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论文-对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
所有贷款都按国家计划进行分配,由于商业银行认为所贷款项属国有资产,它不会也不可能去关注贷款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及风险。最终导致很多银行贷款不但本金不能收回,甚至连利息也无法收回,出现了恶性循环,究其责任不能由银行全部承担,我国政府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四、完善我国债务重组的措施
(一)合理地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受到外部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的经济效益低下或陷入财务困境,但其所处的行业是夕阳产业,前景比较好,只要有外力相助就可以摆脱困境,他们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而那些破产清算的企业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等等均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加强监管力度
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获得债务重组收益,也有可能进行利润操纵,进而达到给报表使用者传递错误信息的目的。因此需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企业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利用关联交易搞假重组。对于债权企业而言,有关部门应对其让步的界限进行监管,防止债权人企业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损害企业所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监督功能
目前,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对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已经在一些地方实施并取得很好的效果。这样做,在较大程度上可以使会计人员摆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的非正常控制,摆脱与所在单位的利益关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从而保证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公正性。
(四)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规范政府行为
当前应积极发挥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更多地引进市场机制。通过中介组织特别是发挥银行的作用来完成企业的重组。例如,在债务重组中,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由权威性、独立性较强的第三者评估机构来确定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政府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应加强工作力度,搞好中介机构建设,同时规范政府行为。
(五)丰富、完善债务重组准则,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法规制度约束
有关部门应加强债务重组方面的相关法制法规方面的建设,特别对债权人企业利益的保护予以法制化,以防止债权方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要尽快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对债务重组行为的审批程序、权限、方式以及对不规范行为的惩罚做出规定,堵塞税收征收管理中的漏洞。
(优)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的负担
国家政府部门应建立一个普遍的多层次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社会稳定,减少负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的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实行社会、个人、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失业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应扩大覆盖面完善资金筹措结构,发掘失业者再就业途径。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政府应该和企业相配合,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youerw.com
(七)加强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仅局限于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原则和可供选择的方式方法等问题,并没有针对债务重组过程中具体会计事项应采用的会计方法做出规定,从而客观上为会计人员处理债务重组这类业务的随意性留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仅局限于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下了隐患。又因为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会计队伍整体的业务素质比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不准确,从而出现了一些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问题。
应重视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我国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以公允价值为确认与计量标准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公允价值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现行的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等。从定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很高的主观性。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会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运用公允价值这个计量属性有相当的难度。会计人员难以把握公允这个度。总的来说,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对公允价值的合理预计、把握与实际操作必定存在很大的问题。
应关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处理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时,使用了谨慎性原则,但在关于固定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时,一直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因为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存在问题,所以它又违背了谨慎原则在会计上的一个具体应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对此,在重组用固定资产抵债时必须考虑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公允价值、折旧和债权人的有关债权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与债务人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债务重组中的双方都应是持续经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参照以下建议。
当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高于公允价值时,债权人应按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增加固定资产,按债权人账面价值减少应收账款等债权,按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收账款重整时扣除坏帐准备后)作为一项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或高于其债务人账面上的原值时,债权人对接受抵债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不记折旧;其他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对于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对其公允价值与被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一项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条件的放宽,使关联企业互相勾结,利用债务重组避税成为可能。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表明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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