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如何完善执行中的财产申报制度
所谓执行是借助国家强制力,达到实现债权人债权,文护法院判决权威的司法程序,然而,"执行难"是目前困扰法院执行部分的最大难题。"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难在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强制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对财产的执行,能否找到债务人
的财产,影响到执行的实际效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的最终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执行财产调查的主要制度之一,可有力解决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
一、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漏洞
2012年,我国重新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大量修正,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范围,增强了执行威慑力,但是却未对"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基本执行制度做出进一步规定,"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形式化趋势在立法上未能得到修正,"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调查及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构成我国执行程序中的整个财产调查制度,但因"财产申报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财产调查制度"应有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狭隘,形式单一导致申报障碍。现有法律只是规定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但是如若被执行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能够当然免除其财产申报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能否被代理?另外,现有法律规定财产申报的形式只限于书面形式,没有规定口头申报的形式,被执行人申报方式不够方便、灵活,不利于被执行人配合。此外,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申报格式,财产申报通知的格式也不统一,申报的财产也不明确,法条采取简单列举的形式确定申报的内容,没有对财产申报的内容做具体划分,也没有明确申报的同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这也造成实务中出现有财产即使已经申报但也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第二,现有民事制裁手段难以落到实处,罚款拘留被形式化。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相当一部分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失踪躲避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在审理立案阶段便开始消极应诉或不应诉,甚至使法院被迫公告送达乃至缺席审判。在执行阶段,即使对该些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做出罚款或拘留决定,也因为难以找到处罚人,难以实现对其制裁。并且,罚款也需要有钱可罚,当债务都难以履行,执行标的尚难到位,罚款也只是一句空话。另外,在拘留适用中,因高血压等病常见,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法适用。此外,现在法院提倡将"调解"贯彻到审执全过程,在当事人没有要求没有十分必要时,为减少"麻烦", 对于"拘留"与"罚款"一般都是轻易放过,这种做法也严重"牺牲"了司法权威。
第三,现有民事制裁手段难以对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威慑,对违反申报义务并没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有法律规定仅仅对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虽然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个人与单位妨害民事执行的处罚金额进一步提升,对个人的罚款金额限额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限额也提高至100万元,但是按照常理来讲,如果他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可得到的利益可能远远大于罚款的最高额,他就会敢冒风险。同样,如若拘留15天,甚至30天便可"免除"法院执行,那么被执行人也会选择接受拘留。
第四,财产申报内容难以有效查证。尽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协助执行财产单位由"金融机构"扩充为"有关单位",但是对于第三方债权、现金储蓄等财产,很难做到确切核实。即使被执行人虚报财产,但也难以对其进行制裁,这直接影响了整个制度的实际效果。另外,对于案外人财产转移问题,明知道是"规避执行",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需要民事审判庭进行认定。此类种种问题,仅凭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一个制度难以解决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其他的制度保障,比如说社会信用体系的设立、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的健全、协助执行制度的完善等。
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完善路径
(一)完善对财产申报中的程序设定
一是做好法律和风险释明工作。根据我国实际,虽然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真正熟悉法律制度的人毕竟是少数,所以法院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法院即要告知其所应具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告知其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等执行风险。在被执行人接收执行通知时,也应当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是新兴事物,应当着重提醒申请人具有的权利,及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告知风险,明晓厉害,做好意识宣传深入工作。据悉,很多涉访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其对法院或法律的不满根源在于"不清不楚"。
二是延伸充实财产申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