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利益集团”的规范管理探析
内容摘要:中国“特殊利益集团”作为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很容易结成同盟。他们控制资源多,影响范围广,已经且正在获取庞大的自身利益。中国“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土壤和国家政策支持,也有其鲜明特点,其非法活动对国家社会和其它群体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通过健全法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效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打破垄断等手段规范对中国“特殊利益集团”的管理。
关键词:“特殊利益集团” 特点 危害 管理
利益集团也称压力集团、院外集团,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是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有共同利益的人组织起来,为获取自身某种特殊利益而对政府施加影响,使政府作出有利于该群体决策的政治性组织。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也出现了利益集团或类似于利益集团的组织。特别是在中国的某些特殊行业,由于国家政策扶持等原因,产生了被称为“特殊利益集团”的组织。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包括金融(四大银行、一大保险)、能源(电力、石油)、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烟草、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也包括一些近年来逐步壮大的新生行业,例如霸占了国有资源一大批一夜暴富的“民营企业家集团”;还有证券交易市场中的由证监委等不同群体组成的利益集团、房地产开发商、高速公路集团、非法煤炭主等。
中国“特殊利益集团”作为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很容易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加之他们控制资源多,影响范围广,已经且正在获取庞大的自身利益,损害了公平与和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特点
综合起来看,中国“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土壤和国家政策支持。
建国后,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设施和项目的迅速发展,通过政策支持,扶植了一批国有垄断企业。金融、能源、邮电、运输、烟草、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就是在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国有垄断企业对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发展以及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在当时举国实行平均主义分配的背景下,这些垄断行业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与其它行业一样,未能彰显其部门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并没有明显的利益集团的特点。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垄断企业凭借自身的身份、地位优势、可资利用的各种资源,在为国家、社会作出了较大贡献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自身利益得到极大满足。不少垄断行业利用社会正在转型、体制和制度尚未完善之机,通过 “钱权交易”等非法途径,进行权力寻租和腐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在实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人打着改革的幌子,化公为私,国有资产无偿地被企业经营者以股份制形式占有,造就了一大批一夜暴富的“民营企业家”。他们“空手套白狼”,霸占了国有资源,成为日益壮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国外有学者观察指出:“自1978年以来,(中国)出现了特殊利益团体的大爆炸”。 同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还产生了一批新的“特殊利益集团”。逐步做大做强的证券交易市场中的证监委、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和机构大户组成的利益集团,就是显著的案例。
“特殊利益集团”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合体,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依附于权力。中国的垄断行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官办色彩较浓,自主性较弱。其人事权、财产权和资金使用权很多时候都由政府主导,以政府支配为主。因此,以垄断行业为代表的“特殊利益集团”不可避免的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为了获得更多资源和利益,总是通过各种手段甚至非法手段保持与政府官员的良好关系。新生的“特殊利益集团”,包括证券市场、房地产开发商、高速公路集团、非法煤炭主等,也因为要钻政策和法律的漏洞,甚至进行非法经营,需要与腐败官员进行“权钱交易”。可以说, “特殊利益集团”大多是权力与资本的结合。
2、高度垄断资源。不少“特殊利益集团”垄断了一个行业,掌握了该行业几乎所有资源,几乎可以左右市场价格,导致市场经济规律失去作用,百姓没有话语权。众所周知,中国的石油资源就是由建国以后国家扶持的两大石油公司中石化和中海油控制的。
3、严格的排他性。为了自己的利益,“特殊利益集团”成员们抱成一团,结成稳定的联盟排斥其它群体和个人分享其利益。他们的活动和分配是绝对排他的,在大肆掠夺社会资源,损害公众利益的同时,还通过国家立法、极高的准入门槛、严厉的资源控制等手段,排斥、限制社会其他群体和个人分享本应该属于国家和公众共享的成果与福利。
4、极端狭隘性。“特殊利益集团”过分强调自身利益、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在人事调配、资源分配、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和国家政策优惠等方面表现出极端自私性和狭隘性。为了达到目的,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
5、畸形高收入。 “特殊利益集团”高度垄断了资源,并实行严格的排他性分配,导致整个行业出现畸形分配、畸形收入。“最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 因此,在中国,一名高速公路的普通收费员月收入竟达8000。
二、“殊利益集团”活动特点及其危害
今天的“特殊利益集团”是在特殊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畸形集团。在运作、活动过程中,“特殊利益集团”显示了鲜明的特点。
1、广泛介入立法过程。“特殊利益集团”为了文护、巩固自己的利益,特别重视在立法环节进行活动,通过各种活动影响与己有关的法律的出台、实施。中国《反垄断法》迟迟难以出台,“特殊利益集团”的阻碍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相当广泛,常常还会通过立法在巩固自身利益的同时,在更广阔的范围里扩大各种利益。《邮政法》的出台就是明证。 http://www.youerw.com/
2、影响政府人事决策和资源分配。 “特殊利益集团”为了巩固乃至获得更集团利益,在人事决策和资源分配的时候大肆活动,尽可能施加影响,达到自身目的。他们在政府部门中寻找代理人,通过各种手段,大肆行贿受贿,进行权钱交易,把许多领导干部拉下水,使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同时,一些要害性垄断企业本身就具有浓厚的官方背景,政府很多时候成为其利益代言人。这就导致本应超越各利益集团之上扮演仲裁角色的政府,直接卷入了矛盾中,变成矛盾冲突的一方,甚至成为矛盾的焦点,直接承担政治压力和风险。而其他的阶层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由于没有组织保障,没有表达群体利益诉求的合理渠道和机会,狠容易激发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不满。长此以往,将严重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
3、寻求学界代言人。“特殊利益集团”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结盟后,为了获得舆论支持特别是合法性支持,不但在政治领域寻找代理人,还把触角伸向学术领域,力图强占行业话语制高点,并形成一个行业性的“话语链”,在理论上巩固其非法利益,确定其长期获得既得利益的话语支持。《瞭望》周刊披露,一些民营企业主“私下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摇旗呐喊(即所谓黑嘴) ” 近年来,一些学界的所谓知名人士常常发表文护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和文章,其实质就是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扮演了“特殊利益集团”代言人的角色。
4、影响大众传播媒介。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特殊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传播媒介向大众传送特定信息,争取大众舆论同情与支持,同时也可以引起决策者对某些容易忽视问题的重视。可以说,大众传播媒介已经成为“特殊利益集团”向决策者传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他们在寻求政界、学界代言人的强力支持后,大多会积极在传媒界网罗代言人,通过传媒的作用掩饰视听,在形成特殊利益集团、腐败官员、腐败学者的腐败金三角后,通过传媒的渲染,巩固其非法所得利益,更助长了其腐败气焰。
“特殊利益集团”活动,也相应的产生了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