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既需要符合国家政策的需要,也需要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其债权作出让步,此时产生了对偿债物资价值、债务重组收入和损失、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等的核算与计量问题。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固定资产设备按公允价值计量。然而,债务人用于抵债的固定资产大多是已经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需要遵循谨慎性原则,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收益或损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债务人当期利润的虚增,显然是不合理的。
实施债务重组产生了许多的会计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会计问题,才能真正反映业务发生的实质和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合理保护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并对真正财务困难的企业能够起死回生做出贡献,笔者想通过此文,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处理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 债务重组的含义和产生
(一)债务重组的含义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参考美国SFAS的作法,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债务重组被界定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定义中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照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利率和延长付款期限等。上述定义为狭义的重组定义,而广义的债务重组 是指企业对其债务的偿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付款条件等进行的重新安排。两种定义的差异在于后者不再以财务困境和债权人让步为前提条件。以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缩小了准则运用的范围。考虑到我国作为新型和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强调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因为有些资产和负债缺乏成熟的活跃市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固然重要,但应当以可靠性为前提,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可能会出现偏差或人为操纵利润现象。
(二)债务重组的产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此需要不断的根据环境的变化,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和控制经营及财务风险。但有时,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内部和外部)的影响,企业可能出现一些暂时性的财务困难,导致资金周转不灵,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一种方式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以偿清债务。但这样一来,如果需要偿还的数额较大,进行破产清算后的金额根本不足以抵偿它的债务时,企业就宁愿选择另一种方式,以尽可能地收回债权,减少损失。这种方式就是,通过和债务人相互协商,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债权人作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来。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作出让步,就产生了债务重组。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进行谈判,或者是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债务谈判提议,经双方同意后,债务重组协议正式形成。在协议中,债权人必须对债权作出了让步才能确认为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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