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经济结构的理论探究
一个国家应怎样调整其经济结构,目前学界的主流看法是要顺应 “配第-克拉克定理”,逐步降低第一产业的比重,提升第二产业的比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而本文的研究将证明: “配第-克拉克定理”只是特定发展阶段的规律,真正决定结构演进的普适性规则是 “斯密-李嘉图定理”.同时本文认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是企业而非政府,但在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政府也要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一、配第-克拉克定理: 结构演进的阶段性规律
既然调结构绕不开 “配第-克拉克定理”,那么能否用这一定理来指导某个国家 ( 地区) 调结构,首要的问题就是明确该定理的约束条件,否则无视约束条件,在实践层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而该定理的约束条件是什么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回顾 “配第-克拉克定理”在学界是如何提炼出来的。
从源头上讲, “配第-克拉克定理”来自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 ( William Petty) 的《政治算术》,①而真正对其归纳并加以验证的是克拉克。1940 年,克拉克 ( John Bates Clark) 出版了《经济进步的条件》一书,他以配第的研究为基础,对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三次产业的劳动投入产出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归纳,总结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然后再向第三产业转移的演进趋势。②之后,西蒙·库兹涅茨 ( SimonKuznets) 、富拉斯蒂埃 ( Fourastie) 和埃·索文 ( A. Sauvy) 等都对产业结构变动进行了类似的研究,③从不同角度对这一趋势给予了验证。
由此可见,“配第-克拉克定理”是根据经验事实归纳出来的规律,因此从科学的角度讲,它其实并不是定理,而是 “定律”.众所周知,定理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的理论命题,如勾股定理、科斯定理; 而定律则不同,它描述的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经验规律,如牛顿力学定律、开普勒定律。概言之,定理是一个 “假言判断”,虽然有约束条件,但不受时空约束; 而定律要成立,就一定要受特定时空条件的约束。具体到 “配第-克拉克定理”,既然是定律,那么它与其他定律一样,也要受时空约束。可如何理解该定理的时空约束条件呢? 本文认为,从时间文度看,此“定理”只存在于工业化初期到中期阶段,可称之为 “发展阶段约束”; 而从空间文度看,该 “定理”的适用范围要由分工范围决定,简称为 “分工范围约束”.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分析:
( 一) 发展阶段约束
众所周知,配第-克拉克定理描述了劳动力和产值从农业向工业再向服务业渐次转移的规律,可事实表明,这一规律并非人类社会的通则,而只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发展阶段,至少工业革命之前这一“规律”就不存在。在 18 世纪以前的农耕社会,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分工十分简单且只存在于家庭内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这样在长达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中没有产业分工,当然也就不会出现“配第-克拉克定理”所揭示的趋势。
从 18 世纪 60 年代起,农业社会逐步向工业社会转型。1767 年工业革命首先从英国发端,然后向整个欧洲大陆和北美地区蔓延。在工业化初期,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制造业取代农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与此同时,工业的发展带动了交通运输、通讯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服务业开始兴起,但服务业产值所占的比例较小。到 19 世纪中期,英国率先完成工业化; 20 世纪 40 年代,英、法、德、美等老牌工业国纷纷开始经历第二次工业革命,逐步进入工业化中期。这之后随着专业分工和生产方式的复杂化,工业部门对服务业的中间需求不断增加,直接促进了一些生产型服务业和消费型服务业发展。由此可见,从工业化起步到中期,产业结构演进的确符合 “配第-克拉克定理”.
