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建房,丙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作价4000万元,甲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4000万元。两公司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销售总价为10000万元。合作方式有两种:
方案一:以物易物;
方案二:成立合营公司。
(4)案例分析
方案一:丙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甲房地产公司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假设双方都将房屋对外销售,则
丙公司应缴营业税=4000×5%+(5000-4000)×5%=250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应缴营业税=4000×5%+5000×5%=450万元
方案二:丙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营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应缴纳营业税。
合营公司应缴营业税=10000×5%=500万元
(5)结论
采用成立合营公司的方式公需缴纳营业税500万元,比以物易物方式少缴营业税200万元(250+450-500),降幅达29%。
2.自建与代建的选择
房地产的自建房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完成后自用或转让给购买者。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1)政策法规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需就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商品销售管理英文文献及翻译(2)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该政策,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巨额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10]。
(3)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除营业税及附加之外的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50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方案一是该企业按正常的销售商品缴纳税金;
方案二是企业采用代建房方式。
(4)案例分析
方案一:若该企业按正常的销售商品缴纳税金,则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5.5%=27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5000-3500-275)/(3500+275)=32.4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3500-275)×30%=367.5万元
实现利润=5000-3500-275-367.5=857.5万元。
方案二:若企业采用代建房方式,取得劳务收入1400万元,则
应缴纳营业税=1400×5%=70万元
实现利润=1400-70=1330万元。
(5)结论
建房方式的转变将为企业增加收益472.5(1330-857.5)万元,因此采用代建方式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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