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摘要]我国少数民族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不仅是民族的智慧的凝聚,也是少数民族的特定身份和基因延续。因此,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机制的建立意义重大,而不能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保护机制不完善,已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这一紧迫现状出发,探讨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希望能够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机制的建立提供微薄之力。
[论文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知识产权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概述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延续的过程中,各少数民族积淀了大量珍贵的传统民族文化,创造出种类丰富、日久弥新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不仅是民族智慧的凝聚,也是少数民族的特定身份和基因延续。之所以称之为特定身份,不仅是指每个少数民族都有特定的传统知识,能够区别于其他民族,同时,也具备了容易辨识的特点;这种对传统知识的延续,经历了时代更迭,在历朝历代的洗礼中,不仅没有消亡,反而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自己,成为一种民族的传承。
二、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文学艺术类
1.民间文学,主要指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采取口头或者书面表达形式的民族文学形式,如传说、寓言、神话等;
2.以声音、动作或者声音动作的结合为表达形式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艺术形式;
3.造型艺术,主要是指以手工或其他传统方法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等,比如绘画、雕刻、陶艺、服饰装束、刺绣制品等。
(二)科学技术类
1.科学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物理、数学、天文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积累;
2.技术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长期积累的知识,比如农耕、医药、房屋建筑、渔猎等技术知识。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药理等知识以其传奇的特色很疗效,奠定了其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中的重要地位。
(三)习俗宗教类
1.包括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等宗教传统仪式;
2.民间习俗,比如传统节日、传统饮食、传统体育项目等;
3.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分析:
(1)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国家政策。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进行保护以及以多高的水平来保护,取决于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作出的公共性政策安排。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传统知识资源丰富,为了保护这部分独特珍贵的文化资源,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理应在制度层面作出合理规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工具作用便凸显出来。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而第四部分中,特别制定了专项任务,其中就明确提出涉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相关的几项任务,其中就有对遗传资源、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的充分保护和开发。 http://www.youerw.com/
可以预见的是,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背景,我国对少数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也将日益得到重视和关注。
(2)民族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载体具有同质性。从载体的本质上看,知识产权和民族传统知识一样,都是一种智力成果,两者是普通和特殊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形成是一种保护机制,是对人们智力成果的保护,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也是对少数民族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保护,也是一种保护机制。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少数民族知识的保护具有相同的特性。在载体上,都是以人为载体,具备非物质性、传承性的特征。
(3)民族传统知识具有私权性。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整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共同形成的,而少数民族作为独特的“个体”,享有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因此,和知识产权一样,都呈现出私权性的特征。
(4)对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少数民族历经成百上千年传承下来的传统知识,无论是发明创造之初还是传承保留至今,都非常不容易,理应得到尊重和妥善保护,并可从商业受益中获得其应有利益。但是现有法律体系对传统知识的价值并没有进行应有的保护,而一旦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被少部分人商业化,并且获得高额的回报,却没有可行的措施和政策对同样拥有权利的主体进行补偿。民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核心理念,而通过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能够公平分配利益,使传统知识的真正权利主体得到合理回报。
(5)对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了对人格权和人权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族群人格实现的方式,尊重传统知识对群体而言是这个群体、民族自我认同与尊严的基础,同时也是外界对这个群体以及他们生存方式的尊重。
发展权是基本人权中的重要一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发展是少数民族发展权的核心。把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上升到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的政策规章来保护,体现了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充分利用,实现效益,也能进一步得到保护,是一种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途径。 4.保护困境分析:
(1)保护期间难以确定。传统知识的产生难以确定具体的开始日期,往往是与该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的演变而同时进步和发展的。而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要求有确定的时期,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使其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产生了一定困难。
(2)保护主体难以确定。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必须确定化,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由本族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很多传统知识为整个民族拥有或多个民族群体共同拥有,主体多元化,界限难以区分。因而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界定,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3)保护客体的不固定。传统知识未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传统知识的流传与保存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这种古老传统的传承方式具有相对不稳定性,可能会随着传承人的逝去、减少而使传统知识流失、消亡。这也给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
5.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选择:
(1)立法保护的指导思想。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构成了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部分,从一定意义上看,有没有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意识,哪些着重进行保护,用什么样的法制机制进行保护,这是国家实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政策的机制构建和立法理念。因此,在对少数民族知识产权的法制设计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多元化与本土化。我国的法律设计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上,不仅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以本土化为根据,结合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发展状况,也要迎合国际化的趋势,扬长避短、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在社会文化和经济逐渐多元化的今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上,不仅要保留本质特色,也要主动出击,在国内立法完备的基础上,推动国际立法,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本土和国际上的双重保护。
{2}前瞻性与现实性。当代知识产权法的使命,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文化的多样性和传承性。因此,通过现代知识产权的保障机制,建立起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机制,实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延续,丰富了文化内涵,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3}集体权益和社会公益。传统知识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基于特定的少数民族这个群体而产生和发展,而随着社会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认同感越来越强,因此,目前而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不仅具备独特群体拥有的特征,也要具备容纳社会公众分享的气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开发,要摒弃固步自封的落后观念,与社会公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做到保护的同时,妥善平衡好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2)传统知识的保护。从权利形态上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但是这是集体的权利,而非个人独占的知识产权。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宜采取著作权模式,现代著作权法是通过“权利配置”来激励信息生产和传播,其私人产权的存在意义,是使著作权人在其作品被传播前即可获得足以激励其投资的收益,这与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重在文护、传承的立法取向不相一致。但是,不能将传统知识完全排斥在财产权领域之外,在承认其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应该肯定其应有的财产意义。因此,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采取一种特别的知识产权形态,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构建上看,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补偿性利用。补偿性利用,首先要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利用和补偿进行区别对待,不仅考虑到开发者的经济利益,也要充分文护少数民族群体的经济利益。而由于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群体一个民族,具有规模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利用和开发传统知识,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法定许可的程序,对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开发利用和授权补偿的双赢局面。
{2}传统知识的合理、合法使用。传统知识凝聚了少数民族的智慧和文化,因此,要带着尊敬、谦怀的态度去对待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合理、合法地利用和开发,从而文护权利主体的尊严。不合法的利用主要体现在:以歪曲、篡改的方式损害传统知识的真实性;冒犯、贬损传统知识的习惯价值和文化特征,损害传统知识的尊严性。
{3}传统知识的标示性使用。为防止在传统知识的利用和开发过程中,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因而对其来源作虚假、误导性宣传或篡改来源。因此,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进行来源的标示,这种标示,不仅是对传统知识真实性和源头性的遵从,也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凡基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整理、翻译、汇编的作品,应注明来源,未标明或未正确表明传统知识出处的即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