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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司法认定

更新时间:2014-10-25:  来源:毕业论文

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司法认定
 摘要:本文突破现有证券违规立法的框架结构,大胆探索欺诈客户证券违规行为模式,对证券欺诈客户刑事犯罪化问题进行探讨,解决了《证券法》与《刑法》在欺诈客户行为不同法律责任问题上的交叉问题。

    关键词:证券市场;欺诈客户;司法认定

    主要欺诈客户行为分类证券欺诈客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欺诈客户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内幕交易、欺骗客户、虚假陈述或者诱骗投资者的行为。显然,这里的欺诈客户是指广义上的证券欺诈行为。本文所涉及的欺诈客户主要发生在二级市场中,是指发生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客户委托,买卖、出借、质押客户的证券,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一种狭义的欺诈客户行为。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欺诈客户

的行为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禁止证券欺诈客户暂行办法》

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早在1999年10月单独下文,明确将其列为证券经营机构违规操作处理,从本质上讲,这种行为应该是对客户的一种欺诈,但在《证券法》中应该予以明确,否则,再将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作为欺诈客户行为归入欺诈客户违规就显得缺乏法律根据了。

    2.证券经营机构不按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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