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年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GB 50028—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
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
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
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
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1、2.2.3、
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
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
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
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
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此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26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13号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
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2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
《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进行了修订,改名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
行。原《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 28—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出
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3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
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 28—78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
中,修订组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十多年来的经验,开展了不少专题研究,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参考了
国际上先进国家的规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
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8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
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的应用等。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第2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引用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
2.第3章制气增加了煤的气化制气,取消了原规范中的立箱炉制气;
3.第4章净化增加了放散和液封;
4.第5章燃气输配系统增加了燃气管道计算、门站、燃气钢质管道和储罐的防腐、监控及数
据采集;
5.第6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增加了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给排水、
电器酚努防雷防静电等;
6.第7章燃气的应用增加了燃烧烟气的排除;
7.第3、4、6章分别增加了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气象台
路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邮政编码:300074 以便
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
目 次
主要符号
1 总则
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2.1 用气量
2.2 燃气质量
3 制气
3.1 一般规定
3.2 煤的干馏制气
3.3 煤的气化制气
3.4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
3.5 调峰
4 净化
4.1 一般规定
4.2 煤气的冷凝冷却
4.3 煤气排送
4.4 焦油雾的脱除
4.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4.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4.7 煤气最终冷却
4.8 粗苯的吸收
4.9 萘的最终脱除
4.10 湿法脱硫
4.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4.12 放散和液封
5 燃气输配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5.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5.4 门站和储配站
5.5 本节删除,相关内容合并至5.4节
5.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5.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5.8 监控及数据采集
5.9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 液化石油气供应
6.1 一般规定
6.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6.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6.4 气化站和混气站
6.5 瓶装供应站
6.6 用户
6.7 管道及附件、贮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6.8 建、构筑物的防火、酚努
6.9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6.10 电气酚努、防雷和防静电
6.11 通讯和绿化
7 燃气的应用
7.1 一般规定
7.2 室内燃气管道
7.3 燃气的计量
7.4 居民生活用气
7.5 公共建筑用气
7.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7.7 燃烧烟气的排除
附录A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附录B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附录C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录D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附录G 名词解释
附录H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主要符号
CP——燃烧势;
Cs——煤气中硫化氢体积百分含量;
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
ΔH——燃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所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
K——燃气管道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
Kd——日高峰系数;
Kh——小时高峰系数;
Km——月高峰系数;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
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
L、l——燃气管道计算长度;
Lm——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活塞排气量;
N——同一类型燃具数目;
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
P——燃气设计压力;
Pb——液化石油气始端贮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
Δ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
Δ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
Q——燃气管道计算流量;
Qa——年燃气用量;
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
QL——液态液化石油气卸车强度;
Qn——燃具的额定流量;
ST——灰熔融性软化温度;
TS——煤热稳定性;
V——每小时1000m^3煤气所需脱硫剂体积;
Vh——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几何体积;
W——华白数;
X——焦块最终收缩度;
Y——胶质层最大厚度;
y——计算温度下液化石油气气相中C2和C3体积百分组成;
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
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
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
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
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
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
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2.1 用气量
2.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2.1.1A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2.1.2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
确定。
2.1.3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
标分析确定。
2.1.3A 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2.1.3B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
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2.2 燃气质量
2.2.1A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2.2.1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2.2.1A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
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
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
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
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
2.2.2 本条删除。
2.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
能察觉。
2.2.3A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
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3 制 气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等工程设计。
3.1.2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以外,
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2 煤的干馏制气
3.2.1 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坩埚膨胀序数 1
1 —~4;
2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
注:①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性的块煤。
灰分(干基) <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②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③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6%~32%;
