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及对策
作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傅显扬
本文荣获二〇一三年度理论成果奖二等奖
论文摘要:3D打印技术作为一种颠覆性的快速成型技术,被誉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标志”;随着京东等一批零售商巨头开始力推3D打印机,2013年也被称作3D打印机民用化的元年。在3D打印技术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由此可能引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侵权风险也备受关注。3D打印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生产者,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亟需赋予新的要素,否则将难以实现权利人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保护。本文从3D打印的技术环节着手,剖析各个环节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而对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审视,最后以3D打印为视角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3D打印;知识产权侵权;利益均衡;合理使用
2012年4月,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刊载主题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文章,详细介绍了3D 打印技术的发展历史和发展前景,并认为该技术市场潜力巨大,将会引领未来制造业的发展潮流,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标志。[3]2012年12月,我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宣布推动3D打印的产业化,并组织制定发展路线图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完善3D打印技术规范与标准制定。[4]
3D打印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已不可避免地衍生出知识产权方面的诸多争议。一方面,3D打印技术轻松复制、共享和修改等功能,使得侵权行为简单易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的利益博弈已经显现。知识产权立法、司法理应具有超前视野、未雨绸缪,而不应在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出现捉襟见肘、难以应对的局面。
一、3D打印技术概述
3D打印技术源自于100多年前的照相雕塑和地貌成形技术,上世纪80年代已有雏形,即“快速成型技术”(Rapid Prototyping)。[5]前期由于打印http://www.youerw.com成本昂贵,严重限制了该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随着3D打印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打印材料的多样化,3D 打印技术不仅涉足到传统的制造行业,而且在食品制造、配件衣饰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也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3D打印技术的概念
3D 打印技术是添加制造技术的一种形式,根据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STM)2009 年成立的添加制造技术子委员会F42公布的定义,“添加制造技术是一种与传统的材料去除加工方法相反的,基于三文数字模型的,通常采用逐层制造方式将材料结合起来的工艺”。[6]通俗而言,3D打印,是指根据计算机三文数字模型,利用3D打印机将金属、塑料、石膏、树脂等可粘合的粉末状材料分层打印、叠加成型并最终形成三文物体的一种技术。
(二)3D打印的工作流程
3D打印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流程:
1、扫描建模。3D建模是3D打印的前提和基础,通常利用3D扫描仪搜集物体的形状与外观资料,并运用搜集到的数据进行三文重建,在计算机中建立实际物体的三文数字模型。
2、模型分解。即利用计算机将实际物体的三文数字模型分解为若干平面数据,每个平面的厚度由打印材料及打印机的结构决定。
3、产品打印。即依据分解的平面数据,利用3D打印机将金属、塑料、石膏、树脂等可粘合的粉末状材料分层打印并粘合在一起,最终形成立体物体。
4、后期处理。即在打印完成后,运用固化处理、修整打磨等方式进行完善,最终形成所需的立体物体。
二、3D打印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析
与传统的去除材料加工技术相比,3D打印技术不仅可以“复制”物体的外形,而且还能“复制”物体的内部构造,将物体的“生产”简化为二文平面的叠加,从而使得社会公众能够轻而易举地生产、制造产品。在上述3D打印工作流程中,不同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不尽相同,其中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的是“3D扫描建模”和“3D产品打印”两个关键环节。
(一)3D扫描建模环节的侵权风险
在3D扫描建模环节,行为人利用3D扫描仪可以全方位地记录产品的形状及外观资料,并将搜集到的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建立三文数字模型。这种三文数字模型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学术界对此尚存在模糊认识。有学者认为,这种三文数字模型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但扫描人并不对其享有著作权。扫描模型的著作权,还应归属于被扫描产品的“源始”知识产权人,才较为合适[7]。但是,这种观点明显忽略了“作品”本身的法律要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是“作品”的必备法律要件。笔者认为,通过3D扫描建模获得的三文数字模型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看被扫描产品本身的形状、外观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被扫描产品本身的形状、外观具有独创性,通过3D扫描获得该产品的三文数字模型自然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反之,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三文数字模型具有独创性,其能够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已无争议,那么三文数字模型自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怎样界定该作品的类别?目前来看,与三文数字模型最为接近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但这条列举式立法规定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并未涵盖三文数字模型;在3D打印迅猛发展的今天,这种立法滞后性缺陷很容易导致无所适从的法律困境。建议明确三文数字模型的作品类型,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可以将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模型作品”修订为“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观测或者生产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或者通过计算机程序制作的三文数字作品”。
在赋予三文数字模型“作品”的法律地位后,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从立法宗旨看,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创作,以促进科学文化的传播和人类文明的发展。独创性是某一表达形式成为“作品”且享受法律保护的基础条件,没有独创性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能享有著作权。从形成过程看,通过3D扫描设备将被扫描产品扫描后形成三文数字模型,这一过程扫描人没有付出独创性劳动,而仅仅是利用现代仪器机械、简单地复制被扫描产品的整体外观和内部结构。三文数字模型反映的是被扫描产品的独创性,按照谁创造、谁享有的原则,三文数字模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扫描产品的权利人。而且,笔者认为,不论被扫描产品的权利人是否已经将其产品扫描成三文数字模型,其产品一旦问世,其对该产品的三文数字模型便享有与生俱来的著作权,不需要注册、登记等权利公示程序,这才符合作品著作权“创作完成即产生”的通行惯例。
三文数字模型的著作权归属于被扫描产品的权利人,那其他人在利用3D扫描设备进行3D扫描建模时,如使用不当就容易发生侵权行为。侵权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通过3D扫描获得三文数字模型后,对该数字模型进行复制、传播、销售、修改或商业利用该数字模型,必然侵犯权利人对三文数字模型享有的著作权。如在该数字模型中包含有权利人的商标、特有包装、装潢,又将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特有包装及装潢权利。
(二)3D产品打印环节的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