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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与法治探析

更新时间:2015-10-10:  来源:毕业论文

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与法治探析
  一、简述民主与法治

  1、民主与法治的内涵

  所谓民主,顾名思义, "即由民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各项事务。民主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与民主制相对立的是君主制、贵族制、寡头制等。"但是,民主也不是万能的,民主的运用如果过当,很容易造成 "多数人的暴政".

  而法治,最有影响力的定义无过于 "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我觉得,法治的 "法",就好像人的大脑,作为高度理性的产物,它能最大程度上高效 "统领人的生理心理活动".

  当然,凡事都不能片面地对待,法治也有自身的缺陷。法的格式化和滞后性,注定其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由此出现西方的法官造法和我国的"德治"提出,本文将在谈论到我国民主法治的利弊逐一详述。

  2、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尽管学界上有 "民主至上"和"法治至上"之争,但是绝大部分国家的政治领域都认为,民主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模式。简而言之,民主与法治互相促进,互相监督。民主使得法治而不是法制: 通过广大民众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必定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或资本阶级的少部分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往往就是我们所称的良法,也就为法治打下良好基础; 而法治能反过来时民主成为国家统治模式: 通过良法之治,必定会把民主形式定为最基本的治国之本,也唯有这样,才能保障法治,即两者产生互相监督的最佳效果。

  但是,民主就一定需要法治吗? 或者说,有没有没有民主的法治,或者没有法治的民主呢? 事实上,民主模式下可能是法治,也可能是人治。法治模式下可能是民主,也可能是专制。因此,看问题不能片面化,绝对化,有些事情并非非黑即白,中间往往存在灰色地带,看的是领导者的智慧和力量去运用。

  二、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与法治

  1、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

  民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文明城邦古希腊。当时的它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制度: "凡承担保卫城邦义务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管理城邦的权利。梭伦、克利斯提尼、伯里克利是其间主张和实施民主政治的杰出代表。"在三大主流法哲学流派当中,以自然法学哲学家为首,由于主张 "恶法非法"、"天赋人权"等思想,其法律思想背后的民主意识尤为明显。

  2、法哲学学派中的法治

  法治思想,在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上更为广泛。三大法哲学流派当中,要数社会法学派最有生命力。法哲学几个世纪的历史,充分告诉我们法的背后有着浓厚的阶级性,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学家们更多地思考法的社会性作用。亦如社会法学中所提倡的社会效果那样,我们不像再停留在只探讨 "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层面,而更多地应该思辨地认为,民主与法治,最终的目的是使得社会效果更加突出,使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有机结合,"既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执行政治职能,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其它社会职能。"总而言之,西方法哲学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不同思考告诉我们,要思辨地看待所有事物,法,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稳定、和平、发展,手段的不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能发挥本身所应体现的效果即可。

  三、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利弊

  无可厚非,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相当之快,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确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私营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私法领域也就越发蓬勃发展,人民更注重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各个事物管理,中国走进了民主与法治的新时代。

  我们如今采取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譬如在选举方面,以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会给民众有些不适从的感觉。

  而在法治方面,2011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建完毕,证明我们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为 "依法治国"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的 "官本位"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事实上离西方法哲学中的 "法治"还有一定距离: 我国采用的人大领导下政府、检察院、法院分权模式,但是自古以来的 "地方父母官,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思想充斥了我们公务员系统,以至于法院和检察院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 而传统的所谓 "德治"思文也很明显地体现在法检系统。

  四、我国 "民主与法治"模式的建议

  1、我国民主模式的建议

  香港 《亚洲周刊》曾评论说, "如果诺贝尔奖设最佳国家领导人奖,李光耀将是必然的得奖人,而且可能不只拿奖一次。"李光耀之所以能成为如此有影响力的领导人物,最主要靠的是其极具特色的亚洲式民主理念和法治方略,这些是值得我们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李光耀的民主理念,主要来自于我们国家的儒家思想和文权主义领导方式。

  我们现处于民主参与政治生活,但民众并非有这方面的积极性,因此,有需要继续出台政策鼓励民众进行民主生活。我认为,完全可以发到调动民众的民主意识,即鼓励民主监督官员作风问题: 对于检举揭发官员腐败成立,给予官员非法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 对于故意污蔑的,给予当事人一定经济处罚,严重的甚至负刑事责任。如此而来,通过市场经济来刺激民众民主意识,把我国具有特色的集体主义的民主模式发展起来。

  2、我国法治模式的建议

  我国应该结合新加坡成功的经验和法哲学辩证的思文,对于目前的法治模式 ( 即 "依法治国") ,我认为应该尽快使得司法和执法尽快独立出来。综合各方面考虑,司法和执法方面,完全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关于这个问题,习书记在四中全会以及 《依法治国若干重要决定》当中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做得不够。一直以来,就有 "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同级政府领导同级法院"的现象存在。为了打破这个僵局,不仅仅要把法院的司法权和执行权分离,设立巡回法庭,还需要让法院真正和政府 "平起平坐",有足够的资本与之进行抗衡,因此,在人大的领导下,把行政、司法和执法分别独立开是十分必要的。

  五、小结

  综上,对于民主与法治,通过几个世纪法哲学家不同流派学者的不同思考和所反应辩证的思文方式,在民主方面,我们要用经济来鼓励民众民主意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 而在法治方面,要把法院的审判和政府 "划清界限"、法院的执法权划归公安负责。在保持我们原有的特色、不全盘西化情况,为了进一步时社会更稳定、和平、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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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孙光永。 民主法治视野中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04: 115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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