胶质层厚度(Y) >13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0%;
硫分(干基) <1%;
粒度(0~3mm的含量) 75%~80%。
注: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3.2.3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在寒冷地区,当原料煤为洗精煤时,煤准备流程宜设解冻装置和破碎装置。
3.2.4 当采用炭化室有效容积小于6m^3的焦炉制气时,其煤准备流程宜设干燥装置,将煤
的水分干燥至6%。
3.2.5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
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注:当铁路来煤无协议时,一次卸车的时间,可按3h计算。
3.2.6 贮煤场场地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贮煤场的操作容量:
当由铁路来煤时,宜采用10~20d用煤量。
当由水路来煤时,宜采用15~20d用煤量。
当由公路来煤时,宜采用30~40d用煤量。
(2)煤堆的高度应根据贮煤场机械设备的工作高度确定;
(3)贮煤场的操作容量系数,宜采取65%~70%;
(4)多雨地区宜设非燃烧材料制成的遮雨设施。
3.2.7 贮煤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3.2.8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的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配煤比和煤的倒换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3.2.9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联锁装置。
3.2.10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贮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
2h用煤量计算。贮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3.2.11 焦炉的贮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6h用煤量计算。
3.2.12 贮煤塔和焦粉贮仓内均应设震动装置。
在寒冷地区对贮煤塔的漏嘴,应采取防冻措施。
3.2.13 装炉煤进贮煤塔前宜设置计量装置。
3.2.14 煤干馏炉的炉型及炉组的选择,应根据原料煤的品种、数量、焦炭用途与市场需
求,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3.2.15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3.2.15采用。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表3.2.15
┌───────────┬─────┬──────────────────┐
│ │ │ 产率指标 │
│ 主要产品名称 │ 单 位 ├─────────┬────────┤
│ │ │ 直立炉 │ 焦炉 │
├───────────┼─────┼─────────┼────────┤
│ 煤气 │ m^3/t │ 350~380 │ 320~340 │
│ 全焦 │ % │ 71~74 │ 72~75 │
│ 焦油 │ % │ 3.3~3.7 │ 3.2~3.7 │
│ 硫铵 │ % │ 0.9 │ 1.0 │
│ 粗苯 │ % │ 0.8 │ 1.0 │
└───────────┴─────┴─────────┴────────┘
注:①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②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
③直立炉生产的焦为气焦。
④水分为7%的煤计。
3.2.16 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应采用复热式。
3.2.17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煤气。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3.2.17选用。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 表3.2.17
┌───────┬─────────────┬─────────┬──────┐
│ │ 焦 炉 │ 直立炉 │ │
│ ├─────────────┴─────────┤ 适用范围 │
│ 加热煤气种类 │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 │
│ │ │ │
│ ├────┬────┬───┬────┬────┤ │
│ │ >20 │ ≈10 │ <6 │ - │ - │ │
├───────┼────┼────┼───┼────┼────┼──────┤
│ 焦炉煤气 │ 2340 │ 2600 │ 2930 │ - │ - │ │
│ │ │ │ │ │ │作为计算生产│
├───────┼────┼────┼───┼────┼────┤消耗用 │
│ 发生炉煤气 │ 2640 │ 2930 │ 3260 │ 3010 │ - │ │
│ │ │ │ │ │ │ │
├───────┼────┼────┼───┼────┼────┼──────┤
│ 焦炉煤气 │ 2570 │ 2850 │ 3180 │ - │ - │ │
│ │ │ │ │ │ │作为计算加热│
├───────┼────┼────┼───┼────┼────┤系统设备用 │
│ 发生炉煤气 │ 2850 │ 3140 │ 3470 │ - │ - │ │
│ │ │ │ │ │ │ │
└───────┴────┴────┴───┴────┴────┴──────┘
注:①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热发生炉煤气计算。
②水分为7%的煤计。
3.2.18 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的装置。
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
3.2.19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2)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
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3)应设置蒸气清扫和水封放散装置;
(4)加热煤气的总管,宜采用架空方式引入室内。
3.2.20 直立炉的荒煤气管、焦炉的集气管上,均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
3.2.21 炉顶荒煤气总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蝶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装置。
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装置。
3.2.22 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
3.2.23 焦炉宜设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和上升管隔热装置。
3.2.24 氨水喷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表3.2.24-1选用;
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m^3/t(煤)] 表3.2.24-1
┌─────────┬────┬───────────────────────┐
│ │ │ 焦炉 │
│ │ ├───────────────────────┤
│ │ │ 炭化室有效容积 (m^3) │
│ 炉 型 │ 直立炉 ├───────────┬─────┬─────┤
│ │ │ >20 │ │ │
│ │ ├─────┬─────┤ ≈10 │ <6 │
│ │ │ 单集气管 │ 双集气管 │ │ │
├─────────┼────┼─────┼─────┼─────┼─────┤
│ 氨水总耗用量 │ 4 │ 6 │ 8 │ 6~6.5 │ 7~8 │
└─────────┴────┴─────┴─────┴─────┴─────┘
注:水分为7%的煤计。
(2)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焦炉无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量的3.4%~3.6%,其喷洒压
力等级应按表3.2.24-2选用。
氨水喷洒压力等级(MPa) 表3.2.24-2
┌──────────┬───────────────────────────┐
│ 焦炉 │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
│ ├──────────────┬────────────┤
│ │ >20 │ ≤10 │
├──────────┼──────────────┼────────────┤
│ 压力等级 │ >2.5~3.0 │ 1.5~2.5 │
└──────────┴──────────────┴────────────┘
3.2.25 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3)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震措施。
3.2.26 直立炉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
为7%的煤)计算;
(2)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黏结性煤时,应设排焦控制器;
(3)排焦门的启闭,应采用机械化装置;
(4)排出的焦炭运至胶带机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
3.2.27 焦炉宜采用直接送水的熄焦方式,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3/t(水分为7%的煤)计算。
3.2.28 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个焦台;
(2)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两倍;
(3)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
3.2.29 焦炭处理系统,应设置筛焦楼及其贮焦场地或贮焦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3.2.30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和小于10mm,
共4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大于60mm或80mm的一级。
3.2.31 筛焦楼内贮焦槽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和炭化室有效容积小于6m^3的焦炉的贮焦槽,均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
(2)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的焦炉或近似10m^3的焦炉的贮焦槽,宜按6~8h产焦量计
算。
3.2.32 贮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3.2.33 贮焦场的操作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铁路运输时,宜采用15d产焦量;
(2)当公路运输时,宜采用20d产焦量。
3.2.34 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
气。
3.3 煤的气化制气
3.3.1 煤气站气化用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3.1的要求。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表3.3.1
┌──────────────┬───────────┬────────────┐
│ 指标项目 │ 水煤气发生炉 │ 煤气发生炉 │
├──────────────┼───────────┼────────────┤
│ 粒度(mm) │ │ │
│ 1.无烟煤 │ 25~100 │ 6~13、13~25、25~50 │
│ 2.焦炭 │ 25~100 │ 6~10、10~25、25~40 │
├──────────────┼───────────┼────────────┤
│质量指标 │ │ │
│ 1.灰分(干基) │ <33%(焦) │ <35%(焦) │
│ │ <24%(无烟煤) │ <24%(无烟煤) │
│ │ │ │
│ 2.热稳定性(TS) │ >60% │ >60% │
│ 3.机械强度(粒度大于25mm │ >60% │ >60% │
│ 4.灰熔点(ST) │ >1300℃ │ >1200℃(冷煤气) │
│ │ │ >1250℃(热煤气) │
│ 5.全硫(干基) │ <2% │ <2% │
│ 6.挥发分(干基) │ <9% │ - │
└──────────────┴───────────┴────────────┘
注:①煤气站包括水煤气站和发生炉煤气站。
②发生炉入炉煤或焦,粒度不得超过相邻两级。
③本节所指的煤包括焦炭。
3.3.2 煤气站煤场的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
