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贪污贿赂罪中询问证人的特点
摘要:贪污贿赂罪是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类罪,该类罪中的证人作用重大,特点突出,随着反腐败战斗的推进,职务犯罪的侦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证人对贪污贿赂罪侦办的影响显得愈来愈大,我国询问证人的制度需要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证人;污点证人;询问时间
证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法律上指除当事人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优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虽然在法律中规定了案件知情人的作证义务,但实践中,相关证人往往出于自身或家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而拒绝作证,这给办案机关的工作带来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相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中的证人,也就是案件知情人则会有更多的心理活动,他们对案情的交代与否,往往成为决定案件成立的决定性因素。笔者将会在本文中就贪污贿赂罪中证人的特点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混同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增大,部分公职人员在贪污或受贿的时候开始变得小心谨慎。每一件贪污贿赂罪案件的报道,一方面是为了警醒公务员队伍,预防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案件的处理公开透明,避免新的腐败发生,使人民大众满意的同时,显示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但不得不说,这也教会了潜在的犯罪人如何犯罪,如何去规避法律的制裁。
正是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人的小心,相关案件的知情人非常少,这些知情人往往就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的被查对象为了保护自己,都是尽量缩小知情的范围,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知情人往往就是犯罪行为的参与者。如受贿罪和行贿罪,这是一个典型的对向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公职人员的受贿罪成立,该行贿人的行贿罪也将成立。当然了,这个对向犯的成立与否,还要排除公职人员索贿的情况,同时行贿人谋取的应当是不正当的利益。即是说,知情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向检察院自侦部门进行陈述的行为,不仅仅是在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证,也是在承认自己犯有行贿罪,虽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实践中每一个行贿人在接受司法人员询问伊始,都会否认自己有行贿行为,以图避免法律的责难。正是这种知情人可以由证人身份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两重性,使证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往往拒绝配合,他们这种做法也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
二、证人证言的重要性
贪污贿赂罪的证人往往比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知情人显得更加重要,一般的刑事案件是“以事立案”,所以知情人的作用更多体现在找人方面,这样的知情人大多是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的群众,从这些知情人的口里得来的信息多是犯罪人的相貌特征和行迹,对案件的事实大多没有影响;贪污贿赂罪多是“以人立案”,贪污贿赂罪中的证人,常常是获得案件信息的重要来源,往往能够决定一个案件的查办方向。因为贪污贿赂罪案件暴露的时间较长,犯罪人有足够的时间销毁犯罪后的证据,并与知情人达成攻守同盟,编好理由以应对未来可能的调查。所以一些时间较长的犯罪线索里,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发展尤为重要,有的案件几乎就是要通过询问证人才能明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为立案定罪打下基础。
三、询问证人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贪污贿赂罪中的知情人多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如果一旦在接触知情人后,侦查机关没有成功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知情人很可能会在离开侦查机关后与相关人员通风报信,使他们产生侦查机关没有客观证据的认识,从而会给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不小的阻碍。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执法轻司法的观念存在,检察院的自侦部门的发展要远远逊于公安机关,基本上没有如公安那样的电话监听等技侦手段,短信或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信息也因为调取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等原因,在侦查初期的作用有限,所以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手段一直比较单一,更多地是靠法律政策攻心,长时间问话来获得有用的证人证言。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款项,这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为贪污贿赂罪中的证人身份的复杂性,询问证人的难度有时不亚于讯问一名犯罪嫌疑人,怎样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取证人证言,这是每一个办案人员要面对的难题。http://www.youerw.com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就证人接受询问的期限做出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就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出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刑法学理论,讯问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时间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那么询问一名证人的时间就更不应该超过二十四小时了。实践中,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时间也是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仅仅是出于舆论考量的无奈之举。如果有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这种行为虽然看似不违法,但恐怕很难承受舆论的诘责,因为这很容易侵害证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询问证人的时间的这一做法,一方面会使保护证人合法权利的工作陷入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也陷侦查机关于被动局面。
四、几点思考意见
(一)建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制度
污点证人是证人的其中一种,就是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情情况的人,多存在于贿赂犯罪、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等案件之中。{2}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知情人范围小,且多存在利益关联,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给办案取证带来巨大难度,非常不利于案件的办理,若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将会大大提升侦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贪污贿赂犯罪对政府的威信伤害极大,所以惩治公职人员的腐败才是制定贪污贿赂罪等罪名的主要目的,倘若对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轻微的知情人实行豁免,让他们抛却被法律责难的思想负担,不难预见,侦查机关会很容易瓦解贪污贿赂犯罪里的利益同盟,从而取得关键证据,惩治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从而彰显法律的威严和文护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