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失落与回归 第2页|行政论文间全国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减少3159万人,城镇集体单位减少1648万人,两者合计减少4807万人,这相当一个韩国的总人口。在农村,农民农业收入因农产品价格水平持续4年下降(总计下降22%)而遭受很大损失,估计在3000-4000亿元;与此同时,农民各种税费负担越来越重,大大降低了广大农民的福利。改革产生出一大批受益者,但也制造出人数规模较大的利益受损者。在近几年对中国市民的调查中,国有企业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中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群体,均自认为和被认为是收益最少的。根据中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近几年对全国60多个城市2000多居民的抽样调查,1997至1999连续三年,市民们都认为在发展过程中受益最小的群体,一是国有企业工人,第二是务农农民;而企业工人和务农农民正是庞大的劳动者队伍的主体,如果分配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3 关于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对策建议
在劳动力供给十分充分、资本等要素稀缺的前提下,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肯定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和各个阶层分化,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收入水平相对下降,作为强势群体的资本所有者收入水平大幅度上升。只有政府有意愿或有意识地在全社会调整收入分配,发挥弥补市场缺陷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扭转劳动者在社会分配中的不利地位,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正当权益,使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得到落实。
3.1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但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按照国家的要求,也是世界上最通用的办法——“社会平均工资法”,月最低工资应该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据统计显示:深圳实行81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中最高的一个地区。而深圳2006年月平均工资是2926元,最低工资仅占到了月平均工资的27.7%;2007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50元/月,也只占到2006年月平均工资的29%,仍未达到国家规定占比的最低限度。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在今后一个时期,加大《最低工资规定》的落实力度。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买方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要推行并完善劳动力的工资干预制度,劳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虽然经济学界对这一作法有争议,但我们认为在当前公平原则受到严重扭曲的情况下,这一作法无可厚非。从经济政策运用角度看,当重要的产品或要素交易价格长期低迷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时,政府实行高于均衡价格的支持价格政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美国就曾多次运用支持价格政策保护农户利益,对于低收入工人也实行过最低工资线政策。资本主义国家尚且能通过经济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做得更好。我们认为,从资本所有者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提高劳动报酬,总体来讲,不仅不会影响他们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形成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长远利益。
3.2 调整资本与劳动的价值比例,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在分配中弱势地位
造成资本收入高而劳动收入低的重要原因,在于资本与劳动价值的比例关系很不合理。特别是当这种关系反映在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上时,呈现出资本绝对强势,而劳动绝对弱势,在大量中小企业中剩余几乎全被资本获取,而劳动几乎一无所获。要调整资本与劳动价值的比例关系,首先,应从改变观念入手,重新认识人的价值,重视人力资本投资回报。其次,在政策层面上要研究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相对比例的合理水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说,这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此处不能全面深入探讨,只能提出一个粗略的分析框架:(1)对资本收入来说,经济学中一般用资本收益率来衡量资本报酬。我们认为,我国当前资本收益率不能完全反映资本使用效率,存在资本压榨劳动的成份,应予以剔除,将其放在可供分配的剩余中。在政策研制时,企业资本收益率应以行业平均利润率为参照进行核算。(2)对劳动收入来说,其确定的难度较大。其原因,一是员工工资作为成本列支,不属于利润分配范畴,由市场供求决定,极易被压低;二是目前对人力资本价值及其存量在会计上还无法核算,其如何取得与资本价值平等的地位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也就缺乏基本参照系。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先行做到的是:提高工资总额在总成本中的比重,增加职工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关于企业剩余的再分配,对那些未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要尽快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在此之前,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一个比例给员工分配一定剩余。至于如何确定这个比例以及工资总额提高到什么程度,可根据不同行业由双方谈判决定,总的要求是提高劳动收入,总的原则是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和积极性都应得到保护。
3.3 以实现劳动力产权为基础加快建立职工持股制度
实现劳动力产权,就是要在承认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前提下,确立劳动者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权力。要通过建立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实现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分享。职工持股应具有广泛性,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持股职工应包括广大劳动者。通过职工持股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参与感和责任感,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让普通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共享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广大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公地位。
3.4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再分配制度
政府要尽快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面向城市每一位居民,而且要面向进城民工和广大农民兄弟,对城镇下岗职工、企业不景气的低收入职工等弱势群体要重点关注。要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关心广大老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问题,并将这一问题的解决制度化,以真正文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3.5 加强对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管理,在企业中形成关怀雇工社会责任意识
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是最大的和谐。劳资矛盾和冲突已成为我国企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几乎无人否认,劳资关系目前在中国是最应受到关注,最应该下大力气进行调整与纠正的。目前,各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热情很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占据半壁河山。但发展私营经济不能放松必要的规则管理,更不能对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在这方面政府要确实负起责任来。要对劳资关系制订必要的行为准则,规范和约束雇主的行为。对雇主侵犯雇工权益的现象要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强化雇主的社会责任意识。雇主作为财富积累较多的一方,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优势、强势地位,对社会具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依法自觉纳税、诚实守信;在遇到大的灾害时,积极向社会捐助,回报社会;在雇工遇到特殊困难时,主动关心,倾力帮助等。这些虽不能通过制度强制实行,但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引导和制度激励,在我国的企业界形成关怀雇员、服务社会的高尚的社会责任意识,这也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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