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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限责任公司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7-24:  来源:毕业论文
  其次,只要拥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在董事会得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支持,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坚决表达主张。

  第三,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在订立之初,就必须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应该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

  第四,股东之间分享公司的控制权。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董事会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等。这一点要注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意的是公司法第47条前十款列明的董事会职权从性质、措辞和目的来看,属于强行性条款,不得改由股东会行使,更不可能改为某个股东单独行使。其第(八)、(九)款规定了对于经理的设置和任命,是董事会职权的一部分,不能改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为了合法化,可以在设立公司之时的合资合同或者合作协议上加以明确。同时,建议由小股东委派监事。

  第五,重视《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书》,双方在成立之初就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进行权利分配,可以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同时载明争端解决方式,从法律上得到保障。一般而言,争议解决条款应在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中约定,可以不在公司章程里载明。严格而言章程并不是一份合同,而是公司治理的准法律,所有公司成员,不管现在的还是将来的,不管是否签署章程,都有可能受其约束。而合资合同的效力严格限于明确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这是小股东对抗大股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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