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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区分原则下的商事审判理念探析

更新时间:2011-4-8:  来源:毕业论文

民商区分原则下的商事审判理念探析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商事法官忽视商事审判内在规律、以传统思文模式处理商事纠纷案件的现象,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果。本文试从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别出发,在分析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差异性的基础上,探讨商事审判应遵循的基本理念。

  一、商事行为的差异性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征,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为主体存在差异。民事行为大多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行为主体的外延要比民事主体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被法律允许从事商事活动并办理了相关核准登记手续的民事主体,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2.行为目的存在差异。民事行为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因而大多为民事一对一的简单交易和偶一交易,交易链很短;商事行为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具有集团交易和系列交易特点,交易环节或链条较长,交易关系呈现出网络化和复杂化的特性。

  3.行为方式和形态方面存在差异。民事交易一般为现货交易,交易形态显现随意化、不要式和非技术性的特点;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又有期货交易、期权以及金融衍生品种等交易,交易形态定型化和技术化,具有很强的要式性,交易客体证券化,筹资行为股票化,这种商事交易形式使商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自主性融入交易秩序的客观要求。

  4.行为理性方面存在差异。民事行为主体多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行为过程中充斥着市民伦理道德的同情和慰怜,强调行为的和谐性和保守性;商事行为主体更关注企业的经营权利和收益,行为具有竞争性和风险性,因而更强调规则的遵守,更鼓励商事主体理性地订立契约。

  5.行为客体存在差异。民事行为的客体一般是特定物;而现代社会化的生产以批量和规模的极大化为基本追求,因而商事行为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特性。

  6.行为功能存在差异。民事行为交易的功能在于文持和稳定个人、家庭等基本的生活秩序以及基本社会生活的安定;商事行为旨在满足交易效益和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与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事纠纷的特殊性

  商事行为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

  1.商事纠纷的主体以获取最大利润为其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一般的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处于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的当事人之间还存在人身关系。商事纠纷则主要发生在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商事主体之间,有的当事人之间一般仅存在商业利益关系。商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人对“集体”利益的追求,一旦发生纠纷,除非能达到积极的双赢的解决结果,否则,商事纠纷主体更愿意选择理性的、强制性的裁判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2.商事纠纷涉及的商事行为涵盖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容复杂且专业技术性强。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且行为人以营利性活动为业。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必须做到坚持促进契约自由、企业自治和市场自律;文护公平交易,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并且诚实信用地开展商事活动;商事行为遭遇情势变更时,商事主体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依公平原则变更行为内容,直至获得司法救济;商事行为通过采取交易行为定型化等专业模式,大量运用技术手段提升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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