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时宜为10~30d的用煤量;
(2)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注:本节所指的煤包括焦炭。
3.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制运行时,贮煤斗的有效贮量应符合表3.3.3的要求。
贮煤斗的有效贮量 表3.3.3
┌─────────────────┬────────────────────┐
│ 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 贮煤斗的有效贮量 │
├─────────────────┼────────────────────┤
│ 一班工作 │ 20~24h气化炉用煤量 │
│ 二班工作 │ 14~16h气化炉用煤量 │
└─────────────────┴────────────────────┘
注: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3.3.4 气化炉贮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煤屑斗,其总贮量不宜小于煤气站的1d筛出量。
在寒冷地区的煤屑斗应采取防冻措施。
3.3.5 煤气站灰渣斗的总贮量不宜小于煤气站的1d灰渣排出量。
在寒冷地区的灰渣斗应采取防冻措施。
3.3.6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可按表3.3.6采用。水煤气低热值不应小于10MJ/m^3,发生炉
煤气低热值不应小于5MJ/m^3。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 表3.3.6
┌──────────┬──────────────┬────────────┐
│ │ 产气率(m^3/t)(干基) │ │
│ 原料 ├───────┬──────┤ 灰分含量(%) │
│ │ 水煤气 │ 发生炉煤气 │ │
├──────────┼───────┼──────┼────────────┤
│ 无烟煤 │ 1500~1700 │ 3000~3400 │ 15~25 │
├──────────┼───────┼──────┼────────────┤
│ 气焦 │ 1300~1500 │ 2600~3000 │ 25~35 │
├──────────┼───────┼──────┼────────────┤
│ 焦炭 │ 1500~1650 │ 3100~3400 │ 13~21 │
└──────────┴───────┴──────┴────────────┘
3.3.7 水煤气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水煤气站仅作为掺混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根据主气源最大掺混量确定;
(2)当水煤气站作为掺混气源,并兼作调峰气源时,其设计产量还应根据主气源最大掺
混量和所承担的调峰量确定。
3.3.8 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产量应根据对主气源加热用和掺混用的最大用气量确定。
3.3.9 煤气站的气化炉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1台备用。
3.3.10 各种气化炉宜采用单排布置。
3.3.11 煤气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靠近煤气负荷比较集中的地点;
(3)便于煤、灰渣煤屑的运输和贮存以及循环水的处理;
(4)便于与锅炉房共用煤和灰渣的贮运设施以及煤屑的利用;
(5)有扩建的可能性。
3.3.12 煤气站主厂房的迎风面,宜垂直夏季盛行风向;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主厂房
夏季盛行风的下风侧。
3.3.13 循环水系统和煤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站主厂房、煤气排送机室、空
气鼓风机室和机泵房等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3.3.14 煤气排送机室、空气鼓风机室和机泵间等宜与主厂房分开设置。
排送机室与鼓风机室宜分开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其设备宜单排布置,并应留有安装检修
场地。
3.3.15 煤气站洗涤塔出口煤气温度不应大于35℃,发生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煤气温度不
应小于300℃。
3.3.16 煤气站出口煤气中的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冷煤气应小于20mg/m^3;热煤气
应小于300mg/m^3。
3.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3.3.18 水煤气缓冲气罐的容积应为0.5~1倍水煤气小时产气量。
3.3.19 水煤气站应设蒸气蓄能器,并应设有备用的蒸气系统。
3.3.20 发生炉煤气站中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3.3.21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3.3.22 煤气净化设备应设放散管,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
注: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3.3.23 煤气管道和设备上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出煤气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离开地面不小于10m;
(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出厂房顶4m。
3.3.24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平台。
3.3.25 在发生炉煤气系统中,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应设有爆破阀,其
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在设备的薄弱处或易被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设施;
(3)爆破阀的端部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3.3.26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3.3.27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
3.3.28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3.3.28的规定。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表3.3.28
┌─────────────────┬────────────────────┐
│ 最大工作压力(Pa) │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
├─────────────────┼────────────────────┤
│ <3000 │ 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 │
│ │ +150但不得小于250 │
├─────────────────┼────────────────────┤
│ 3000~10000 │ 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 │
│ │ ×1.5 │
├─────────────────┼────────────────────┤
│ >10000 │ 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 │
│ │ +500 │
└─────────────────┴────────────────────┘
3.3.29 发生炉煤气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
(以水柱表示)加50mm。
3.3.30 煤气净化系统的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3.3.31 余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
标准》GB 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3.3.32 水夹套中水温小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 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3.3.33 煤气站应设置下列仪表和安全设施:
(1)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设置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装置;
(4)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与压力检测仪表;
(5)设置水煤气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
并应设报警装置;
(6)设置水煤气站高压水罐的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有报警装置;
(7)设置发生炉煤气排送机(或直立炉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
并应设报警装置;
(8)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能
立即切断高压电源的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9)设置发生炉煤气站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在连续式机械化的运煤和排渣系统中,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装置或微机控制。
3.4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
3.4.1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氢化(C/H) <7.5;
残碳 <12%;
开口闪点 >120℃;
密度 900~970kg/m^3。
3.4.2 原料油的贮存量,宜按15~25d的用油量计算。
3.4.3 原料油贮罐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3.4.4 制造城镇燃气的重油蓄热裂解装置,宜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其炉型应为三筒炉。
用做掺混合增热煤气时,宜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
3.4.5 油制气炉的年操作日,应按300d计算。
3.4.6 油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m^3/m^3·h):
当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0.6~0.65。
当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0.5~0.55;
(2)反应器内催化剂层的高度,宜为0.6~0.7m;
(3)燃烧室热强度宜采用(500×10^4~700×10^4)kJ/m^3·h;
(4)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量的比例:
当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且每台炉子制气量大于或等于5×10^4m^3/d时,宜为10%~15%。
小于或等于2.5×10^4m^3/d时,宜小于18%。
当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10%~15%;
(5)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
当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1.0~1.2。
当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0.4~0.6。
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选用的催化剂是以电熔镁砂及三氧化二铝为担体的含镍量为3%~7%
的镍系催化剂。
3.4.7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主要产品产率指标,可按表3.4.7采用。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主要产品产率指标(按总用油量计) 表3.4.7
┌───────┬────┬─────────────────────────┐
│ 主要产品名称 │ │ 产 率 指 标 │
│ │ ├───────────────────┬─────┤
│ │ 单位 │ │ 热裂解制 │
│ │ │ 催化裂解制气工艺 │ 气工艺 │
├───────┼────┼──────────────┬────┼─────┤
│ 煤气 │ m^3/t │ 每台产气量≥5×10^4m^3/d │ 1200 │ │
│ │ (油) ├──────────────┼────┤ 550 │
│ │ │ 每台产气量≤2.5×10^4m^3/d │ 1100 │ │
├───────┼────┼──────────────┴────┼─────┤
│ 粗苯 │ % │ 6~8 │ 8~10 │