然而到了工业化后期,此定理就不能成立了。目前所观察到的事实是,欧美国家正在向制造业回归。以英国为例,21 世纪初服务业在英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已占到 70%,制造业仅占 10%,①可就在此时英国出现了产业空心化的困扰,于是开始大幅度压缩第三产业,强势回归制造业,并将已转移到其他国家的工厂和生产线搬回国内,据英国制造商协会公布的数据,约有 1/7 的英国生产商已将生产业务迁回本土。无独有偶,作为工业化头号强国,美国在进入 21 世纪以后服务业产值已占到GDP 的 80% ,②但在 2009 年底,奥巴马也提出 “制造业回归”计划,声称不能过度依赖金融业和服务业,而鼓励发展传统制造业,使制造业重新回归经济主体。
其实从理论逻辑看,“配第-克拉克定理”也不是永恒的规律。配第当初之所以提出产业依次演进的思想,是因为他当时发现工业的收益率高于农业、商业的收益率高于工业。但这并非一成不变的铁律,随着时代变化会有所改变。根据经济学供求原理,一个产业收益率的高低与该产业的性质无关,而是与它所提供产品的稀缺程度有关。例如在工业化初期,人们温饱解决之后,对农产品需求下降而对工业品需求增加,工业品变得相对稀缺,因此工业收益率高于农业。到了工业化中期,工业品也基本满足,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文化、教育、娱乐等的追求,服务品相对稀缺,于是服务业收益率又高于工业。但服务品总有饱和的时候,一旦 “服务品”不再稀缺,收益率也就不一定高于别的产业了。
( 二) 分工范围约束
产业结构演进与分工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分工,新产业不出现,自然不存在结构演进问题。不仅如此,分工的范围也决定了 “配第-克拉克定律”的适用范围,换句话说,分工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该定律就适用于多大的范围。
在工业化初期到中期,如果分工范围只局限于某个地区,那么配第-克拉克定律就适用于这一地区。而一旦分工范围扩大,如地区内的分工扩展到地区间分工,配第-克拉克定律就不再适用于某地区,而只适用于整个国家。以英国为例,在 19 世纪中期,虽然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还不够紧密,但英国的不同地区间已形成了产业分工。从整个英国看,农业和工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从32% 和 23% 变为 22% 和 34% ,③其结构演进趋势符合 “配第-克拉克定理”,但地区的结构却各不相同。如伦敦主要以商业和金融服务为主; 曼彻斯特则以发展棉纺织业为主; 而在西南半岛的德文郡则重点发展农业。
同样的道理,当分工范围扩大到全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广泛的国际分工时,配第-克拉克定理也就不再适应于某个国家,而是反映了全球产业变化的整体趋势。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世界贸易空前繁荣,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已向工业化中后期迈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正如火如荼。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却呈现出不同的产业分工格局。比如美国以发展计算机、互联网等高科技产业为主导; 英国重点发展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类服务业; 德国主要发展汽车、大型机械等制造业; 日本重点生产终端消费品。
二、斯密-李嘉图定理: 结构演进的普适性规则
很显然,“配第-克拉克定理”反映的是特定发展阶段的规律,那么一个国家的结构演进是否存在普适性的规则?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分工的角度来研究。实践表明,一个国家的结构演进与它的主导产业定位有关; 而主导产业定位,则是一个国家在参与国际分工时所作的权衡。这样看,分工的基本原则其实也就是结构演进的普适性规则。
关于分工,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 Adam Smith) 提出的原则是立足绝对优势①( 与别人比人无我有、人有我强的优势) ; 而李嘉图 ( David Ricardo) 进一步将绝对优势拓展为比较优势②( 自己跟自己比的相对优势) .后来又有学者对分工理论进行了阐释,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 ( Heckscher)和俄林 ( Ohlin) 共同提出赫俄模型;③1990 年,美国经济学家波特 ( Porter) 又提出了所谓 “钻石模型”.④但无论 “赫俄模型”还是 “钻石模型”,都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斯密和李嘉图,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进行了阐释。
