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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4-11-23:  来源:毕业论文
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5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5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法中,该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二)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5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应当是故意大于过失,恶意大于一般故意,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
(三)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的依据和合理性分析
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交通事故作为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存在人力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潜在风险,而这种风险产生的侵权损害应当由风险的制造者承担,让事故原因的控制者承担责任,可以刺激他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撞了白撞0规则将风险完全归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客观上会造成机动车一方没有预防事故发生的积极性,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虽有预防事故发生的最大积极性,但他们承担交通安全的主要风险责任,成本太大,风险太高,事实上牺牲了他们的权益是不公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加大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实践中若机动车驾驶人能够尽到最大注意义务,谨慎地驾驶,一般就能够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而无过错责任也并非将交通安全的风险责任完全归于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非没有任何风险责任"法律有关减轻责任的规定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负有遵守交通规则!
预防事故发生的义务,也要承担交通事故的风险"当然,交通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而产生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无过错责任就是通过/分配正义0来合理分散交通事故的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承担"
(2)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实现法律公平的要求公平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价值,是民事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民法理论认为高度危险作业利益的享有者应当承担为这种利益的获得所付出的损害代价"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言,法律对双方注意义务的要求标准是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于受过严格的训练故应承担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更为严格,违反时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基于这种法律义务的不同,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了客观基础"过错责任主张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它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双方都进行有效的约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的发生,在形式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与各方所
负的义务前提是不一致的,掩盖了风险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实施无过错责任就是要克服这种不公平,如前分析,机动车是交通事故风险的主要制造者,对社会造成的危险程度更高,其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承担控制交通事故风险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实施无过错责任,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机动车的责任,可能会阻碍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但加害人可以通过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制度实现损失分担的目的,将损害分由社会连带的公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利益冲突,最终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实质平等"
2.分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不同过错程度下的责任划分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5道路交通安全法6新修改的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即在不考虑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损害事实并且交通事故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机动车一方应依法承担超过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此种情况适用的前提是受害人一方没有过错,在受害人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则适当减轻,而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与否则无须考虑"(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学术理论界将这一立法规定称之为机动车赔偿责任的过失相抵则"我们所说的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应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公平理念为基础,目的是避免将受害人的过错带来的损害赔偿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过失相抵原则有两个要件,一是受害人存在过失,二是受害人的过失行为需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当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的责任"从加害人方面来说,应当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对于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从三点考虑:一是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共同原因是指受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如行人闯红灯,被酒后驾驶的司机撞伤"二是受害人的行为不当,这种不当不一定非要违法"三是受害人要有过错"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实践中,过失相抵原则通常有两种应用,过失相抵与优先通行权原则,过失相抵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3)机动车一方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5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该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即并非任何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此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一方面切实文护了机动车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注意义务,避免因其故意碰瓷!骗取赔偿金而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几种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直接控制机动车是现实中的常态,毋庸置疑,此时机动车所有人即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但现实生活所具有的复杂性,使得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出现相分离的状态,本文将重点论述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在出租!出借!盗窃!挂靠!搭乘!雇佣关系中赔偿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在这些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认定应该引入控制力标准和收益标准,并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分别规定"
(一)机动车在出租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主体出租是商品流转!创造收益的有效方式,但是机动车在出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认定便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在出租时所有人与机动车处于分离状态,责任主体的认定应该综合考虑控制力!收益和过错三个标准"首先,由于交通事故是直接由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所致,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是符合法理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由于对机动车没有实际的完全的控制力,其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次,由于出租大都是有偿出租,机动车所有人往往取得相当的收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出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机动车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就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差额进行赔偿,以满足受害人的利益"最后还要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其应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其有过错,应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出租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出租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时,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没有驾驶资格的,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机动车在出借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主体在出借情况下,借用人是运用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受者"依据、二元说0原则上应由借用人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存在驾驶资格而出借他人,出借人和借用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机动车在被盗情况下责任赔偿的主体在机动车被盗时,如果发生事故,盗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5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6中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盗车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或无法找寻,而只能根据车辆的登记资料找到车辆的所有人时,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像有的学者提出的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呢?或者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被盗过程中有过错时,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盗车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或无法找寻,受害人得不到救济时,国家应发挥职能,5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17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0在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很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基金进行救济"而且出于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所有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机动车所有者失去车辆已经受到很大的损失急需弥补,而不应该加重其损失"
(四)机动车在挂靠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主体挂靠是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车辆管理要求或经营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两者内部关系为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靠行费,而行车执照!汽车所有权皆登记于挂靠单位名义下,并以挂靠单位名义缴纳相关税费,但该挂靠车之实际经营活动,则由车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和得到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益的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搭乘车辆中赔偿责任的主体
搭乘者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免费运载自己货物的人"搭乘需具备以下条件:(1)搭乘首先是无偿的,持优惠券乘车或低价乘车等不属于搭乘"(2)在搭乘中受损的是乘客或货物而非其他"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在同意他人搭车时,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负有安全地将他人送至目的地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能以是否有偿为标准的"我国关于好意同乘者的赔偿问题的研究还不深入,缺乏这一方面的立法,实践中也没有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经验"在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笔者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赔偿搭乘者的损害,因为机动车所有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管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失,搭乘者作为受害人应当对车辆的危险分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搭乘者的伤害,应当按过失相抵的规则,减轻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优)雇佣关系中赔偿责任的主体
机动车的所有人并非都是自己实际控制车辆,往往其会雇佣他人为其驾驶车辆,此时也会出现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其雇佣者的驾驶行为承担责任,其实这种情况存在两种责任形式,这既是交通侵权责任,也是雇主责任"雇主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其法律后果是致害人与责任人相脱离,赔偿义务人并不是直接加害人,具体到机动车侵http://www.youerw.com权案件中,机动车的所有人即雇主将替代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驾车人)也就是雇员承担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按照雇主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果雇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对雇员的
追偿权,此种机动车与所有人的分离类型更多地是适用雇主责任原则"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几乎涉及侵权行为法的每一个方面"5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76条的规定与5民法通则6第123条的规定相吻合,纠正了一些地方行政法规的错误做法,无疑是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看,5道路交通安全法6是行政法律规范,而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将一个私法规范规定于公法之中,在法律体系上是否适当,值得考虑"鉴于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制定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单行法规,明确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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