├───────┼────┼───────────────────┼─────┤
│ 焦油 │ % │ 10~15 │ 25~30 │
└───────┴────┴───────────────────┴─────┘
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生产的油制气,其低热值为21MJ/m^3;热裂解制气工艺生产的油制
气,其低热值为40MJ/m^3。
3.4.8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装置。
3.4.9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应设置备用蒸汽系统。
3.4.10 每2台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1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3.4.11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煤气温度不应大于35℃。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3.4.12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量应按1台炉的空气瞬时用量确定;
(2)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每1~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空气鼓风机应有减震和消音措施。
3.4.13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量应按1台炉的重油瞬时用量确定;
(2)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3)每1~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
3.4.14 输油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1d的用油量确定。
3.4.15 煤气系统应设置缓冲气罐,其容量宜按30min的产气量确定。
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
3.4.16 在空气管道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煤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爆破膜。
3.4.17 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
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3.4.18 油制气炉的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4.19 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4.20 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性气体散发的措施。
3.4.21 每台油制气炉产量大于或等于5×10^4m^3/d时,其油水分离池,宜设置机械化澄清
槽。
3.4.22 控制室内应设置下列仪表:
(1)应设置检测工艺介质(原料油、蒸汽和空气)的温度、压力和流量仪表;
(2)应设置检测油制气炉各部位的温度和压力仪表;
(3)应设置检测传动介质的工作压力仪表;
(4)应设置缓冲气罐限位的显示和报警信号;
(5)每台油制气炉产气量为10×10^4m^3/d,可设置主要工艺参数的远距离操纵调节仪表。
3.4.23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手动和自动切换操作;
(2)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设置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
全状态;
(5)每1~2组油制气炉的各台程序控制器之间,应设置联锁装置。
3.4.24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传动系统的型式,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型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应设置贮能设备。当采用液压传动时,宜采用压缩气做缓冲气源;
(3)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他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油制气炉工艺生产的
特点。
3.5 调 峰
3.5.1 气源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
求确定。
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
3.5.2 调峰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调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
3.5.3 气源厂的原料和产品的贮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
3.5.4 气源厂设计时,各类管线的口径应考虑用气高峰时的处理量和通过量。
混合前,后的出厂煤气,均应设置煤气计量装置。
3.5.5 气源厂应设置调度室。
3.5.6 季节性调峰时出厂燃气组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
规定。
4 净 化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煤干馏制气的净化工艺设计。
4.1.2 煤气净化工艺的选择,应根据煤气的种类、处理量和煤气中杂质的含量,并结合当
地条件和煤气掺混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煤气净化工艺流程可为煤气冷凝冷却、煤气排送、焦油雾脱除、氨脱除、粗苯吸收、萘最
终脱除和硫化氢及氰化氢脱除。
4.1.3 煤气净化设备的能力,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和其相应的杂质含量确定。
4.1.4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做到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仍能
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4.1.5 煤气净化工艺设计,应与化工产品回收设计相结合。
4.1.6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 煤气的冷凝冷却
4.2.1 煤气的冷凝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当处理煤气量较少,且脱氨工艺为水
洗涤法时,可采用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先间接式冷凝冷却,后直接
式冷凝冷却工艺。
4.2.2 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经冷凝冷却后的温度,当采用半直接法回收氨以制取硫铵时,应小于35℃;当
采用水洗涤法回收氨时,应小于25℃;
(2)初冷器的冷却水出口温度,应根据工艺要求或冷却水中碳酸盐含量确定;
(3)冷却水宜循环使用,对水质应进行稳定处理;
(4)初冷器台数的设置原则,应当其中1台检修时,其余各台仍能满足煤气冷凝冷却的要
求;
(5)宜采用轻质焦油除去管壁上的萘。
4.2.3 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经冷却后的温度,应小于35℃;
(2)开始投产及补充用冷却水的总硬度,不宜大于0.02mmol/L;
(3)洗涤水应循环使用。
4.2.4 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的冷凝冷却为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
的焦油氨水,宜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
(2)煤气的冷凝冷却为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
的焦油氨水的处理,当脱氨为硫酸吸收法时,可采用混合澄清分离系统;当脱氨为水洗涤法
时,可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
(3)剩余氨水应除油后再进行溶剂萃取脱酚和蒸氨;
(4)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排放气应设置处理装置。
4.3 煤气排送
4.3.1 煤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量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确定;
(2)风压应按煤气系统的最大阻力和煤气罐的最高压力的总和确定;
(3)煤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每1~3台,宜另设1台备用。
4.3.2 离心式鼓风机宜设置无级调速装置。
4.3.3 煤气循环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时,必须在鼓风机的出口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
置大循环管。数台风机并联时,宜在鼓风机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
注:当设有无级调速装置,且风机转速的变化能适应输气量的变化时可不设小循环管。
(2)当采用容积式鼓风机时,每台鼓风机进出口的煤气管道上,必须设置旁通管。数台
风机并联时,应在风机出口的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置大循环管,并在风机
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
4.3.4 用电动机带动的煤气鼓风机,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
范》GB 50052的“一级负荷”设计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酚努措施。
4.3.5 离心式鼓风机应设有必要的联锁和信号装置。
4.3.6 鼓风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鼓风机安装高度,应能保证进口煤气管道内冷凝液排出通畅。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
时,鼓风机进口煤气的冷凝液排出口与水封槽满流口中心高差不应小于鼓风机全压(以水柱
表示);
(2)鼓风机组之间和鼓风机与墙之间的通道宽度,应根据鼓风机的型号、操作和检修的
需要等因素确定;
(3)鼓风机机组的安装位置,应能使鼓风机前阻力最小,并使各台初冷器阻力均匀;
(4)鼓风机房宜设置起重设备;
(5)鼓风机应设置单独的仪表操作间;
当仪表操作间设置在鼓风机房内时,仪表操作间应设置能观察鼓风机运转的隔音玻璃窗;
(6)离心鼓风机用的油站宜布置在底层,楼板面上留出检修孔或安装孔。油站的安装高
度应满足鼓风机主油泵的吸油高度。
鼓风机应设置事故供油装置。
4.4 焦油雾的脱除
4.4.1 煤气中焦油雾的脱除设备,宜采用电捕焦油器。电捕焦油器不得少于2台,并应并联
设置。
4.4.2 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泄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
(2)电捕焦油器宜设有煤气含氧量的自动测量仪;
(3)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
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
4.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4.5.1 采用硫酸吸收法进行氨的脱除和回收时,宜采用半直接法。当采用饱和器时,其设
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预热器的煤气出口温度,宜为70~80℃;
(2)煤气在饱和器环形断面内的流速,应为0.7~0.9m/s;
(3)饱和器出口煤气中含氨量应小于30mg/m^3;
(4)循环母液的小时流量,不应小于饱和器内母液容积的3倍;
(5)氨水中的酚宜回收。酚的回收可在蒸氨工艺之前进行;蒸氨后的废氨水中含氨量,
应小于300mg/L。
4.5.2 硫铵工段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硫铵工段可由硫铵、吡啶、蒸氨和酸碱贮槽等组成,其布置应考虑运输方便;
(2)硫铵工段应设置现场分析台;
(3)吡啶操作室应与硫铵操作室分开布置,可用楼梯间隔开;
(4)蒸氨设备宜露天布置并应布置在吡啶装置一侧。
4.5.3 饱和器机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饱和器中心与主厂房外墙的距离,应根据饱和器直径确定,并宜符合表4.5.3-1的规
定;
饱和器中心与主厂房外墙的距离 表4.5.3-1
┌──────────┬────┬────┬────┬─────┬──────┐
│ 饱和器直径(mm) │ 6250 │ 5500 │ 4500 │ 3000 │ 2000 │
├──────────┼────┼────┼────┴─────┴──────┤
│饱和器中心与主厂房外│ >12 │ >10 │ 7~10 │
│墙距离(m) │ │ │ │
└──────────┴────┴────┴─────────────────┘