笔者认为,斯密与李嘉图虽然未将其分工理论作为定理提出,但其实却是一个定理。只要将此理论的约束条件加以明确,就完全可以当作定理来用。综合斯密与李嘉图的思想,可以将该定理表述为: “假如商品 ( 服务) 贸易的交易成本为零,一个国家 ( 地区) 按自己的绝对优势或比较优势参与分工,其结果不仅对这个国家 ( 地区) 有利,而且可以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对此也可称为 “斯密-李嘉图定理”.将 “斯密-李嘉图定理”作为一个国家结构演进的普适性规则,有三点需要特别解释:( 一) 关于商品 ( 服务) 贸易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
这当然是一个极端的假设,指的是贸易要完全自由。现实中此条件很难达到,也正是由于贸易并非完全自由,有的国家并不按自己的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一般而言,分工决定交换,没有分工就没有交换; 但同时交换的半径又决定了分工的范围。在 《国富论》中,斯密对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分工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埃及之所以 “农业和制造业发达最早、改良最大”,“是因为埃及的地域正好分布在尼罗河两岸,大大小小的支流为境内各大都市间、各村落间甚至村野各农家间,提供了便利的水上交通”.⑤由于该地区进行贸易的交易成本 ( 如搜集信息与谈判的费用) 相对低,于是较早地形成了种植、饲养、冶金、制陶、纺织、造船等行业的分工。而在黑海和里海以北的地区 ( 今西伯利亚一带) ,由于海洋多是不能通航的冰洋,交通不便,信息不通,那里进行商业贸易的交易成本相对高,所以这一地区的产业分工也进展十分缓慢。
以上斯密指出的是自然条件会影响贸易的交易成本,而到了信息发达的今天,贸易的交易成本则更多地会受 “制度”的影响。比如当前我国不少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原因就在地区封锁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分工受到限制。商务部曾对 22 个省 ( 市) 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 20 个省 ( 市) 都存在产品或服务遭受地区封锁。①一些地方政府画地为牢,通过征收杂税冗费,或者制定特殊限制标准,为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重重障碍,这样地区间的产业分工无法实现,结果产业结构只能 “大而全”“小而全”.以钢铁产业为例,从计划经济时代开始,我国西部地区几乎每个省都建立了不同规模的钢铁企业,地区间盲目追求 “你有我也有”,结果导致大量重复建设,资源严重浪费,如今钢铁业已成为我国产能过剩最严重的行业之一。
从世界经验看,贸易的交易成本过高也将限制国家之间的分工。20 世纪 80 年代之后,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兴起,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国内就业压力,想方设法制造贸易壁垒,通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劳工标准等一系列屏障,阻止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比较优势难以发挥。以我国为例,自加入 WTO 以后,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出口国之一,2011 年我国与第二大食品出口国美国签署了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修订了若干食品及农产品新技术标准,由于这些繁杂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的食品出口从此受到巨大阻力。据商务部调查显示,我国有 90% 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每年损失约 90 亿美元。
( 二) 当一个国家处于工业化中期之前,而分工已经全球化,其产业如何定位?
