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制中的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
一、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1、贸易自由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
贸易自由能够促进世界经济增长,这一观点不但被经济学理论所证实,而且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世界经济增长的事实所证实。首先,根据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任何国家都能从贸易自由中获益。其次,世界经济增长的事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品关税大幅下降,现在工业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低于 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前 25 年,世界经济增长率平均每年大约为 5%,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世界经济增长率平均每年大约为 8%,这些都得益于关税的降低和贸易自由的发展。
2、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
贸易自由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深远地影响。首先,贸易自由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例如,对金、银、铜、煤炭等资源的开发,对土壤、空气造成的污染;对森林盗砍滥伐、对象牙、动物皮毛等珍贵物品的贸易,导致生物资源数量的减少和种群的消失。其次,不公平的国际贸易会导致贫富的差距,在环境资源惠益的利用中丧失公正和公平性。尤其在生物资源的利用中,跨国公司廉价获得当地的生物资源,通过开发获得新产品,并申请专利,从而攫取绝大部分利益。最后,贸易自由会导致环境的不可持续发展,影响后代人的利益。
反过来,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措施,也会影响贸易自由,从而阻碍正当的国际经济的发展。例如,苛刻的环境标准形成环境歧视和贸易扭曲,从而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因而,需要在国际法制中平衡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两大目标,在贸易自由中兼顾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中又不阻碍贸易自由。
二、国际环境法制中的贸易自由
1、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一般是由进口国采取的,基于一定的环境保护目的,其要求进入本国关境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必须在运输、使用、用后处理等环节对人身、动植物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低于一定的水平,否则不允许进口。在传统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体系中,物化量环境标准可以内部化为环境成本,使得贸易往来与环境标准执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从而使环境保护和贸易利益的诉求都能得到满足,达到贸易领域和环境领域合作共赢的目的。但是,环境标准可以演化为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环境标准和 ISO 环境管理体系等自愿性措施、环境成本内部化要求及生产加工方法等等。进口国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这些环境标准,否则将不予进口,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贸易自由的发展。
在绿色壁垒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存在分歧,发达国家认为低环境标准是影响其产品竞争力的一种威胁;发展中国家则将发达国家以自身高环境标准为由限制产品进口视为贸易保护主义。然而,环境标准差异所造成的成本差别,会使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享受不了公正的成本优势,是一种生态倾销,相当于一种暗补。所以,发达国家提出为避免降低环境标准,需将环境成本均等化,具体措施是可以对相关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补偿税,或者对出口产品给予出口退税的优惠;也可以是关税调整,其调整幅度等同于相应的环境费用,但这些措施应当排除贸易保护主义。
2、多边环境协议
在 200 多项多边环境协议中约有 20 多项包含与贸易有关的内容,目的是通过使用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环境,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国际贸易。比较重要的和贸易自由相关的多边环境协议包括以下几项。
(1)保护臭氧层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保护臭氧层文也纳公约》(1985 年),本公约虽然没有明确的贸易条款,但是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臭氧层的进一步消耗。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设法阻止向非缔约国出口生产和使用受控物质的技术,也不应该为了向非缔约国出口可便于促进生产受控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向它们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二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 年),其中制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对臭氧层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效果来说,其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已签署的多边环境协议中最成功的一个。
(2)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 年),本公约没有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缔约国实施公约的行动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二是《京都议定书》(1997 年),本公约规定了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从而影响国际贸易。
(3)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 年),该公约规定通过贸易许可和配额制度,调整某一动植物物种的贸易;二是《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年),该公约没明确规定贸易措施,但是通过公约的一些条款设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义务,从而达到影响国际贸易的目的;三是《生物安全议定书》(2000 年),其中的提前知情同意权程序使得进口程序更加复杂和繁琐,审批的时间较长,一般为 270 天,但赋予进口缔约国为保护生物安全很多的权利;四是《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公约本身没有贸易措施,但是规定了促进可持续有管理来源的热带木材贸易,从而影响国际贸易。
(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 年),公约限制危险废物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间的进出口贸易。二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出口危险化学品信息的要求以及需要事先获得进口国同意的条件。三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进出口进行了限制。
三、贸易自由体制中的环境保护
1、WTO 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是 1947 年诞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延续和发展,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球经济贸易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现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削减乃至取消成员国关税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而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首先,WTO 是一个协商的论坛。实际上,WTO 是各国贸易部长们去协商讨论他们彼此面对的贸易问题的地方。WTO 本身诞生于协商之中,并且WTO 所做的一切也是协商的结果。其次,WTO 意味着一套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核心是 WTO 协议,这些文件为国际商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些规则是由各国政府协商和签订的,目的是帮助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的生产商、进出口商做生意,同时也使各国国家实现社会和环境目标。最后,WTO 能够帮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国际贸易经常涉及相互冲突的利益,经过艰难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也需要解释。解决这些分歧的最和谐的方式是通过建立在一致同意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中立程序。
贸易自由,是 WTO 追求的目标。国际贸易的发展能够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福利,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的跨国移动,从而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基础。因此,贸易和环境的关系也是 WTO体制必须直面的问题。
WTO 贸易体制下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例外原则。例外原则是指 WTO 允许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所承担的某项或多项 WTO 规定的义务。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中的(e)款“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利用的天然资源”的规定正是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关键性规定,被称为“环境例外”.1996 年的“海龟案”是 WTO 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和环境有关的案件。美国根据其国内法《濒危物种法》对海龟实行保护,规定禁止进口使用伤害海龟的方法捕获的虾,1996 年起向美国出口必须证明使用了海龟逃生装置,这一规定被印度等各国申诉。此案历经波折,最终认定美国败诉,但是认可各国可以自由确定环境政策。
2、欧盟体制
1957 年,6 个欧洲国家签订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目的是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济同盟。从那时候起,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条约修订版,例如《单一欧洲法案》(1986 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 年)和《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 年)。这些条约在成员国之间创设了一种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体系比任何其他主权国家所建立的法律体系都要走得更远。因为,欧盟的立法能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公民。除了经济以外,这种政治联系的加强也成为欧盟的重要政策之一。
欧盟是一个地区贸易联盟。在欧盟的贸易协定中,广泛地融合了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都是按照最高的标准制定的,每个要加入欧盟的国家不得不调整它们的标准以符合欧盟的标准。欧盟允许成员国禁止进口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允许其对贸易施加更高的限制标准,但这一限制要与对健康、安全或环境的威胁成正比。http://www.youerw.com/
1997 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欧洲共同体的目标,从而使高水准的环境保护成为它的一个绝对优先考虑的要素。为了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欧盟甚至努力把对环境的关切与其对外关系和贸易政策挂钩。它尝试关注发展更强有力的全球环境合作,以及更好地平衡贸易自由规则和多边环境保护条约之间的关系。2002 年的第 6 次环境行动计划为欧盟设置了环境保护的优先领域,即气候变化、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环境和健康、自然资源和废物管理。并且列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促进环境立法的实施、市场和公众的参与以及敦促其他区域性组织的政策更加关注环境保护。
随着环境政策的发展,可供利用的环境工具的范围也扩大了。欧盟在保证区内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但采取了环境立法的手段保护环境,而且还采取了金融和技术工具,例如生态标签、欧盟的环境管理和审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