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分析及政策建议
虽然收入差距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阶段,但收入差距过大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的影响。因为一方面差距过大的情况下,一部分人的付出得不到正常的资源补偿和相应的收入,会影响其对公平分配的信任度以及继续努力的程度,进而影响生产资源、人力资源的再生; 另一方面收入差距扩大,如果超出了社会大众心理的承受能力,就会导致低收入阶层不满情绪的加剧和社会矛盾的激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影响正常经济运转的秩序。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的畸形集中,必将导致社会的动乱。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再雄辩不过地证明了这一点。
从系统的观点来看,解决贫富差距问题需要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因此政策在制订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可能对收入差距产生的影响。政府部门在制订、出台每项政策时,首先应考虑的是不要人为地扩大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而是要尽量使每个阶层和每个人都得到平等发展的机会。
(一) 大力发展中西部经济,以缩小地区间居民的收入差距。
1、 政府财政转移要考虑“资本集”的组成,以提高落后地区的资源禀赋。
所谓财政转移,是指国家通过税收的方式把东部地区的资金用转移支付的方式注入中西部,以帮助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的转移支付在消除地区间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首先要有全局的统筹安排,尤其在资金的使用方向上,政府要考虑“资本集”的组成,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整和产业配置,做全面的投资。将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由市场调节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合理的要素价格。最终优化要素组合,提高落后地区的资源禀赋,使落后地区同样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获得贸易利益。
2、消除阻碍因素,促进区域间劳动力自由合理地流动。
H—O—H理论得出:区域间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会使同质要素取得同等的绝对和相对收入。国际贸易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地区间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自由合理地流动有利于消除区域间的收入差距,平衡区域经济发展。因为,劳动力的自由合理地流动可以消除地区之间的要素禀赋差异,而要素禀赋的差异是区域间贫富差距的重要根源。
劳动力的区域间的移动对于消除区域间的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具有开放性与更大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来平衡区域间的收入水平。 倘若劳动力市场发展不完善,存在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种种屏障,使工资的差距缺乏诱导的功能,从而难以形成均衡的工资。因此,要尽可能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各种不合理因素,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提供更为完善的培训和服务,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化、劳动力流动的合理化。
3、合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与加入WTO的机遇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西部大开发是针对西部发展中“瓶颈效应”而提出的有效政策。市场经济的完整性要求国内经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发展,西部地区的相对落后必然影响东部地区和整体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倾斜,完成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生态环境的保护整治,从而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域内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完善,最终促使西北人民收入水平的整体性提高,解决地区差异的问题。
加入WTO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成果,也是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趋势。世贸组织的GATT协定,在一定范围内克服了贸易壁带来的种种制约因素,在世界市场中,每个成员国能够更加顺畅地进行资金、劳动力和商品的交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会使同质要素获得相同的相对和绝对收入,这对消除区域的收入差距起着重要的作用。GATT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落后地区要充分抓住有利条件,争取更加广阔的海外市场的同时保护本地区的新兴支柱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缩小同中、东部地区的收入差距。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节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
1、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各国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是政府行使的一项重要职能活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有两种原则: 一是,政府消极保护的原则,即把社会保障看成是一种公共产品,社会成员的收益不与其缴费比例相挂钩,而是依照保障人的生活情况进行“按需分配”。从典型福利国家英国、瑞典的实践经验看,这一原则指导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缓解贫困、促进平等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则有可能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和沉重的财政负担。二是,政府积极的社会投资,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直接提供经济帮助,通过培养个人的自我素质和自主能力,创造生活,创造幸福。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不能在较大的程度和范围内推行公平,因失业、年迈、疾病等社会风险引致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所以,我国应结合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特征,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指导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既能缓解当前突出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又能从长远上保证收入分配机制对经济增长的有效激励,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2、 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资料显示: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家庭人口数为3.36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98人,其中有收入者的人数只有1.79人,少于全国平均的2.10人。 明显人口多而就业人数少,这是导致低收入家庭收入低的直接原因。一方面,低收入家庭的受教育程度一般都较低,劳动力年龄较大,多由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上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或是无子女赡养的老人组成;另一方面,由于赡养的负担重,本身的文化素质以及劳动技能偏低,低收入家庭在生活费用捉襟见肘的情况下,省吃俭用都未必够花,很难再有剩余的钱参加社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己的人力资本,只有依靠政府的保障金度日。
这正证实了经济学家纳斯克提出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该理论认为贫困地区的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低,在用于生活消费支出之后,几乎没有剩余的钱用于储蓄,致使资本形成不足,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难以提高,最终又只能陷入低收入的境况。这样一来就形成“低收入——低储蓄——低资本投入——低生产效率——低收入“的恶性循环,贫问题就被一代代地“传承”了下去。
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地方毫无疑问是社会的最底层,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提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的收入和社保水平, 并且加大对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及高龄无保障的老人实施的社会救助和社会补贴。应当遵循“创造更加平等的竞争机会,构建更加和谐的就业环境”的宗旨,健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扩大“低保”覆盖的人群;适应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低保”的标准;加大对特困居民和低收入老人的救济力度。其中一些由于企业改组改制,缺乏劳动技能和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体,应该成为“低保”重点考虑的对象。此外,关注低保线上的边缘人群,在严格执行低保标准的同时,将一些配套的救济措施延伸至低保线上的边缘人群。
3、 开征“社会保障税”,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权利
政府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控制转移支付的数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逐步解决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在收入调节税中,除我国已开征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外,社会保障税也是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工具之一,是政府转移支付的重要资金来源。
国际上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有60%采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而目前我国仍未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来筹集,缺乏法制性、规范性且约束力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征收难度大、筹集成本高、欠缴现象普遍等问题,不利于保障最低收入者的生存需要。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在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权利、防止贫困问题的加剧、实现社会公平等问题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可借鉴国际的做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利益。
(三)重视“人力资本”的作用,加大教育产业的投入。
很多学者研究发现:个人之间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异,是造成城镇人均收入差距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通常,文化程度越高,其人力资本的存量也就越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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