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时应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的客观含义为准,即将刑法条文现时的客观意思作为理解刑法的根据。客观解释相对于主观解释而言,两种解释论争讼已久,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亦各领风骚。采取何种解释论,必须与本国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的 立法体制、立法现状相照应,脱离本国立法实际进行选择则缺少说服力。在我国,刑法立法过程中并没有一个全面的立法说明,探寻立法原意所依据的载体并不存在,因而坚持追求立法原意作为解释根据的主观解释论,其解释的根据及结论即难以让人信服。坚持客观解释原则,就要求制定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现时的一般含义为基本出发点,而不宜去推知立法者立法时的主观心态。
四、刑法机能上证明如何适用刑法解释
刑法的最核心两大机能,保护法益机能和保护人权机能。
上述刑法两大机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法益机能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而实现的;而人权保障机能则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包括刑事立法权和刑事司法权而实现的。可见,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坚持形式的刑法观,能从客观上为犯罪人员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诉讼。而实质的刑法观,给司法工作人员太大的权利,往往不利于保护人权机能的实现不利于法律本质实现。所以我们应当坚持形式的刑法观来限制刑法解释尺度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