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及对策 第2页
1、著作权侵权风险。一是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比如对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产品实物进行3D扫描建模,再利用3D打印机完整打印该产品,只要能够反映出被扫描产品的独创性特征,则构成侵犯著作权。二是平面到立体的打印。如果行为人仅获取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平面图片,行为人以平面图片为基础利用计算机软件程序自行将其转换成3D数字模型,再打印出3D产品,3D产品如果能够反映出平面形象中的独创性特征,普通消费者可以辨识该3D产品与平面形象同源或者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则应当认定为侵权。
2、专利侵权风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优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将构成专利侵权。在3D产品打印环节,行为人通过3D扫描建模,再利用3D打印机逐层打印叠加材料,最终制造出的立体产品将会与被扫描产品的外形和内部构造相同。如果被扫描产品的外形、结构拥有专利,3D打印出来的产品必然完全落入被扫描产品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3、商标侵权风险。如果被扫描产品上有注册商标,在3D产品打印环节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3D打印被扫描产品及产品上的立体商标,或者单纯打印立体商标。由于3D打印能够完全反应立体商标的外形结构,必然将被扫描产品及产品上的立体商标完整复制,如超出商标正当使用范围,则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其次,3D打印被扫描产品及产品上的平面商标,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同时打印被扫描产品和该产品商标,即相同复制,或者单纯打印注册商标,或者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等等,商标法所列侵权情形均可能发生。
三、3D打印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如前文所述,社会公众利用3D打印机自行打印产品存在种种侵权风险。但是,基于利益平衡考虑,为了推进社会和科技发展,避免出现权利人绝对垄断,各国均设定了一些法定免责情形,若符合这些免责情形,即使3D打印行为构成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生产、使用等行为,也不认定为侵权。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各国知识产权法平衡权利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沿用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因此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未直接明确地采用“合理使用”的概念,而是将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等制度规定在“权利的限制”章节, 并且具体列出构成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形。[8]
1、著作权领域。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评论、新闻报道、免费表演、执行公务等以特定形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9]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封闭式、列举式立法模式,即只有符合上述12种情形的规定,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行为人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专利权领域。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领域已被各国学者普遍认可,但在专利法领域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制度,各国学者观点不尽相同。我国《专利法》并未采用“合理使用”的表述,而是在第优十九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权利用尽情况下使用他人专利;为科学研究、实验或教学使用他人专利;在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上为自身装备的需要使用他人专利;为行政审批的需要而使用他人专利;专利申请日前行为人已使用并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他人专利。[10]笔者认为,以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同样是出于对权利人的合理限制而规定的免责情形,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本义并无较大区别,将以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理解为专利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无不妥。
3、商标权领域。我国《商标法》也未直接采用“合理使用”概念,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三种商标的“正当使用”情形,包括描述性标志的叙述性使用和通用标志的叙述性使用。在叙述性使用中,由于行为人仅仅使用描述性标志的原始含义,是使用人表达意思自由的体现,因此立法将叙述性使用规定为商标的正当使用。此外,还有三文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3D打印对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随着3D打印技术不断创新和打印成本下降,人们对于物品的需求将会转向“立刻”或“马上”,并可以“自给自足”。3D打印的迅猛发展,给我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诸多新问题,亟待予以明确。
一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扫描建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一个产品实物一旦上市,它所具有的三文外形、结构特征已经固化,而且客观存在,通过3D扫描设备将该产品实物扫描成三文数字模型,仅仅是利用电子设备将产品本身客观具有的外形、结构特征转换成计算机数据信息,不论是否有人实施这种扫描建模行为,该产品的三文特征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种扫描建模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并未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如果行为人将扫描获得的三文数字模型用于出售、供他人复制、传播,则应当构成侵权。之所以有以上考虑,是因为在3D打印时代,三文数字模型很可能成为权利人获取利益的重要依托,对三文数字模型的出售、复制或传播必然侵害权利人的应得利益。
二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打印产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果着眼于三文数字模型的来源讨论打印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能出现两种情形:如果该数字模型来源非法,利用该模型实施的3D打印行为必然侵权;如果该数字模型来源合法,以个人使用为目的打印产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当从该数字模型负载的不同权利类型进行分析。首先,如果该数字模型负载的是权利人的著作权,应当将以个人使用为目的打印产品的行为归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保护著作权不应当阻碍文化、艺术的发展,应当保护权利人以外社会公众的自我欣赏、学习、研究自由。如果行为人合法取得雕塑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三文数字模型,以个人欣赏、学习、研究、使用为目的实施3D打印,有利于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应当将其归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才能实现真正的利益平衡。其次,如果该数字模型负载的是权利人的专利权,不应当将以个人使用为目的打印产品的行为归属于合理使用。我国《专利法》并未将“为了个人学习或个人使用生产、制造、使用专利产品”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专利权的保护,现行规定仍然应当沿用;试想所有消费者都利用3D打印机一人打印一次产品,即使都是供自己使用,但这将导致权利人的产品销售空间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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