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和素养也在不断提升,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公众参与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能够保证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更有利于反映公众诉求,增强行政执法的认可程度。我国行政立法当前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完善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1)有利于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增加了对行政立法的社会讨论,集中社会公众的智慧,既是在立法技术上可能不会有较大支持,但是在实体上则能够体现公众意志,促进行政立法的科学性。(2)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合理诉求,我国当前在公民诉求途径建设发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能够很好及时反映公民诉求,降低社会矛盾,增进公众与行政机关的距离和密切程度。(3)有利于行政执法的进行,一部良法既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也应是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通过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的建立,能够在所制定的行政法律文件中充分反映公众的需求和期待,只有这样,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会得到普遍的遵守,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4)有利于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不仅仅要遵循实质正义,也要兼顾程序正义,没有公众参与的行政立法更无从谈起程序正义了。(5)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公权力在没有“阳光”的情况下就会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则是对行政立法机关的有效监督。(6)有利于培养公民民主法治精神,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能够培养公众管理国家的热情,参与法律文件的制定,增加公民法治意识。
二、当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方面,虽然近几年国务院和有些政府部门在制定行政法律文件时通过网上征求立法意见,在公众参与度方面有所提高,但是我国并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保障不足,我国明确规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只有《立法法》第58条相关的规定,并且实体内容和程序性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其他法律层面并没有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有所规范。(2)行政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的忽视,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有部分法规、规章的制定通过公众参与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度都非常低,并且是偶发、随机的。行政立法部门某些程度上还是依靠内部法治力量和专家学者,忽略对公众参与长期机制的建设。(3)向公众公开机制不健全,公开制度是一切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的基础,只有透明化、公开化,社会公众才能有机会参与行政立法,我国当前行政立法的公开大多数仅仅表现在法规、规章的公布,草案、听证程序和审议阶段并没有详细的公开制度。(4)公众参与人标准机制尚未建立,在行政立法程序的大多数环节社会公众都可以参与,但是在部分程序上也要对参与的标准和额度进行设定,我国当前在听证程序上仅有少量的规范,无法形成固定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视。(5)立法程序缺乏公众有效监督,由于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的缺失,必然引起立法程序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这也是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理念所导致的。(6)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识淡薄,我国公民的参政意识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淡薄,这与我国历史原因有一定的关系,此外,虽然我国公民法治意识近些年有所增加,但是好,还有一大部分公民认为行政立法仅仅是“政府”、“官方”的事情,与自己并无太大关系。以上是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的有效途径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事关国家治理、公民权利等重要方面,是国家法治化进程必须要经历的过程,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笔者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提出以下几点有效途径,促进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的建立,限于篇幅原因仅对该部分进行概括总结。(1)增加强制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规范,修改《立法法》中的内容,对行政立法参与实体与程序性规范进行细化,同时在《行政法》中规范行政立法程序,增设公众参与程序细化规定。(2)行政立法机关要注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建设,在起草阶段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增加公众对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在听证程序也要规定不同社会群体的参与;在审议阶段除本立法部门代表以外还要求相应的社会代表;同时规定法规、规章的适用程序,以方便公众监督,及时调整,保证其科学性。(3)利用新媒体增加行政立法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新媒体是建立在现代数字科技之上的传媒,行政立法部门可以通过手机新闻客户端、官方微信、微博以及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法律文件制定的信息,使公众能够及时的关注立法。(4)建立公众参与人标准机制,公众参与在听证程序和审议程序上要确定人员额度、文化层次、行业分类等标准,这也是我国当前国情所决定的,该标准必须严格执行。(5)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政府要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加强法治宣传。
小结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的建立,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为法治建设尽自己绵薄之力,只有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逐步对我国不适应法治化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法治国家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代水平。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79-84.
[2]冯英,张慧秋。中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研究[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66-72.
[3]秦峰,高峰。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02:249-251.http://www.youerw.com/
[4]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132-136.
[5]祝贺。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设计[J].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06:82-84+88.
[6]方世荣。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J]. 中国法学,2014,03: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