在工业化中期之前,一国的分工主要限于国内,但只要按优势决定产业定位,其结构演进会符合配第-克拉克定律。如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美国,国内各地区依据资源优势形成了产业分工,在芝加哥以西、华盛顿到波士顿以东的区域内,纺织、化工机械等制造业比较集中; 西部达拉斯、波特兰等地区重点发展以铁路为主的交通运输业,而在得克萨斯与达科他一带则主要生产小麦、玉米等农产品。如果从整个国家来看,美国正在经历工业比重逐步超过农业、重工业比重逐步超过轻工业的产业升级过程,到 1890 年,美国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 80%,③完成了工业化转型。
而在分工全球化后,一个国家即便处在工业化中期之前,也要按斯密-李嘉图定理选择产业定位。从世界范围看,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崛起就是很好的佐证,比如韩国。20 世纪 60 年代,广泛的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越来越普遍,可韩国的工业化才刚刚起步,它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和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时机,发展服装、工业制成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成功打入国际市场; 进入 70 年代,当国内工业化具备一定基础后,韩国又侧重发展重化工业,将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电子机械等作为主导产业,大规模制造并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由此创造了 “汉江奇迹”,跻身于“亚洲四小龙”之列。
反过来,如果分工已全球化,一个国家若不按 “斯密-李嘉图定理”选择产业定位,经济发展必是作茧自缚。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巴西。近一百多年来,巴西经历了先工业化崛起、后步入经济衰退的大起大落过程,至今仍旧还是一个 “新兴工业国”.其实巴西资源优势突出,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可耕地储备和先进的农业科技,水系众多,水能资源居世界前列,石油储量丰富,在全世界排名第15,因此巴西在70 年代也曾创造过闻名于世的 “巴西奇迹”.但由于后来经济发展严重脱离国情,8 亿公顷耕地的利用率仅为7. 5%,④各种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巴西没能在国际市场建立起自己独立的分工体系,反而过分依赖国际金融资本,大规模负债,试图搞超越式发展,结果长久陷入发展低谷。
( 三) 当一个国家处在工业化后期,而分工没有全球化,其产业如何定位?
分工的限制源于贸易的不自由。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存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贸易的交易成本较高。但尽管如此,贸易自由化却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从国际贸易实践看,贸易保护虽然从形式上限制了别国产品的进入,降低了国内市场竞争,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副产品---走私,并且贸易保护的程度越高,走私就越猖獗。走私是违法犯罪,可走私者为何要铤而走险且屡禁不止呢? 表面看是利益诱惑,而源头却是因为有潜在的市场 ( 交换) 需求。但由于高关税抬高了贸易成本,贸易双方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只能通过走私来降低成本保证利润。这一现象表明,贸易本身需要自由,只有贸易自由才能让各国真正发挥比较优势,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最终提升各国人民的福利。
事实上,即便没有分工全球化,当一个国家处于工业化后期,按绝对优势或比较优势分工也可以扬长避短,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二战后,许多发达工业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重新选择产业定位,经济得以长盛不衰。比如芬兰,始终依据自身优势定位主导产业。20 世纪 60 年代,芬兰立足于岛国特殊的地理环境,认识到经济发展及产品出口要依赖海运,于是优先选择发展现代造船业及先进装备制造业; 80 年代前后,全球进入信息技术革命时代,芬兰在雄厚的工业基础上抢占先机,以电子工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电信产业; 到 90 年代,芬兰的高科技产业发展迅猛,其主导产业转向电子通讯、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科学仪表等,由此掌控了信息和通讯行业最尖端的技术市场。进入 21 世纪后,芬兰又把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这两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确定为主导产业,鼓励开发和利用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气体等新能源,继续引领世界经济。相反的例证是冰岛,冰岛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渔业一直是主导产业,但冰岛政府认为从金融业中可以快速获取巨额财富,于是不惜成本在国内发展金融业,一时间各种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兴起,冰岛海外借贷业务急剧增加。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冰岛不仅金融业坍塌,国民经济也几乎全线崩溃。
综上所述表明,“斯密-李嘉图定理”并不受时空条件约束,一个国家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只要 “贸易自由”( 即交易成本够低) ,那么都应按此定理参与国际分工。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斯密-李嘉图定理”可以成为一个国家结构演进的普适性规则。
三、市场 - 政府共治: 结构演进的调节方式
既然 “斯密-李嘉图定理”可以作为结构演进的普适性规则,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如何根据此定理来选择自己的主导产业? 或者更确切地说,究竟是由谁来决定产业定位,用何种方式( 计划与市场) 来调节结构演进的方向?
