权的约定,使用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其支配或使用物享有的特有权力,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力,权力人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使用权是对财产的具体利用其本质上是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我国婚姻法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否对财产使用权进行约定尚未涉及,致使夫妻在使用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没有明确的使用界限,即使对财产做出了约定,没有明确物的使用权会导致夫妻约定财产过于形式,使之失去应有的功能。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不仅为了解决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婚姻的幸福美满而服务的,要使夫妻约定财产制更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立法机构在立法时应该对约定财产制中财产使用权的界限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婚姻当事人更加重视约定财产的意义理智处理财产使婚姻关系更加和谐。
2.财产收益权的约定,收益权是指收取所有物产生的经济利益,其实质是获取物的价值,收益权产生于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为所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收益权是以使用权为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收益权的主体和使用权主体往往相一致,但有时收益权能和使用权能的主体是相分离的。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而收取租金,即是由出租人享有收益权能而由承租人享有使用权能,在婚姻关系中往往也会存在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有时个人财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因此,立法机构应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约定财产收益权的立法,使夫妻约定财产制更加严谨更具有适用性。
3.财产处分权的约定,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处分权能是所有权能的核心权能,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只能依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思享有处分权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单从字面上理解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从形式上看是明确的,而实质上是不明确的,对共有物的处分权在夫妻关系中往往会产生分歧,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影响生活质量,所以在立法时对夫妻约定财产处分权应更加明确具体.应对发生处分权分歧如何解决等一系列问题做出规定。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时间的不确定性
约定时间即在什么时候可以约定,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外许多国家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理解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约定时间的不确定性会存在如下弊端:如限于婚前约定容易引起因财产约定的不完善或不一致而导致感情破裂甚至分手,而没有感情基础的双方也可能因为财产的约定有利于自身而匆忙结婚,夫妻双方一旦离婚会因当初财产约定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财产分割不公平,甚至给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障碍。如果只限在婚后约定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估算错误婚后发现对方财产并非约定时的一样,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家庭关系不平等这样就违背了婚姻的初衷,所以限于婚前或婚后约定都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了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权,违背了约定财产制的实质精神,明确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立法机关应加以重视,以适应日益繁杂的夫妻财产制的发展。
(三)对于约定财产是否需要公证未作规定
公证是公正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定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约定财产具有隐蔽性,这种约定往往会对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后果,如果夫妻约定财产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此约定就具有普遍约束力。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这是以其他一般证明活动所不能比拟的,经公证后的夫妻约定财产有利于减轻人们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为当事人交易安全起到保障作用,可以有效的遏止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做出财产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公证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利于家庭和睦、解决纠纷等作用,所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需要公证的,立法机构尚未涉及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