(2)饱和器中心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饱和器直径确定,并宜符合表4.5.3-2的规定;
饱和器中心间的最小距离 表4.5.3-2
┌─────────────┬─────┬─────┬─────┬──────┐
│ 饱和器直径(mm) │ 6250 │ 5500 │ 4500 │ 3000 │
├─────────────┼─────┼─────┼─────┼──────┤
│ 饱和器中心距(m) │ 12 │ 10 │ 9 │ 7 │
└─────────────┴─────┴─────┴─────┴──────┘
(3)饱和器锥形底与防腐地坪的垂直距离应大于400mm;
(4)泵宜露天布置。
4.5.4 离心干燥系统设备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硫铵操作室的楼层标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结晶槽至离心机母液能顺利自流;
2)离心机分离出母液能自流入饱和器。
(2)2台连续式离心机的中心距不宜小于4m。
4.5.5 蒸氨和吡啶系统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吡啶生产宜负压操作;
(2)各溶液的流向宜保证自流。
4.5.6 硫铵系统设备的选用和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饱和器机组必须设置备品,其备品率为50%~100%;
(2)硫铵系统宜设置2个母液贮槽;
(3)硫铵结晶的分离应采用耐腐蚀的连续式离心机,并应设置备品;
(4)硫铵结晶的干燥设备宜采用沸腾干燥器;
(5)硫铵系统必须设置粉尘捕集器。
4.5.7 设备和管道中硫酸浓度小于75%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5.8 离心机室的墙裙、各操作室的地面、饱和器机组母液贮槽的周围地坪和可能接触腐
蚀性介质的地方,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5.9 对酸焦油、废酸液等应分别处理。
4.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4.6.1 煤气进入洗氨塔前,应脱除焦油雾和萘。进入洗氨塔的煤气含萘量应小于500mg/m^3。
4.6.2 洗氨塔出口煤气含氨量,应小于100mg/m^3。
4.6.3 洗氨塔出口煤气温度,宜为25~27℃。
4.6.4 新洗涤水的温度应小于25℃;总硬度不宜大于0.02mmol/L。
4.6.5 水洗涤法脱氨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洗涤塔不得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
(2)两相邻塔间净距不宜小于2.5m;当塔径超过5m时,塔间净距宜取塔径的一半;当采
用多段循环洗涤塔时,塔间净距不宜小于4m;
(3)洗涤泵房与塔群间净距不宜小于5m;
(4)蒸氨和黄血盐系统除泵、离心机和碱、铁刨花、黄血盐等储存库外,其余均宜露天
布置;
(5)当采用废氨水洗氨时,废氨水冷却器宜设置在洗涤部分。
4.6.6 富氨水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7 煤气最终冷却
4.7.1 煤气最终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或间接式冷却。
4.7.2 煤气经最终冷却后,其温度宜小于27℃。
4.7.3 当煤气最终冷却采用直接式冷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最终冷却水用量,应按煤气入塔温度和煤气中含萘量等因素确定;
(2)入塔的最终冷却水温度宜小于25℃,最终冷却水宜循环使用;
(3)最终冷却水在冷却降温时,必须采取防止氰化氢等有毒物质污染大气的措施。
4.7.4 直接式最终冷却塔宜采用空塔或金属隔板塔。
4.7.5 煤气在直接式最终冷却塔中萘的脱除宜采用水洗法或油洗法。
4.7.6 直接式最终冷却水中萘分离,当采用焦油洗萘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洗萘用焦油量,应按最终冷却水量的5%计算;
(2)焦油洗萘器的容量,宜按1h洗萘用焦油量的6~8倍计算。
4.7.7 当煤气最终冷却采用横管式间接冷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在管间宜自上向下流动,冷却水在管内宜自下向上流动。在煤气侧宜有清除管
壁上萘的设施;
(2)横管内冷却水可分为两段,其下段水入口温度,宜小于20℃;
(3)冷却器煤气出口处宜设捕雾装置。
4.8 粗苯的吸收
4.8.1 煤气中粗苯的吸收,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
4.8.2 吸收粗苯用的洗油,宜采用焦油洗油。
4.8.3 洗油循环量,应按煤气中粗苯含量和洗油的种类等因素确定。循环洗油中含萘量宜
小于5%。
4.8.4 采用不同类型的洗苯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木格填料塔时,不应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
(2)当采用钢板网填料塔或塑料填料塔时,宜采用2台并宜串联设置;
(3)当煤气流量比较稳定时,可采用筛板塔。
4.8.5 洗苯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格填料塔:煤气在木格间有效截面的流速,宜取1.6~1.8m/s;吸收面积宜按1.0~
1.1m^2/m^3h(煤气)计算;
(2)钢板网填料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0.9~1.1m/s;吸收面积宜按0.6~0.7m^2/m^3h
(煤气)计算;
(30)筛板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1.2~2.5m/s。每块湿板的阻力,宜取200Pa。
当处理干馏气时,塔板数应取24块。
4.8.6 本系统必须设置相应的粗苯蒸馏装置。
4.9 萘的最终脱除
4.9.1 萘的最终脱除,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
4.9.2 洗萘用的溶剂宜采用直馏轻柴油或低萘焦油洗油。
4.9.3 最终洗萘塔,宜采用填料塔,可不设备用。
4.9.4 最终洗萘塔,宜分为两段。第一段可采用循环溶剂喷淋;第二段应采用新鲜溶剂喷
淋,并设定时定量控制装置。
4.9.5 当进入最终洗萘塔的煤气中含萘量小于400mg/m^3和温度小于30℃时,最终洗萘塔的
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0.65~0.75m/s;
(2)吸收面积宜按大于0.35m^2/m^3h(煤气)计算。
4.10 湿法脱硫
4.10.1 以煤或重油为原料所产生的人工煤气的脱硫脱氰宜采用氧化再生法。
4.10.2 氧化再生法的脱硫液,应选用硫容量大、副反应小、再生性能好、无毒和原料来源
比较方便的脱硫液。
4.10.3 当采用氧化再生法脱硫时,煤气进入脱硫装置前,应脱除油雾。
当采用氨型的氧化再生法脱硫时,脱硫装置应设在氨的脱除装置之前。
4.10.4 当采用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时,其吸收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脱硫液的硫容量,应根据煤气中硫化氢的含量,并按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试
验资料确定;
注:当无资料时,可取0.2~0.25kg(硫)/m^3(溶液)。
(2)脱硫塔宜采用木格填料塔或塑料填料塔;
(3)煤气在木格填料塔内空塔流速,宜取0.5m/s;
(4)脱硫液在反应槽内停留时间,宜取8~10min;
(5)脱硫塔台数的设置原则,应在操作塔检修时,出厂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仍能符合现行
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4.10.5 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再生设备,宜采用高塔式或喷射再生槽式。
(1)当采用高塔式再生设备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塔吹风强度宜取100~130m^3/m^2h。空气耗量可按9~13m^3/kg(硫)计算。
2)脱硫液在再生塔内停留时间,宜取25~30min。
3)再生塔液位调节器的升降控制器,宜设在硫泡沫槽处。
4)宜设置专用的空气压缩机。入塔的空气应除油;
(2)当采用喷射再生设备时,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槽吹风强度,宜取80~145m^3/m^2h;空气耗量可按3.5~4m^3/m^3(溶液)计算。
2)脱硫液在再生槽内停留时间,宜取6~10min。
4.10.6 脱硫液加热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高塔式再生时,加热器宜位于富液泵与再生塔之间;
(2)当采用喷射再生槽时,加热器宜位于贫液泵与脱硫塔之间。
4.10.7 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中硫磺回收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硫泡沫槽不应少于2台,并轮流使用。硫泡沫槽内应设有搅拌装置和蒸气加热装置;
(2)硫磺成品种类的选择,应根据煤气种类、硫磺产量并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3)当生产熔融硫时,可采用硫膏在熔硫釜中脱水工艺。熔硫釜宜采用夹套罐式蒸气加热。
硫渣和废液应分别回收并应设废气净化装置。
4.10.8 事故槽的容量,应按系统中存液量大的单台容量设计。
4.10.9 煤气脱硫氰溶液系统中副产品回收设备的设置,应按煤气种类及脱硫副反应的特点
进行设计。
4.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4.11.1 脱硫剂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确定。可选用藻铁矿、钢厂赤泥、铸铁屑或与铸
铁屑有同样性能的铁屑。
藻铁矿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宜大于15%。当采用铸铁屑或铁屑时,必须经氧化处理 。
配制脱硫剂用的疏松剂宜采用木屑。
4.11.2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可采用箱式或塔式。
4.11.3 当采用塔式常压氧化铁法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煤气通过脱硫设备时,流速宜取7~11mm/s;当进口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低于1.0g/m^3时,
其流速可适当提高;
(2)煤气与脱硫剂的接触时间, 宜取130~200s;
(3)每层脱硫剂的厚度,宜取0.3~0.8m;
(4)氧化铁法脱硫剂需用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1673(Cs)^0.5
V=------------------------------- (4.11.3)
f·ρ
式中V——每小时1000m^3煤气所需脱硫剂的容积(m^3);
Cs——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体积百分数);
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可取15%~18%;
ρ——新脱硫剂密度(t/m^3)。当采用藻铁矿或铸铁屑脱硫剂时,可取0.8~0.9。
(5)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的操作设计温度,可取25~35℃。每个脱硫设备应设置蒸气注入
装置。寒冷地区的脱硫设备,应有保温措施;
(6)每组脱硫箱(或塔),宜设有一个备用。连通每个脱硫箱间的煤气管道的布置,应能依次
向后轮环输气。
4.11.4 脱硫箱宜采用高架式。
4.11.5 箱式和塔式脱硫装置,其脱硫剂的装卸,应采用机械设备。
4.11.6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应设有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4.11.7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工段应设有配制和堆放脱硫剂的场地;场地应采用混凝土地坪。
4.11.8 脱硫剂采用箱内再生时,掺空气后煤气中含氧量应由煤气中硫化氢含量确定。但出
箱时煤气中含氧量应小于1%(体积)。
4.12 放散和液封
4.12.1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4.12.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4.12.3 煤气系统中液封槽液封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气鼓风机出口处,应为鼓风机全压(以水柱表示)加500mm;
(2)硫铵工段满流槽内的液封高度和水封槽内液封高度应满足煤气鼓风机全压(以水柱表示)
要求;
(3)其余处均应为最大操作压力(以水柱表示)加500mm。
5 燃气输配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
的设计。
5.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
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
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5.1.3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
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
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
