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文范文课程设计实践报告法律论文英语论文教学论文医学论文农学论文艺术论文行政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安全
您现在的位置: 毕业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第2页

更新时间:2015-1-21:  来源:毕业论文

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第2页

  三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几个特殊问题的研究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

  死亡赔偿金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它是对死者还是对继受人的呢?以汽车肇事人是否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损害和反射的损害,如受害人因车祸死亡,其父母所遭受的损害就是反射的损害。在精神损害赔偿场合,遭受反射损害的受害人,本身就是蒙受精神痛苦之人,其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所请求赔偿的通常是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无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分。由此而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直接对受害人亲属的,并非因受害人死亡而继受死亡赔偿金。换言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存在继受问题。

  (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从伤情等级划分来看,“植物人”是最重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系对精神痛苦的抚慰性、填补性,精神赔偿对痛苦没有感知的植物人似乎不和逻辑。曾世雄、王家福先生对此曾有论述,认为“意识能力虽为主观标准,但其着重者乃某一事实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判断,即某一事实发生或不发生,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如何变化之判断,与痛苦之感受,属于身体机能之直接反应,截然两事。①”不可否认,对痛苦无感受能力之人予以抚慰金救济如同精神损害以金钱为赔偿方法一样,逻辑上并不妥当②,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对于正义的追求并不必然遵循严密的逻辑法则。我们就不能以受害人无法感受痛苦而否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更不能拘泥于某些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记侵权行为法制裁不法行为和补救无辜受害人的职责,以文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③。

  (三)“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条规定人们习惯称之为“以责论处”, 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相矛盾,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 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应掌握的的一般原 则

  1 、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综上所述,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如前所述,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 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二)损害后果严重是请求精神赔偿的基本条件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已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因此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对被害人仅造成轻伤以下损害未造成明显精神痛苦的,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决定了在适用时应“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法院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避免数额过低无法起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作用,又要避免数额过高,加重行为人的负担,流于人格权商品化的弊端。

  (三)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中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因交通事故损害的特殊性,交通事故一般不存在故意问题,因此,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中一般不适用以惩罚为目的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精神赔偿标准的统一性化、等量性、

  1、统一化

  人的精神权利是平等的“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计量”从精神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不分受害人财产的多少、地位的高低,在相应的一个地区应执行一个赔偿标准。不论是无业人,还是高收入的人,他们在同等伤残下的精神痛苦应推定是一样的,不应以收入的多寡来作为赔偿不同数额的标准。

  2、等量性

  为便捷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除法官自由裁量权外,有必要对赔偿制定一定的标准。笔者建议采用下述方法:

  (1)以典型案例作上限标准。

  以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最少不应低于1000元。

  系数标准

  在原有伤残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相当于伤残补偿金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精神赔偿金比数。具体适用中在确定伤残等级及补偿金后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判定相对应的精神赔偿金。

  (3)统一标准

  死亡补偿金是固定的,社会也是普遍接受的,可以此为中线标准,上划十个等解决植物人瘫痪人等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下划十个等级解决一般肢体损害带来的精神赔偿问题,每等百分之十递升或递减,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百。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第2页下载如图片无法显示或论文不完整,请联系qq752018766
设为首页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youerw.com 优文论文网 严禁转载
如果本毕业论文网损害了您的利益或者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一定会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