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并财务报表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的合并财务报表起步较晚,最初编制的是汇总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有关行政部门或国家了解整个行业或整个部门所属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的需要,它是依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编报的,而且汇总会计报表主要采用简单加总的方法编制,不需要抵消内部投资、内部交易及债权债务等内部会计事项。最早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正式要求的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其中要求上市公司占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权益的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此外该制度还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做出了极其简明的一般性规定。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此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财政部于1995年2月制定并颁发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合并报表应遵循的会计原则、合并的范围、合并的方法、内部事项的抵销会计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使得我国合并财务报表有了具体的规范标准,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理论和实务的空白。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替代了原《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指出,“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不含金融保险企业和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合并报表方面的规定基本上与《暂行规定》一致。然而,《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显示出了不适应性和局限性,因此,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合并范围方面,其中关于控制权的规定、实体理论的应用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企业利用合并范围变动来操纵利润的现象。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的选择和合并范围的确定方面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研究和实践使其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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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理论辨析与选择_任务书_开题报告 第4页下载如图片无法显示或论文不完整,请联系qq7520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