进行设计。
5.1.3A 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 (即
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
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5.1.4 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5.1.3A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
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
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
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
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5.1.5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5.1.5的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表5.1.5
┌───────────────────┬──────────────────┐
│ 名 称 │ 压力(MPa) │
├──────────┬────────┼──────────────────┤
│ │ A │ 2. 5<P≤4.0 │
│ 高压燃气管道 ├────────┼──────────────────┤
│ │ B │ 1.6<P≤2.5 │
├──────────┼────────┼──────────────────┤
│ │ A │ 0.8<P≤1.6 │
│ 次高压燃气管道 ├────────┼──────────────────┤
│ │ B │ 0.4<P≤0.8 │
├──────────┼────────┼──────────────────┤
│ │ A │ 0.2<P≤0.4 │
│ 中压燃气管道 ├────────┼──────────────────┤
│ │ B │ 0.01≤P≤0.20 │
├──────────┴────────┼──────────────────┤
│ 低压燃气管道 │ P<0.01 │
└───────────────────┴──────────────────┘
5.1.6 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
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5.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5.2.1 城镇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计算月的小时最大用气量计算。该小时最大用气量应
根据所有用户燃气用气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独立居民小区和庭院燃气支管的计算流量宜按本规范第7.2.6条规定执行。
5.2.2 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0℃和101.325kPa),宜按下式计算:
1
Qh=-------Qa (5.2.2)
n
式中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m^3/h);
Qa——年燃气用量(m^3/a);
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h);其值为:
365×24
n= --------------------------
KmKdKh
Km——月高峰系数。计算月的日平均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Kd——日高峰系数。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Kh——小时高峰系数。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小时平均用气量
之比。
5.2.3 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的高峰系数,应根据该城镇各类用户燃气用量(或燃料用量)
的变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经分析研究确定。
工业企业和燃气汽车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宜按每个独立用户生产的特点和燃气用
量(或燃料用量)的变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确定。
5.2.3A 采暖通风和空调所需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有关热负荷规定并考虑燃气采暖通风和空调的热效率折算确定。
5.2.4 低压燃气管道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ΔP Q^2 T
----------------=6.26×10^7λ-------------ρ ── (5.2.4)
l d^5 T0
式中Δ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式(5.2.5—2)和附录A第A.0.1条第一、二款计算;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d——管道内径(mm);
ρ——燃气的密度(kg/m^3);
T——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温度(K);
T0——273.15(K)。
5.2.5 高压、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P^21-P^22 Q^2 T
-----------------------=1.27×10^10λ------------- ρ----------Z (5.2.5-1)
L d^5 T0
式中P1——燃气管道起点的压力(绝压kPa);
P2—— 燃气管道终点的压力(绝压kPa);
Z——压缩因子,当燃气压力小于1.2MPa(表压)时,Z取1;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λ——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下式计算:
1 K 2.51
-----------------=2lg(---------- +-------------------) (5.2.5-2)
λ^0.5 3.7d Reλ^0.5
式中lg——常用对数;
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
Re——雷诺数(无量纲)。
注:当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采用手算时,宜采用附录A公式。
5.2.6 室外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可按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的5%~10%进行计算。
5.2.7 城镇燃气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ΔPd=0.75Pn+150 (5.2.7)
式中Δ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Pa);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Pa)。
注:ΔPd含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应按本规范第7.2.9
条执行。
5.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5.3.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
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燃气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和《燃气用
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2)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
件》GB/T13295的规定;
(3)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
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4)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5.3.1A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9.4条的要求。次高压
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公式(5.9.6)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5.3.1A
的规定。
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表5.3.1A
┌───────────────────┬──────────────────┐
│ │ │
│ 钢管公称直径(mm) │ 公称壁厚(mm) │
├───────────────────┼──────────────────┤
│ 100~150 │ 4.0 │
├───────────────────┼──────────────────┤
│ 200~300 │ 4.8 │
├───────────────────┼──────────────────┤
│ 350~450 │ 5.2 │
├───────────────────┼──────────────────┤
│ 500~550 │ 6.4 │
├───────────────────┼──────────────────┤
│ 600~900 │ 7.1 │
├───────────────────┼──────────────────┤
│ 950~1000 │ 8.7 │
├───────────────────┼──────────────────┤
│ 1050 │ 9.5 │
└───────────────────┴──────────────────┘
5.3.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注: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如立交桥等)。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2—1
和表5.3.2-2的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5.3.2-1
┌──────────────────────┬───────────────┐
│ │ 地下燃气管道 │
│ ├───┬─────┬─────┤
│ 项 目 │ │ 中压 │ 次高压 │
│ │ 低压 ├──┬──┼──┬──┤
│ │ │ B │ A │ B │ A │
├───────┬──────────────┼───┼──┼──┼──┼──┤
│ │ 基础 │ 0.7 │ 1.0 │1.5 │ - │ - │
│ 建筑物的 ├──────────────┼───┼──┼──┼──┼──┤
│ │ 外墙面(出地面处) │ - │ - │ - │ 4.5 │ 6.5 │
├───────┴──────────────┼───┼──┼──┼──┼──┤
│ 给水管 │ 0.5 │ 0.5 │ 0.5 │ 1.0 │ 1.5 │
├──────────────────────┼───┼──┼──┼──┼──┤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1.0 │ 1.2 │ 1.2 │ 1.5 │ 2.0 │
├───────────┬──────────┼───┼──┼──┼──┼──┤
│ │ 直埋 │ 0.5 │ 0.5 │ 0.5 │ 1.0 │ 1.5 │
│ 电力电缆 ├──────────┼───┼──┼──┼──┼──┤
│ (含电车电缆) │ 在导管内 │ 1.0 │ 1.0 │ 1.0 │ 1.0 │ 1.5 │
├───────────┼──────────┼───┼──┼──┼──┼──┤
│ │ 直埋 │ 0.5 │ 0.5 │ 0.5 │ 1.0 │ 1.5 │
│ 通信电缆 ├──────────┼───┼──┼──┼──┼──┤
│ │ 在导管内 │ 1.0 │ 1.0 │ 1.0 │ 1.0 │ 1.5 │
├───────────┼──────────┼───┼──┼──┼──┼──┤
│ │ DN≤300mm │ 0.4 │ 0.4 │ 0.4 │ 0.4 │ 0.4 │
│ 其他燃气管道 ├──────────┼───┼──┼──┼──┼──┤
│ │ DN>300mm │ 0.5 │ 0.5 │ 0.5 │ 0.5 │ 0.5 │
├───────────┼──────────┼───┼──┼──┼──┼──┤
│ │ 直埋 │ 1.0 │ 1.0 │ 1.0 │ 1.5 │ 2.0 │
│ 热力管 ├──────────┼───┼──┼──┼──┼──┤
│ │ 在管沟内(至外壁)│ 1.0 │ 1.5 │ 1.5 │ 2.0 │ 4.0 │
├───────────┼──────────┼───┼──┼──┼──┼──┤
│ │ ≤35kV │ 1.0 │ 1.0 │ 1.0 │ 1.0 │ 1.0 │
│ 电杆(塔)的基础 ├──────────┼───┼──┼──┼──┼──┤
│ │ >35kV │ 2.0 │ 2.0 │ 2.0 │ 5.0 │ 5.0 │
├───────────┴──────────┼───┼──┼──┼──┼──┤
│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 1.0 │ 1.0 │ 1.0 │ 1.0 │ 1.0 │
