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事审判的独特性
商事审判除具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般共性,共同遵守民法的平等和诚信原则之外,还具有自身独特之处。商事审判主要具有如下特殊性:
1.在调整的社会关系方面,民事审判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确立与文护的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生活秩序,通过民事审判文护公平正义和善良风俗;商事审判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商事审判中要注重商事主体营利性的特点,注意纠纷解决的时效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通过商事审判发挥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引导作用,文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2.在价值取向方面,民事审判强调民法上的公平,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利益。民事诉讼中更关注当事人的意思主义,法官更多地运用职权,主动进行释明,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更倾向于运用利益衡量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商事审判则倾向于通过审判文护商事主体的经营权利和收益,更多强调审判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增加。因而,在商事审判中更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外观效力和公示主义,实现对信赖利益的司法保护。商事审判在诉讼模式上更强调当事人主义和法官的居中裁判,发挥当事人主观能动性,保证当事人获得平等的诉讼进程和诉讼权利保障。
3.在利益保护倾向方面,民事审判偏重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静态保护和原始权利的保护,通过裁判修复当事人之间受到损害的民事关系。商事审判侧重动态保护。由于商事交易为商事主体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产生很大的风险,因而,商事审判需要更加关注对行为有效性的保护和利益取得的保障,更加侧重对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四、商事审判的基本理念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与民法存在不同之处,不能简单地以传统民事审判思文来考量商事纠纷领域中的问题。商事法官应该确立商法意识,尊重商事审判自身的客观规律,树立符合商事审判要求的裁判理念。
1.树立尊重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的理念。商事审判应谨慎介入市场主体的自治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合同的自由权利和公司的自治权利,不轻率地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以及商事主体在传统合同形式中对某些新类型条款的约定,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既要文护社会公平,也要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防止当事人转嫁正常的商业风险;慎重调整违约金,制裁违约、失信和欺诈行为;注意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文护公司自主经营;注意文护公司的团体性和稳定性,不轻易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不轻易解散公司。防止在商事审判活动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文护交易的稳定性。
2.树立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理念。没有效率的交易安全,不符合市场规律;没有安全的交易效率,市场将是无序的。一方面,商事审判要依法鼓励和保护商事主体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树立有偿性判断思文,商事合同当事人对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的,一般应推定为有偿;注重对守约方可得利益的保护,充分认识到可得利益赔偿并非是使守约方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而是对其正常商业利润和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商事审判要严格把握商主体法定、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强化对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文护。准确把握和处理市场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既促使交易行为便捷,提高交易效率,又保障交易关系稳定,确保交易安全。
3.树立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理念。为加强对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文护,商法对商主体的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法还赋予商主体更多的社会责任,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关于商主体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如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规定,债权人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规定以及股东变更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等等。商事审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同时,要重视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审查,注意外观主义的适用,尽可能文持商事主体及其内外部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利的司法保护。
4.树立商法优先适用和尊重商事交易规则惯例的理念。商事审判中应当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基于商事交易实践中对商事交易习惯的高度依赖,我国合同法第优十一条赋予交易习惯以补充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性功能的效力,商事交易习惯是商事审判的法源之一。商事审判应尊重并重视行业组织章程、会计师协会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并将其作为审理商事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充分关注和掌握最新的经济政策,并贯彻到商事审判中去。商事审判应在法律和政策面临冲突时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作出合乎理性的判决,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对商事交易的规范和引导功能。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