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根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有车辆2800万辆,在如此巨大的数量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隐患——根据交通部统计的数字,2004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0余万起,死亡12万人,伤40万人。在这些惨痛的数字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黑暗名词——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做出了阐述,既探讨了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行为性质,也探讨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的实际问题等。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时笔者更意识到,我国现有法律对调整该领域法律关系时,还是有诸多的漏洞和争议。这对法学理论研究是一个挑战,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是一个挑战,只有正确把握法律条文本身含义,有机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才能将法的作用发挥到一个新的高度,才得以充分体现法在社会机能中的基本价值。这是本文研究问题的价值归宿。
注释
1、转引自高闽辉、纪凤华:《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中国法院网.
2、叶远鹏、叶远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4、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5、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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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艳红:《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个案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
[13]朱建华、都元龙:《“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成为独立罪名》,《广西社会科学》,2003第3期.
[14]李学同:《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载《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
[15]叶远鹏、叶远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载《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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