├──────────────────────┼───┼──┼──┼──┼──┤
│ 铁路路堤坡脚 │ 5.0 │ 5.0 │ 5.0 │ 5.0 │ 5.0 │
├──────────────────────┼───┼──┼──┼──┼──┤
│ 有轨电车钢轨 │ 2.0 │ 2.0 │ 2.0 │ 2.0 │ 2.0 │
├──────────────────────┼───┼──┼──┼──┼──┤
│ 街树(至树中心) │ 0.75 │ 0.75│ 0.75│ 1.20│ 1.20│
└──────────────────────┴───┴──┴──┴──┴──┘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表5.3.2-2
┌───────────────────┬──────────────────┐
│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
│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 0.15 │
├───────────────────┼──────────────────┤
│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 0.15 │
├────────┬──────────┼──────────────────┤
│ │ 直埋 │ 0.50 │
│ 电缆 ├──────────┼──────────────────┤
│ │ 在导管内 │ 0.15 │
├────────┴──────────┼──────────────────┤
│ 铁路轨底 │ 1.20 │
├───────────────────┼──────────────────┤
│ 有轨电车轨底 │ 1.00 │
└───────────────────┴──────────────────┘
注:①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5.3.2-1和表5.3.2-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
的防护措施后,表5.3.2-1和表5.3.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
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
1.0m,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且次高压A燃气管道距建
筑物外墙面6.5m时,管涤炮厚不应小于9.5mm;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或小于9.5mm时,距
外墙面分别不应小于表5.9.12中地下燃气管道压力为1.61MPa的有关规定。
②表5.3.2-1和表5.3.2-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
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3执行。
5.3.3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
5.3.4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扔霹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3.5 地下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
处理。
5.3.6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
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3.7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
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5.3.2-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
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5.3.8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
(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0m。
(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
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
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部距电车涤胚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5.3.9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
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
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他可燃的管涤牛持一定间距;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形式;
6)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5.3.10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
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5)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
弯管应考虑盲板力。
5.3.11 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5.3.12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
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5.3.14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5.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
敷设。
(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
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15的规定。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表5.3.15
┌──────────────────┬───────────────────┐
│ │ 最小垂直净距(m) │
│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
│ │ 燃气管道下 │ 燃气管道上 │
├──────────────────┼──────────┼────────┤
│ 铁路轨顶 │ 6.00 │ - │
├──────────────────┼──────────┼────────┤
│ 城市道路路面 │ 5.50 │ - │
├──────────────────┼──────────┼────────┤
│ 厂区道路路面 │ 5.00 │ - │
├──────────────────┼──────────┼────────┤
│ 人行道路路面 │ 2.20 │ - │
├──────────┬───────┼──────────┼────────┤
│ │ 3kV以下 │ - │ 1.50 │
│ 架空电力线,电压 ├───────┼──────────┼────────┤
│ │ 3~10kV │ - │ 3.00 │
│ ├───────┼──────────┼────────┤
│ │ 35~66kV │ - │ 4.00 │
├──────────┼───────┼──────────┼────────┤
│ │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同管道直径,但不│
│ 其他管道,管径 │ │0.10 │小于0.10 │
│ ├───────┼──────────┼────────┤
│ │ >300mm │ 0.30 │ 0.30 │
└──────────┴───────┴──────────┴────────┘
注: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
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
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③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
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2。
(5)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程》GB6222的规定。
5.4 门站和储配站
5.4.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贮存、控制供气
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门站和储配站的工程设计。
5.4.2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应注意与城市景观等协调;
(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6)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5.4.3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建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5.4.3执行。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5.4.3
┌───────────┬────┬────┬─────┬─────┬────┐
│ 储气罐总容积(m^3) │ <1000 │>1000至│ >10000至 │ >50000至 │>200000│
│ │ │ <10000 │ <50000 │ <200000 │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20 │ 25 │ 30 │ 35 │ 40 │
├───────────┼────┼────┼─────┼─────┼────┤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 10 │ 12 │ 15 │ 20 │ 25 │
│间 │ │ │ │ │ │
├───────────┼────┼────┼─────┼─────┼────┤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 │ │ │ │ │
│等辅助建筑 │ 12 │ 15 │ 20 │ 25 │ 30 │
├───────────┼────┼────┼─────┼─────┼────┤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 15 │ 20 │ 25 │ 30 │ 35 │
├───────────┼────┼────┼─────┼─────┼────┤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 18 │ 20 │ 25 │ 30 │ 35 │
├───────────┼────┴────┴─────┴─────┴────┤
│消酚琶房、消防水池取 │ 20 │
│水口 │ │
├───────────┼────┬────┬─────┬─────┬────┤
│ 站内道路(路边) │ 10 │ 10 │ 10 │ 10 │ 10 │
├───────────┼────┼────┼─────┼─────┼────┤
│ 围墙 │ 15 │ 15 │ 15 │ 15 │ 18 │
└───────────┴────┴────┴─────┴─────┴────┘
注:①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②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
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③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
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④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
求确定。
⑤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4.3A 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半径;
(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
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且不应小于20.0m;
(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有关规定。
5.4.3B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
区。
(2)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J16“二级”的规定。
(3)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5.4.3C 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本规
