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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立法研究-以漏油事件为视角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11-3:  来源:毕业论文
2010年4月20日夜间,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大约36小时后沉入墨西哥湾,11名工作人员死亡。据悉,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BP)租赁。事发当天,奥巴马在白宫表示,命令内政部长肯•萨拉查对路易斯安那州附近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沉没一事展开详尽调查,在30天内提交报告。美国国土安全部长纳波利塔诺宣布,漏油事件的影响已经不是英国石油公司还有它的承包商越洋钻探公司能解决得了的,美国政府大规模介入,并且在法律上给予英国石油公司严厉的法律制裁。
面对这样的一个背景,巧合的是2010年7月16日中国大连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据悉,这一事故发生是大连输油管爆炸,而这一管道是属于中石油的所管理。经过数个月的补救还有对责任的追究,最终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并且脱身大连漏油事件。
在两个事件的比较之下,美国和中国这两个世界地位比较重要的国家对于海洋环境的立法与处理是截然不同的,而本文的论点,旨在寻求出其中中国在对海洋环境立法研究的相对美国法律不足而提出一些建议。
2  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所涉及的环境立法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2010年4月20日夜间,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大约36小时后沉入墨西哥湾,11名工作人员死亡。在整个美国处理这起事件的过程中,透过现象看并且剖析美国立法的三个方面:责任、赔偿和预防反应等机制
2.1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背后的相关环境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相比其他国家之下法律最健全的国家。他们的法律制度甚至被美国本国国民所称道。在这次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美国政府对英国石油公司旗下部门及其他4家公司提出起诉。在美国的《清洁水法》 和《石油污染法》 中,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公司将向墨西哥湾每一桶原油都要处以4300美元的罚款。同时,美国政府可以指认原油泄漏危害在《濒危物种法》 和《候鸟协定法》 保护之列的鸟类依据环境领域相关法律诉求额外赔偿。除此之外,企业以及个人针对漏油事件的提起的诉讼也超过了300件。原文请+QQ324.9114优.文^论,文'网
2.2美国《石油污染法》
自美国1989年阿拉斯加的埃克森原油泄漏事件的发生,1990年美国随之制定了《石油污染法》法案。在对于整个石油污染法的核心内容中,笔者通过一些资料 的查询,对法律中规定的方面归纳出几点核心要素。
2.2.1油污责任归属
《石油污染法》第一章就明确规定,无论油污最终是因为何种原因或者何种途径发生溢油事故,船东无条件承担首要责任。这一点阐述了美国环境法中《石油污染法》的责任制。在事实发生之后,一定会有一个责任归属,并且这个责任归属就是船东。在这个方面的确立,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个法条可以让法官在判断责任方面的时候,有法可依。回顾2010年7月14日发生的大连输油管爆炸事件来看,我国最终处理这件事情的结果是作为船东的中石油无过错,而其合作的两个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其理由是,输油管道的代理是这两个公司完成的,而他们出了疏漏,就不应该归咎于中石油这个“船东”了。这样的判决引起了舆论界的哗然,且不论舆论界的言论如何。关于这些输油管的技术代理层面的事情,法律本来就难以涉足,因为他无法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也无法去面面俱到的规定每一个行业,每一个情况,每一个关系的具体流程和责任归属。法律只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所以在合同合作具体事项的确认上,这并不应该也不属于法律应该管理的事项,而是应该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去判定责任归属。这样才不会让法律有所偏颇。回头看了大连的输油管道责任归属问题之后,笔者才感叹,美国这方面确实是有经验。
2.2.2赔偿问题
因为在海洋石油污染这种比较大而且难以治理,并且治理成本极高的问题上,赔偿的归属,金额就是可以解决这个法律是否可以有效实施的保障。从英国的“雾都”事件 ,到两次世界大战,再到今年的福岛核电站事件 ,人们都已经完全清楚的了解生态环境的脆弱并且难以恢复而且成本极高,所需的时间机场。而在这样的情况下,高额的赔偿费用一方面可以提醒人们需要在这方面具备高度的警惕性,但是另一方面却又不能过度的太高赔偿价格,因为当赔偿价格高达人们无法接受的地步,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十几的意义。但是就报道 所说,美国BP公司所要赔偿的金额会高达4300美元/桶,并且决定讨论修改这一项金额的上限的法律。据说有可能罚款的金额以后会上不封顶,而是通过一种公式计算,去确定数额。
2.2.3预防和反应机制
在这一项中,美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预防,反应机制。笔者认为应该是美国长期实践下来的结果。为何美国今天的法律能够为世人所称道并且是环境法领域的先驱国家?从历史方面来讲,美国是最为先进的国家,石油工业发展业已超过百年,这个新兴国家是发展最为急速的国家,同时,也是破坏环境效率最高的国家。现在世界主流的国家都在走法制这条道路,而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发展其实还是要靠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去健全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说一个国家的人民连温饱都会成问题,那么他们会存在去关心环境领域的方面么?引用中国一句古话“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可以说明,只有科技、经济、法律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进步,人们才会更多的考虑环境的问题。美国因为经济的发达,所以才会更多的把精力投入到石油工业的领域,而在石油工业的领域中就必然需要大量的石油运输,使用。而从数学角度去算概率来说,美国因为石油发生事故的概率自然比少用石油的国家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得多。而很多时候,人类必须经历过伤痛,才能明白要如何去处理这些事故,事故发生得多了,处理才会变得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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