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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的现实意义

更新时间:2015-6-26:  来源:毕业论文

旧城区改建的现实意义
  一、 旧城区改建的现实意义
  
  旧城区改建实施了几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旧城区改建也经历了从小规模到大规模,从局部到全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旧城区改建作为快速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不但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建设,而且逐渐影响到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许多层面。

  (一) 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旧城区改建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旧城区改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居民住房市场化改革之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大发展的二十年间,旧城区改建从一线城市逐渐扩展到三、四线城市,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旧城区改建的影响是正面的。

  1、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内需。自中国进行城镇居民住房市场化改革至今已整二十年,在这二十年里中国房地产市场获得了极高速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中国城市和农村的面貌。城市里高楼鳞次栉比,据统计,2011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是 32.7 平方米,达到了中高收入国家水平;农村也一改破、矮、旧的面貌,两三层的小楼遍地而起,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更是达到了 37 平方米。中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根本推动力是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特别是城镇居民的需求,旧城区改建因其具有相对低廉的成本优势,成为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环境需求的最佳方式。http://www.youerw.com

  2、改善城市环境、推动城市经济发展。随着中国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改变原来拥挤、破旧的居住环境成了城镇居民的迫切需求,旧城区改建则很好的实现了这一需求,并且推动城市经济在近二十年了,取得了飞速发展,产生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这三大具有国际地位的城市群。

  正面作用值得肯定,但负面效应也渐渐凸显出来。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不断膨胀,当经济结构单一、粗放型增长等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危险因素慢慢显现在我们的面前时,旧城区改建就成了推动这些危险因素不断恶化的罪恶之手。更为可怕的是,由于旧城区改建是政府主导的,在缺乏有效监督及市场调节影响的情况下,再加上国有经融机构的被迫全力支持,其对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吹气”作用更加险恶,对中国金融市场安全的威胁更加令人担忧。因此,对待旧城区改建,要审时度势,要结合当时、当地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处理好了,就是造福于民,能拉动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处理不好就是祸国殃民,致金融体系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于危险之中。旧城区改建不管理好,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负面作用十分巨大,房地产市场崩溃则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导致经济衰退,日本的前车之鉴不可不警醒。

  (二) 对于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性
  
  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执政理念,将政府的职能定位从市场管理者变为市场服务者。从上一届中央政府开始,就已经意识到了转变政府职能的必要性,并明确提出了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

  最近十年,密集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正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依据,也是党中央下决心转变政府职能的体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可能很快就能颁布实施。种种迹象表明,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已经越来越快,已经越来越坚定。

  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潮下,旧城区改建引发的社会矛盾却犹如一股倒行逆施的暗流,不断翻涌着它的淤泥,污染着前进中的大潮。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限制政府参与市场经营,政府不能在市场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能既制定市场规则又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政府要从市场竞争中退出,给市场主体充足的竞争空间和自主权。政府要是参与市场竞争,必然的结果是导致垄断和市场衰退。其次,要限定政府的收入来源和收入分配。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有限政府,也就是权利有限,特别是财产权。有限政府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所以对于政府获取财产权利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进行限定,不能放任政府像商人一样在市场中唯利是图。对于政府获取财产后的分配同样应当通过法律进行限定,政府财产就是公共财产,不能任由某些人随意处置或中饱私囊,公共财产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再次,少用强制手段,多用民主协商机制。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有《行政强制法》进行约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的,可以通过司法强制途径解决,万不可滥用行政强制权。民主协商机制能够很好的化解行政强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激烈矛盾,也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从我国各地出现的旧城区改建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凭长官意志违法强拆、征收土地后的土地出让金分配、使用不透明等问题比比皆是,旧城区改建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不但完全违背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还滋生了腐败。因此旧城区改建的程序必须进行重新设计,同时要加强监督,这样才能扭转这股逆流。

  (三) 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文护转型期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建设法治社会,前提是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根本无从谈起。如果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很可能导致的是政府行为对公民权益的肆意侵害,结果就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抗,与政府部门的对抗。极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最近几年连续发生政府在实施征地、旧城区改建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信誉。旧城区改建中最严重的就是违法行政的问题,旧城区改建因需要履行一些法定程序,某些政府长官担心耗时费力的行政程序影响旧城区改建的经济效益,就采取违法强制拆除的方式,先拆后赔。违法后的责任追究也往往是形同虚设,除非出了人命。这种野蛮的房屋征收模式已经成了违法拆迁中人尽皆知的“潜规则”. 这种违法不受罚的状态,不但损害了政府信誉,还打击了法律权威。这就直接导致被拆迁人不通过法律途径文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暴力对抗的手段,且这种情况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社会转型期,一方面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制度和文化还在发挥着影响,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制度还没有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民文化、法律文化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这个文化转型的混乱期,每一个人都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因此社会结构十分不稳定。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尽快建立新的制度,尽快寻找正确的文化方向,并使其在社会和群众中扎下根来,这是我们在将来的很长时间里都需要为之努力的奋斗目标。但在当前,迷茫、寻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如果我们发现了问题还置之不理,任其发展、恶化,最终可能导致的是摧毁和崩溃。我们既需要顶层设计,同时也需要解决基层的问题。所以旧城区改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此之多,如此之恶劣,绝不能坐视不管,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走上正轨,顺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征收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中央政府试图解决当前旧城区改建中房屋征收乱象的重要举措,但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征收补偿条例》被证明并非完美无缺,有些旧的问题依然存在,新的问题被不断发现。下面笔者将对旧城区改建中房屋征收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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