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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更新时间:2015-3-11:  来源:毕业论文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论文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范围,电子数据被赋予了独立的证据资格。这对运用电子数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对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电子数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电子数据存在诸多问题,鉴于电子数据的关键问题在于取证,文章仅对电子数据取证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电子数据;取证

  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新型电子设备被广泛应用,客观上加速了职务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使得发现职务犯罪证据的难度加大。电子设备中往往存着大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它们是沉默的现场知情人。如何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将它们尽早展现出来,是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电子数据取证概述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
  电子数据取证是指享有或被授予侦查权的主体,为了取得犯罪证据,以各种电子手段、电子方式或通过电子仪器获取证据的取证方法的总称。获取证据的主体为侦查人员,但也包括其他机关为配合侦查人员进行的电子数据取证行为,比如技术人员的取证行为,金融机构等单位利用本单位电子设备提取电子数据的行为等。电子数据的取证时间应该在立案前和立案后,即包括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和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初查是侦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初查阶段同样需要搜集证据,也同样需要收集电子数据,所以电子数据的取证时间应该包括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证据类型,明确写入法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适用规则,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电子数据的取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九条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方法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三)电子数据的种类
  电子数据的外延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常见的电子数据种类有:一是单个存储介质或设备内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计算机、平板电报、手机、照相机、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二是第三方运营商存储的电子数据,包括QQ记录、微信记录、微博、论坛、邮件、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从第三方运营商中获取的电子数据;三是其他机构存储的电子数据,包括金融机构、公安、电信、车管、房产交易、有线电视查询、公交卡使用信息查询等。

  二、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做法

  (一)各种电子数据的取得
  一是运用各种搜索引擎全面搜索电子数据。运用百度、google等各种搜索工具,搜索与被调查相关的职务信息、单位信息等;二是到相关机关查询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下同)的电子数据。查询被调查人的户籍信息、金融机构交易信息、房产交易信息、社保信息、公交卡使用、航班等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反映被调查人的生活轨迹,能帮助侦查人员顺利找到被调查人,并了解其社会关系,为突破案件做准备;三是扣押犯罪嫌疑人计算机本地硬盘、移动存储介质、手机等载体,通过手机、电子计算机等获取犯罪嫌疑人QQ、微信、邮件、短信等网络电子数据。从大量电子数据中搜索、分析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是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途径。
   (二)各种电子数据的证明形式
   电子数据一般通过“转化型”证据搜集。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出示:一是对从电子数据复制件中获取的有关数据信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制作笔录加以固定,以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对于直接涉及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打印成书面文本,参照提取书证的方式予以固定,防止数据信息发生变化。

  三、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规定
  电子数据具有特殊性,需要制定不同与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取证程序。目前涉及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性规定,仅有部分刑诉法法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不仅数量少、不成系统,而且不具有针对性。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规定较原则,影响了取证的及时性和合法性。
  (二)部分侦查人员电子数据证据意识不强
  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受传统证据观念的影响,对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比较陌生,对电子数据重要性、取证程序、技术手段、保全措施等了解不深,侦查过程中不能积极运用电子数据证据。他们重视一些传统的证据形式,更愿意收集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对新型电子设备、网络、新型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不能正确认识。
  (三)电子数据取证时,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尚未形成合力
  在基层检察院中,技术人员一般隶属于技术科,与侦查人员分属不同的部门,一般在同步录音录像、搜查时才会接触,平时接触少,实际工作中配合少,配合默契程度较低。外出取证前,侦查人员一般不会向技术人员透漏案情。可能导致取证效率低、取证效果不理想、甚至证据流失的问题。取证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员对案情不了解,无法确定哪些电子设备需要扣押,哪些网络账号需要查账,开着的电脑文件是否需要保存等。取证回来后,技术人员不知道哪些电子介质需要进行提取和恢复数据,不清楚哪些数据对侦查人员有用。
(四)一些电子数据因各种原因无法恢复、提取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职务犯罪中往往出现一些新设备和技术,根据犯罪嫌疑人对高科技的认知不同,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喜欢高科技设备,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更愿意使用一些老式的设备。由于设备落后、水平局限、技术难以突破,有一些电子数据无法提取、恢复。

  四、解决对策

  (一)严格遵守现有的程序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程序规定 http://www.youerw.com/
  一是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一些电子设备扣押后,应全部当交由技术人员进行只读提取数据,而不能擅自打开查看;二是应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技术人员能够按照程序进行取证,保证电子数据能够作为合法证据适用。各地已经对规范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建议高检院制定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保障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提取,规范使用。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电子数据证据意识和能力
  一是大力宣传电子取证对侦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引起侦查人员的重视。要利用经典案例,引起侦查人员的兴趣;二是对侦查人员加强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培训。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来源真实可靠、形式合法有效,使得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甄别等各环节依法进行。三是对侦查人员加强电子数据取证知识的培训。开展电子取证离不开侦查知识、证据知识和技术知识,提高侦查人员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三)加强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沟通
  一是加强交流,相互培训。侦查人员邀请技术人员讲解最新科技及取证知识,技术人员应邀请侦查人员培训侦查基本知识和保密知识,增加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二是取证过程中,需要侦查人员讲解简要案情。外出取证前,侦查人员要主动告诉技术人员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作好外出之前的准备工作。三是在对取证电子数据进行分析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邀请侦查人员一起对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分析完成后,要形成取证分析报告交给侦查部门,指出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及隐藏、删除的文件等内容,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
  (四)加大设备投入,加强人才培养
  一是设备投入,为开展电子数据取证提供硬件基础。购买电子数据取证必需的基本装备:手机取证设备、硬盘取证设备、数据分析软件、数据恢复软件等软硬件设备,为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取证打好硬件基础。二是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培训。当今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具有数据量大,类型繁多,价值密度低,速度快时效高的特性。[4]如何在浩瀚如烟的数据中找到办案所需是一个难题。三是技术人员要善于总结,积累经验。每个案件完成后,技术人员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都要及时进行总结,同时对在现场取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及时反思,为今后的电子数据取证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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