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论文(参考文献+摘要+总结) 第2页
监理的性质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活动,根据业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不论是参与那个阶段的工程监理, 建设监理单位都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才能有效地开展和搞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
1.1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
1.1.1 强制性与法律性
政府有关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建设参与及其建设过程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强制性的,被监督者必须接受。而政府强制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或其授权机构颁布的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因而又是法令性的。它主要通过监督、检查、许可、纠正、禁止等方式来强制执行。
1.1.2 全面性
政府建设监督包含对社会各种工程建设的参与人,即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供应单位及他们的行为监督;又贯穿于从建设立项、设计、施工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竣工验收直到交付使用全过程重的每一阶段。因此政府建设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都是全面的。
1.1.3 宏观性
政府建设监督虽然全面,但其深度达不到直接参与日常活动监理的细节,而只限于文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行为规范性和保障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宏观管理。
1.2 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1.2.1 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丰富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智能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业主对项目管理的需求,它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报酬,是脑力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委托方——业主,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
1.2.2 独立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毕业论文
http://www.youerw.com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某些行业或单位断绝人事商的依附关系及经济商的隶属关系或经营关系,也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我国建设监理有关法规指出:“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单位应聘。
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的要求,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是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任务说决定的。因此,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1.2.3 公正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一方面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义务,竭诚为业主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业主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时,监理单位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
序
号 区别项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
1 性质不同 强制性与执法性。 委托性的服务活动。
2 工程范围不同 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监理,其范围为从工程立项开始到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的各个阶段。如果是施工阶段监理,其范围一般是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期。
3 工作依据不尽相同 以国家、地方办法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 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
4 深度、广度不同 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它需要连续地、持续地贯穿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
5 工作方法、手段不同 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
1.2.4 科学性
建设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按国际惯例,社会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有相当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经权威机构考核合格并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证书,方能取得从业资格。因此,监理工程师是依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项目监理的技术人员。1.2 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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