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科技院所转变为非营利组织探析
[摘要] 公益类农业科研院所转变为非营利组织是必然和必要的,非营利院所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增加政府投入、发展农业科技基金会,健全法制保障等。
[关键词] NPO 农业科研 农业科技院所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力是农业科学院,非营利的农业科学院(本文简称非营利院所)是农业科研院所的主力。其实现制度创新,建立起系统完善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竞争力。
市场经济,主要由政府、市场和各种非营利组织构成。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职能都是提供纯公共物品。建立有效且有限的政府,避免“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都要求非营利院所建立非营利组织。本文将非营利院所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益而从事科技产品生产、流通,提供农业科技物品及其服务的社会组织。
有人根据其与政府的关系和法律地位,大致将其分为两类:官方和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人根据服务本质,以及与环境、市场的关系,对各种社会组织定性。政府是公共性最强、市场性最弱的组织,企业是市场性最强、公共性最弱的组织,非营利组织位于市场性和公共性的中间值之间。根据这样的定性构架,可以把非营利组织组织分为四类:公共性弱而市场性强的运营型组织,可按照市场方式运作;志愿者组织等公共性和市场性都比较弱的自治型组织;学校、医院等公共性和市场性都比较强的专业型组织;公共性强而市场性弱的保护型组织,如农业科技院所,这种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一是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不使任何个人营私的管理制度;四是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总体上看,我国NGO正处于发育期,是一支正在成长的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为公共领域增加了新的制度资源”。
一、农业科研院所成为非营利组织的必然性
科研机构分公益类和应用开发类二大类。历经20多年的探索,最终把农业科研性质重新定位为“公益性”,并已形成共识。很多国家都把农业科研作为政府保护的对象。
农业是弱势产业,存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农业还面临严重的资源约束和市场约束。
农业科研产品大多数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如种质资源、病虫害预测预报、栽培管理技术、水土保持技术、食品安全、环境科学、政策研究和基础性研究、共性研究和关键性研究具有纯公共产品特性,但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却很难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我国的小农户承担不起农业科技投入,也不能承受推广成本——农业科技“试错”的高昂成本。
农业科研具有周期长、应用年限短、地域明显、风险大等诸多特点。据统计,国内获科技进步奖的农业科研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为6年~13年,而生产中一般的技术性成果使用5年~8年后就被淘汰,有些成果产出后甚至尚未推广应用就已过时,成为无效供给;与其他行业科研相比,农业科研的工作环境较苦,重复劳动较多,出成果较难,导致农业科研单位高学历人才总量缺乏,人才留住难、引进难。
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因自身科技含量高、技术商品化难度大、保密性差等特点,以及国家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完善,许多经营性高科技成果交给社会企业开发效果普遍较差,不仅科研院所经济回报率低,而且往往导致科技成果半途夭折。如作物品种保护法也允许农民保存用于再生产的种子,这种做法有助于新品种的推广,但减少了育种者的收益。
公益性农业科技院所转变为企业是不成功的。短期内政府投入虽减,但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环境安全,以及抗灾能力等都是不利的。在转制政策的压力下,过度地强调市场化,非营利院所主要精力不是用于如何满足学科需求和国家需求,而是热心于短、平、快的开发项目,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严重削弱农业科技创新力。同时在转企所面临的经济压力下,一些高层次人才不断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业科技院所流向高校和党政机关。
长期以来,农民无偿或低偿地使用农业科研成果,为农产品供求平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我国非营利院所向非营利组织的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广大的空间,非营利组织遍布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我国农业非营利组织极度缺乏。
1.非营利院所的原则
一是文护社会公平。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到支持和保护,符合非营利组织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所以,农业科技院所应该属于非营利组织。除具有一般非营利组织的共性以外,还具有“非营利院所盈利,可以按照规定比例返还给农户”的职能。
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上,与农民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合作关系,非营利院所低价向农民推广农业科技,如向农民推销科技产品,供应农业生产数据,只收手续费。非营利院所经营上述业务是赔本的。根据情况,可以用商业化的业务盈余来补贴这方面的支出。
三是奉献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动力主要是科学家的工作,获得农民的满意和社会的承认,这是农业科学家最高层次的心理满足。通过非营利组织激发奉献精神,提高社会公德水平。
非营利组织虽弘扬科研人员的奉献精神,但仍然要按个人的贡献分配,多劳多得。非营利院所的科学家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可根据任务目标,按照绩效进行评价,考核结果直接跟报酬挂钩。科技人员的贡献、专利可以作为股权和股票期权。志愿者和奉献者可以先领奖金,后捐款。
根据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趋势,非营利院所应该有合理利润,以引进和留住人才。但是要限制股金分红额。参照日本农协的做法,股金分红率,基层非营利院所限制在7%以内,省和中央科技院所限制在 8%以内。按规定,基层院所每年的纯利润主要用于四个方面:25%作为发展非营利院所事业的准备金;10%作为积累金;7%作为分红金;45%作为农民利用院所产品和服务的返还金。除以上四项外的多余部分(13%),结转下年度分配。
四是自主、民主管理。首先,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向成员报告院所工作,听取成员、尤其是科学家意见,讨论和决议本院所的重大事宜。其次,非营利院所要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公开招聘制度,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专业岗位设置、不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及受聘人员的职位等级,通过合同方式确定科研机构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建立合理的职工解聘和辞退制度。对被聘用人员定期考评;对经考评不合格的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后未续聘的人员和被辞退的人员,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约。
五是发挥优势。“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更要发挥本院所专长,院所之间结成相互需求、互为市场的功能性联系,以推动共同成长。从专业化分工着眼,把非营利院所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分开,按照专业化分工进行专业化协作,就会形成理想的机制性功能结构。通过国内外、省市内外的院所合作与联合,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科研竞争力。
优是提高效益。引入合理、有效的课题全成本核算机制。资助方、受助方和科研人员都要按照最小成本和最大效益原则,加强对研发的成本控制。
2.非营利院所的配套条件
(1)加大财政投入。由于我国捐资助研的体制不完善,缺乏专门为非营利院所服务的筹资组织,使得一些组织或个人的捐款愿望无从实施,导致非营利院所资金不足。这就需要增加财政投入,政府从非营利院所那里购买公共服务。
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农村科技基金会应该具有三点特性:一是在资金运用上不受来自任何部门的强制干预;二是通过自身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树立可信度,培育稳定的资金来源;三是着重提高科技产品质量,赢得社会认可;四是接受法律、和舆论的严格监督。
非盈利院所经费来源必须以国家投入为主,以募集资金为辅。在院所初创时期,政府应给予更多的投入;资金使用以政府监督、公众、媒介舆论监督为主,内部自律为辅。要向主管部门或单位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业绩考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运行绩效定期进行评估考核。
(2)加大法制保障。强有力的法制,才能杨善抑恶,使更多的人投入慈善事业。制定《遗产法》和《捐赠法》,后者规定,当捐款人经济条件恶化时,财政和社会按照捐款的规模,给予回报性补助,保证捐款人的合法利益和基本生存条件,诱导人们更多的捐款;只有《国有资产法》使国有资产不流失,才能鼓励人们向国有的非营利院所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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