近三十年来,国内学界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概括起来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才是调整结构的主体,理由是只有政府才能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升级与结构演进; 而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不是政府,所以调结构的主体只能是企业而不能是政府。对此本文认为,选择谁作为调结构的主体,不能仅从调节手段看,关键是要从调节效果看。换句话说,结构调整由谁主导不重要,重要的是调整的效果如何。若从效果看,无论谁作为调结构的主体,都必须符合三个前提: 第一,能准确预知未来怎样的结构是合理的结构; 第二,要高度关注市场并了解市场; 第三,调节手段要有效。①对于第一个前提,由于市场瞬息万变,而政府并非先知先觉,不可能提前知道未来什么样的结构是合理的结构; 企业家呢,当然也与政府一样无法预知未来,事实上结构是否合理只有市场知道。既然市场知道,那么再来看第二个前提,即谁更关注市场。企业家与政府官员两相比较,显然是前者更关注市场。因为两者的风险约束不同,一个项目投资成败与否,对政府官员无关痛痒,而企业家是拿自己的钱投资,要自负盈亏。至于第三个前提,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谁更有效,的确不好一概而论,行政调节见效快,但却容易一刀切,而市场调节虽非一刀切,但见效慢; 并且在不同的领域,比如公共品领域和一般竞争性领域,两种调节手段各有千秋。
综合起来看,上面三个前提对政府来讲至少有两个不成立,因此调结构的主体更宜是企业。如果由企业作为结构调整的主体,那么在调节方式上,就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具体而言,市场调节的决定作用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市场决定价格,让价格反映结构变动趋势。众所周知,价格是市场的风向标,传递生产与消费两头的信号。当某种商品涨价,一定是该商品供不应求,反之则是供过于求。而产业结构最终要决定于商品的比价,商品比价是否合理,关键又在价格是否反映供求。可见只要价格能真实反映供求,商品比价就会趋于合理,结构自然也就趋于合理。那问题在于,价格如何才能真实反映供求呢?其实很简单,价格若要真实反映供求只需一条,即价格由市场定。可现实中,价格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供求。比如当前我国某些商品还存在价格管制,特别是对某些农产品与能源产品的价格,政府至今也没放手,有些甚至还是直接定价。如此一来,价格被管制,市场信号就不可能真实地反映供求。而如果市场信号扭曲,反映出的市场结构就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这样看来,调结构的关键就是让价格回归市场原位。
第二,由价格引导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既反映市场供求,又能调节市场供求。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必然会刺激供给、抑制需求,价格下降则会刺激需求、抑制供给。而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结构调整的过程。举例来说,比如近期建材价格上涨,这表明消费者对建材的需求增加而供应短缺。在价格指引下,一方面建材生产企业会扩大生产,增加产量,同时也会吸引新的资金投资到建材行业。相反,如果建材价格下跌则表明生产过剩,供大于求,于是建材企业就会压缩产量,如果利润太低有的企业可能退出,转而生产其他有利可图的商品。由此可见,企业家虽然未必清楚市场结构应该如何调,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能根据供求变化迅速做出反应。正是通过企业的这种分散决策、自主经营和优胜劣汰,客观上就会推动生产资源按照供求规律,自动配置到市场最需要的产品生产和消费上。推而广之,如果企业都能按市场价格的指引去投资生产,所形成的结构必然就是好的结构,因为这样的结构顺应了市场需求,生产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http://www.youerw.com/
应该注意的是,让企业作为主体通过市场调结构,并不是要排斥政府的作用,相反,应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因为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市场机制是失灵的,需要政府这支 “看得见的手”主动进行调控。比如在国家安全领域、自然垄断领域以及水电气、公共交通、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无法由市场形成,就必须通过由政府定价来配置资源。
另一方面,要破除不利于市场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也需要政府的推动。不可否认,当前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时有发生,为保证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比如政府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没有清晰的产权,就不会出现交换关系和供求关系,也就无所谓市场机制,因此政府有必要进一步保护好国家、企业和个人拥有的财产。同时政府还要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规则,清除市场壁垒。比如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负面清单管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政策,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打击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之结构调整需要市场与政府共治,双管齐下,各司其职,这样才能使经济保持活力,结构趋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