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从众性和趋利避害性。
因为从众的心理和行为趋向,当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从正面向当事人和知晓案件的社会公众宣传和阐释诚信的重要性的时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会把诚信认知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和行为准则,因此,当事人和知晓该案的社会公众在心理和行为上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从而指引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心理认知和行为认知往诚信方面发展,既指导了正在涉案的当事人诚信履行义务,又指向将来以预防当事人实施不诚信的行为——此乃法院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心理和行为的正面引导。
因为趋利避害的心理和行为趋向,当违背诚信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时,知晓该案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必然会调整自己的心理认知和行为认知,把自己偏离诚信的心理和行为趋向调整到诚信的正确轨道。因此,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其他震慑其不诚信行为的手段时,有意识的彰显不诚信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和受到社会的否定,将不诚信受到制裁和否定你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予以发布,必然产生社会震慑力,从而利用趋利避害的心理和行为趋向引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此乃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反面教育。
而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本身就使与执行有关的法律实施产生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诚实守信方面的心理和行为的调整、指引作用。然而,“徒法不能自行”,尤其在当今部分国人诚信度大大减弱的年代,执行法官如果不在执行法律的实施中有意识积极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铸造诚信,那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法律的实施和个案的执行产生的指引和教育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诚实守信的作用就会大大减弱。
综上,我国法院的执行官们在现行的执行工作中,注重了执行措施的采用和执行的现实效果,却忽视了在执行工作中有意识的对社会诚信的积极引导作用,在执行中只注重了个案能否最终执行,而忽视了通过个案的执行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诚信方面的教育、引导,忽视了在执行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功能,因而在执行中治标未治本,从而导致执行了这么多年,执行工作没有引领社会铸造诚信,最终导致执行年年难的后果。
如果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积极而充分的利用当事人的从众心理、趋利避害心理以及法律本身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完全有可能通过个案的执行实现引领社会铸造诚信,当社会的诚信度达到一定高度,执行难就会破解。
那么,如何在执行中引领社会铸造诚信呢?
三、如何在执行中引领社会铸造诚信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