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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1-4-25:  来源:毕业论文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迅速在我国蔓延,与此同时,因非婚同居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如何界定非婚同居关系,怎样在法律层面上建立一种机制来来调整这种民事关系,来保障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社会性问题。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权利义务关系

  一、 非婚同居的概念

   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以一个稳定持续共同生活为特征的结合并且强调以组织共同生活为目的”; [①]德国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是这样规定的,“非法同居是一个男子与一名女子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那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一种事实状态。” [②] [①]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非婚同居的界定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是否一起住在同一所房屋,是否有日常的生活关系,是否稳定和持久以及怎样安排财政问题,是否有性关系以及抚养子女的问题。通过以上生活细节来反映其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认定非婚同居状态,这种方式有其可操作性与灵活性。

  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同居有三种定义:第一、同在一起居住第二、夫妻共同生活;第三、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在一起居住生活。同居的主要内容包括共同吃住、性生活以及互相提供物质上的辅助。在婚姻家庭法理论中,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基于性行为而共同生活的状态,包括双方有夫妻关系的同居和没有夫妻关系的同居,没有夫妻关系的同居与非婚同居有相似之处。。

  根据以上比较研究,我认为非婚同居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没有缔结婚姻的男女基于双方合意,自愿组成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持续的生活共同体,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相互依赖关系的事实状态。

  二、非婚同居的特征

   (一)、主体方面 男女双方当事人均达到法定的年龄,男女双方均没有配偶没有法律禁止通婚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男女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同居障碍,,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从优生优育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当事人还必须没有患有医学上的严重疾病,传染病遗传性等疾病,而且不是直系或者旁系三代以内的近亲属。

  (二)、主观方面 男女双方是基于完全自愿而进行同居,既双方具有同居的合意,并且有持续同居的意思表示至于同居的动机如何不影响非婚同居的成立,反对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进行与他人同居,被强迫、胁迫同居的不成立非婚同居关系,可以视情节的轻重程度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非法拘禁或强奸罪。

  (三)、客观方面 非婚同居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其公开持续的共同生活,并且达到一定得期限。首先,同居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在特定空间内为群众所知晓,它排除了非公开的秘密同居、通奸等行为;其次,当事人的公开同居行为必须持续一定的期间。

  (四)、客体 是指非婚同居行为没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第二、没有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的利益。

   三、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非婚同居与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是指同居的当事人一方和双方均有配偶而进行的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共同生活,在感情、性和经济等方面形成依赖关系。首先在主体方面,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均没有配偶,但是婚外同居的当事人中一方或者双方均有配偶。这是非婚同居与婚外的同居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二)、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在主体方面,非婚同居的主体范围要比事实婚姻的主体范围要广泛一些,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是缺少结婚的形式要件的男女。在主观方面,非婚同居并非都是出于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实婚姻的男女则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在其客观表现上,非婚同居者并不一定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可能以同学或其他名义进行同居,但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必须是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三)、婚外同居与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秘密的进行短暂的性行为。在主体方面,非婚同居的主体都是没有配偶的男女,通奸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有配偶的男女。主观方面,非婚同居的目的是进行共同的生活,包括感情、经济和性方面,但是通奸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性生理的需求,是应该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规制的。再次,是在其客观表现上,非婚同居是公开的进行共同生活,尽管公开的名义有所不同,但这种状态并不是秘密的,是可以为一定范围的人知晓的。通奸则是秘密进行的,是不为也不愿意为当事人之外的人知道的,同时非婚同居具有持续性,而通奸是一种短暂的性行为。

  四、非婚同居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非婚同居的现状

  1、非婚同居现象与日俱增

  2002年9月北京市法院共受理非婚同居案件238起,比前年同期大幅增长,大多数非婚同居都是通过非讼的方式解决的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私下解决,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这个数字的增加,足以说明实际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也大量增加 [③]。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2003年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是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伴侣组建的。总体来说,在我国,婚姻外的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同居现象呈逐年上升 [④]。

  2、非婚同居人群比较集中

  从非婚同居人群的特点来说,两大类的人比较突出:一是适婚年龄的青年人,二是老年人。根据 崔小波教授2001年的调查,20一29岁年龄组同居者占全部同居人口的14.3%,45 -54岁年龄组占全部同居人口的31.7%。2001年上海市5个区的20-30岁青年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者占19.8%,达1460对,在上海100对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新婚夫妇中,有30%曾有婚前同居生活。 [⑤]高等教育的普及,很多适婚年龄阶段的青年正处于大学阶段,所以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尤为突出,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也倍受关注。 [⑥]非婚同居人群集中的另一个年龄段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城市中老人同居已相当普遍,个别城市的老年人非婚同居占老年人再婚比例50%。非婚同居主要以“搭伴养老”的形式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需求。

  3、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增大

  2002年华东师范大学进行了一项针对大学生婚前同居观念的随机抽样调查(样本600人)。19-25周岁的受访大学生中,半数以上(71.4%)的人否认了“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非婚同居是不道德”的判断,同样比例的人否认“婚前同居是非法的”。绝大多数(90.5%)认可“婚前同居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近半数(男生60.0%,女生45.50%)的人认为“同居是人达到一定年龄的生理、心理需要”。2002年一项对上海18所高校2063名大学生的调查,涉及到对“未婚同居”的看法。认为“只要是缘于爱情,可以理解、宽容”和“不应当过问别人私事”的两种人共占9.5%,而认为是“道德上的堕落”的仅占9.2%,调查结果显示:28.6%的大学生较认同婚前同居,仅14.3%反对 [⑦]。

  4、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还不健全

  在我国,凡2004年4月1日以后形成的非婚同居,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依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内部效力、外部效力和亲子关系三个方面。一是内部效力。就人身关系而言,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其成立的非婚同居不需要特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解除时亦不需要经法定机构的同意,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在财产关系上,非婚同居双方可以自愿的就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当发生财产纠纷时,有约定的,可按约定自行处理;无约定且不能自行处理的,可以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外部效力。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1989年《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在解除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至于同居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在其他方面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意见未提及。三是亲子关系。依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同居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解除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提及非婚同居。随后公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1994年2月1日为界,排除了在此日期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非婚同居被确认为事实婚姻而获得法律认可的可能性,《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彻底否定了非婚同居关系本身的可诉性。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基本态度是:凡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结合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励双方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 [⑧]

  (二)非婚同居的原因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普遍性有其深刻的经济、文化、环境因素。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第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物质条件,由于个人尤其是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增强,传统的家庭职能正在减弱,人们对家庭的经济依赖性正在下降,依照经济学家贝克尔的婚姻行为理论,男女之所以有结婚的需要,是因为他们有相互依赖的效用函数,既结婚能够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效用,例如安全感的增加,购买力的提升等等。第二,非婚同居的经济成本相对较低。年轻人由于户口住房等原因而不得不延迟婚期从而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非婚同居。对于老年人来说,再婚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的问题,因此他们更愿意选择比较方便的非婚同居的方式来共同生活。

  (二)、文化因素

  非婚同居与我国三位一体的传统的家庭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可以说是水火不容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上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同时西方的人权运动,尤其是女权运动的兴起,妇女权利得到空前的解放。这种思想潮流借着全球化的东风吹到我国,对人们的婚恋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对非婚同居的宽容性增强,在人们的观念中,非婚同居已经不再是被社会排斥的异物,而是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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