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票的形式及规格论文网http://www.youerw.com/
在通常情况下,契约法一般仅对契约是否需要要式,如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需要经审批生效或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等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对契约的具体形式要求通常比较自由。与一般契约法的规定不同的是,商务部对当票的形式也作出了特别规范。商务部于2011年3月4日印发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鉴此,在办理当票公证时,公证员应当对当票的法定用纸及纸张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以辨别之当票之真伪。
(二)当票的期限
根据“典当办法”的规定,典当应当是一种短期融资契约,并以此与银行信贷相区别。“典当办法”规定,当票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但由于有续当的规定,因此这个最长期限通常均会被突破,且可能会被多次突破。“典当办法”第39条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笔者认为,由于“典当办法”并未对续当的次数进行限制,因此理论上可以无数次地续当,从而导致实际当期的长期延续。这也暗合了古人“一典千年活”的说法。因此,公证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对是否续当及在何时可以协商续当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对续当时是否再次申请公证进行明确约定。
(三)典当的综合费用
古时的不动产典当关系中,典物不生租、典金不生利,与当下我国典当中要产生各种费用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典当办法”第38条的规定,当户对当金不但要按照银行月法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还要支付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且均为法定费用,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其中: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千分之四十二;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千分之二十七;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千分之二十四。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典当与民间借贷的最高合法性利率负担基本接近,因此典当关系中当户的成本支出较高。典当公证的费用是否包括在综合费用中,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由于综合费用中含有服务费一项,从某种角度可将公证费纳入其中。然而,这相当于让典当行单方支付公证费,从保护当金安全角度考察似乎合情合理,但其经营效益必然降低。因此,公证费宜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支付,不一定必然在综合费用中列支。
(四)当物的公示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现行“典当办法”将当物视为担保物权,因此必然涉及到担保物权之公示问题,亦即当物担保权的生效问题。对此,“典当办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1)对房地产抵押典当,典当行与当户应当先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亦即在抵押权的设立公示生效后,再签订当票。笔者认为,鉴于“典当办法”是在《物权法》出台前《担保法》颁布后印发的,其似乎是受到《担保法》那个备受诟病的第41条的影响。[7]因此,公证中可以灵活掌握,不必拘泥于必须事先登记后签当票,是否先登记后签约应依当事人合意而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典当办法”第25条的规定,该规章所指的不动产抵押典当,仅为房地产抵押典当,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被排除在外。(2)对机动车质押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权登记,但未规定必须先登记公示再订立典当契约。也就是说,既可事先登记也可事后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典当办法”明确禁止动产抵押典当。(3)对其他动产及财产权利的典当,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登记的,应当登记,未规定的,可以以交付当物的简易方式进行公示。对后一种情形下部分动产的公示,可以按照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径直向公证机构申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