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
“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适当地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体现这一目标。”14
在我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与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效率的低效使得正义不能得到全面、充分地实现。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要义是效率。刑事和解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节约了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避开繁琐的司法审判程序,提高个案处理效率,能多元化地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缓减日益增长的刑事案件量与短缺的司法资之间的矛盾;对于疑难案件进行和解可以避开严格的证据分配责任,提高整体司法效率。
4 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学界,有关刑事和解的理论不断深入研究发展,如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的恢复正义理论学说、罪刑法定原则由绝对性到有条件向相对性的转变等,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中国的“和合文化”、“和谐社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现实土壤。
4.1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
4.1.1恢复正义理论
一般认为刑事和解来源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即恢复正义理论,关于它最为全面的解说来自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建的考察》中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目前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是恢复正义理论或恢复性司法理论。
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目标,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正义实现的途径。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恢复正义理论有如下特征:原文请+QQ3249'114 优'文^论,文'网
“第一,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对犯罪人自己的伤害,第二,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该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归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15 “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观点之上,这一观点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以犯罪学国家理论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损害不同,恢复正义理论将犯罪视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报应正义构成传统刑罚制度的价值基础,他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它旨在解决以下问题:1该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2谁违反了它?3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其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或打上铬印,使他们得到如下的身份:罪犯、假释犯、缓刑犯、囚犯。而恢复正义重在解决1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2他们受到了何种损失?3他们如何才能恢复这种损失?恢复正义理论旨在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为了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必须充分关心被害人及其社会的实际需要。”16
4.1.2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回归毕业论文
http://www.youerw.com/“诉讼主体理论(司法主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必须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与自由,文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诉讼的客体。”17当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已得到重视,而被害人地位的发展仍较滞后。“以自由主义和社会契约等政治理论为理论基点,逐步建立了旨在改善刑事被告人地位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显示了对被告人弱势地位的有力支持和制度倾斜。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承认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理念已成为现代刑事诉制度的标志性理念,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刑事诉讼制度所接受。”18刑事诉讼下的被害人,仍然只是作为客体存在,他没有感受,只能叙述事实,作为证人或证言的形式出现。直到被害人学理论研究的兴起与不断深入,各国开始反思并重新定位被害人、被告人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我认为,在涉及个人法益上,应给予其充分的参与权及平等对话权,应该享有并赋予其主体地位,而不是简单的客体存在,也不能简单认为社会利益的实现,就包含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回归要求在二者在自主协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公权力要适度让步于私权利,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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