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事以下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以及其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
第二,联合经营。由增值税纳税人变为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联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从而享受营业税的税率,减轻税负。
第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因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基不同而不能直接比较税负的高低,即使统一口径的税基也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很多情况下,如果将营业税业务采取一定的方式分离出来分别征税可以降低一定的税负,但是并非所有的分离都会带来税负的降低。这就需要寻找一个税负平衡点。一般纳税人条件下的税负平衡点主要取决于可征营业税的业务中克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地质填图实习报告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在营业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税负平衡点,那么就应该缴纳营业税,进行企业的组织结构分离;相反的话,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保持企业原有的组织形式。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3.结算方式的可选择性
目前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存款、赊账和分期收款、预收贷款等方式,税法对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可以尽量选择有利于推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结算方式,从而使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货币时间价值,实现税收筹划。
一般而言,预收贷款和直接收款方式对销售时最有利的。税法规定,这两种方式都是收款在先,并在货物发出才能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采用预收账款和直接收款两种方式的销售,是在销货企业收取货款,并将在货物发出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采用这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企业收到货款在前,纳税义务确认在后,企业就可以利用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是最有利的。但是,这种销售结算方式对于企业提高销量有影响。因此,在现实中,只有购货方的资金运作情况较好,而且所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才能采用这两种方式。对于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用这两种方式,对于购销双方来讲,筹划的空间都比较大。特别是当购货方资金周转的情况不太好,货物发出后难以很快收回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这两种请款可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递延纳税时间,规避风险。
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对于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是在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销售方在还没有实际收到货款时就已经确认发生了纳税义务。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销货企业只要发出产品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相应发生,使得销货企业在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垫交增值税,必然损失垫交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货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则因垫交增值税而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7]
(三)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对进项税额进行筹划,首先要明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一般地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应税项目,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
1.进货渠道的筹划 中国银行实习报告会计业务
如果一个企业的进货渠道,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只能得到普通发票。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通常,小规模纳税人会提供价格上的优惠。假设一笔采购业务,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进货,总价款80万元,普通发票。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货,总价款100万元,17%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根据进货成本判断:从小规模供应商进货,成本80万,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货,成本100/(1+17%)=85.47万。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这是最简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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