范第2.2.3条的有关规定。
5.4.3D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
(2)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
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
(3)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备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
风沙地区宜采用全封闭式厂房;
(5)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7)当长输管道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宜设置在门站内;
(8)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9)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文修。
5.4.3E 站内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
5.4.4 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 表5.4.4
┌──────────┬───────────────────────────┐
│ 进、出站参数 │ 功能 │
│ ├────────┬────────┬─────────┤
│ │ 指 示 │ 记 录 │ 累 计 │
├──────────┼────────┼────────┼─────────┤
│ 流 量 │ + │ + │ + │
├──────────┼────────┼────────┼─────────┤
│ 压 力 │ + │ + │ │
├──────────┼────────┼────────┼─────────┤
│ 温 度 │ + │ + │ │
└──────────┴────────┴────────┴─────────┘
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
(2)宜设置测定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表。
5.4.5 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
混配要求确定;
(2)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
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4)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5.4.6 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
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加500mm。燃气进、出
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
(2)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储气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
声、光报警装置;
(3)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
(4)湿式储气罐的水封高度应经过计算后确定;
(5)寒冷地区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设有防冻措施;
(6)干式储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运行;
(7)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
(8)干式储气罐应配有检修通道。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置检修电梯。
5.4.7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
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
(2)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4)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开孔数量;
(5)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
(6)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7-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建物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7-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
不得小于10m;
(7)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5.4.7-1
┌─────────────────────────┬────────────┐
│ 项 目 │ 防火间距(m)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
│ 民用建筑 │ 25 │
├─────────────────────────┼────────────┤
│ 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 30 │
├─────────────────────────┼────────────┤
│ 室外变配电站 │ 30 │
├─────────────────────────┼────────────┤
│ 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 │ 25 │
├─────────────────────────┼────────────┤
│ 其他厂房 │ 20 │
├─────────────────────────┼────────────┤
│ 铁路用地界 │ 30 │
├──────────┬──────────────┼────────────┤
│ │ 高速、Ⅰ、Ⅱ级 │ 15 │
│ 公路用地界 ├──────────────┼────────────┤
│ │ Ⅲ、Ⅳ级 │ 10 │
├──────────┼──────────────┼────────────┤
│ │ >380V │ 2.0倍杆高 │
│ 架空电力线 ├──────────────┼────────────┤
│ │ ≤380V │ 1.5倍杆高 │
├──────────┼──────────────┼────────────┤
│ │ 国家Ⅰ、Ⅱ级 │ 1.5倍杆高 │
│ 架空通信线 ├──────────────┼────────────┤
│ │ Ⅲ、Ⅳ级 │ 1.5倍杆高 │
└──────────┴──────────────┴────────────┘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5.4.7-2
┌────────────────────────┬─────────────┐
│ 项 目 │ 防火间距(m)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
│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 25 │
├────────────────────────┼─────────────┤
│ 可燃气体储气罐 │ 20 │
├────────────────────────┼─────────────┤
│ 室外变配电站 │ 30 │
├────────────────────────┼─────────────┤
│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及工艺装置区 │ 20 │
├────────────────────────┼─────────────┤
│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 25 │
├────────────────────────┼─────────────┤
│ 燃气锅炉房 │ 25 │
├────────────────────────┼─────────────┤
│ 消酚琶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 20 │
├────────────────────────┼─────────────┤
│ 站内道路(路边) │ 2 │
├────────────────────────┼─────────────┤
│ 站区围墙 │ 2 │
└────────────────────────┴─────────────┘
5.4.7A 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其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
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低压流体输
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5.4.8 燃气加压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燃气加压设备应结合输配系统规划采用的工艺流程、设计负荷及排气压力,
并按照实际供气规模及调度要求确定;
(2)加压设备应根据吸排气压力、排气量选择机型。所选用的设备应便于操作文护、安
全可靠,并符合节能、高效、低震和低噪音的要求;
(3)加压设备的排气能力应按厂方提供的实测值为依据。站内加压设备的型式应一致,
加压设备的规格应能满足运行调度要求,并不宜多于两种。
储配站内装机总台数不宜过多。每1~5台压缩机宜另设1台备用。
5.4.9 压缩机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宜按独立机组配置进、出气管、阀门、旁通、冷却器、安全放散、供油和供
水等各项辅助设施;
(2)压缩机的进、出气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或管沟敷设,并宜采取减震降噪措施;
(3)管道设计应设有能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文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
(4)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
2)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3)重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
4)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置移动或可拆卸式的文修平台或扶梯;
6)文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5)压缩机间宜根据设备情况设置检修用起吊设备;
(6)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7)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5.4.10 压缩机的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
应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音耐火玻璃窗。
5.4.11 储配站控制室内的二次检测仪表及操作调节装置宜按表5.4.11规定设置。
储配站控制室内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表5.4.11
┌─────────────────┬─────┬──────────────┐
│ │ │ 控制室 │
│ 参数名称 │ 现场显示 ├───┬─────┬────┤
│ │ │ 显示 │记录或累计│报警联锁│
├─────────────────┼─────┼───┼─────┼────┤
│ 压缩机室进气管压力 │ │ + │ │ + │
├─────────────────┼─────┼───┼─────┼────┤
│ 压缩机室出气管压力 │ │ + │ + │ │
├───────┬─────────┼─────┼───┼─────┼────┤
│ │ 吸气压力 │ + │ │ │ │
│ 机 组 │ 吸气温度 │ + │ │ │ │
│ │ 排气压力 │ + │ + │ │ + │
│ │ 排气温度 │ + │ │ │ │
├───────┼─────────┼─────┼───┼─────┼────┤
│ │ 供电压力 │ │ + │ │ │
│ │ 电流 │ │ + │ │ │
│ 压缩机室 │ 功率因数 │ │ + │ │ │
│ │ 功率 │ │ + │ │ │
├───────┼─────────┼─────┼───┼─────┼────┤
│ │ 电压 │ + │ + │ │ │
│ │ 电流 │ + │ + │ │ │
│ 机 组 │ 功率因数 │ │ + │ │ │
│ │ 功率 │ │ + │ │ │
├───────┼─────────┼─────┼───┼─────┼────┤
│ │ 供水温度 │ │ + │ │ │
│ 压缩机室 │ 供水压力 │ │ + │ │ + │
├───────┼─────────┼─────┼───┼─────┼────┤
│ │ 供水温度 │ + │ │ │ │
│ 机 组 │ 回水温度 │ + │ │ │ │
│ │ 水流状态 │ + │ + │ │ │
├───────┼─────────┼─────┼───┼─────┼────┤
│ │ 供油压力 │ + │ │ │ + │
│ 润滑油 │ 供油温度 │ + │ │ │ │
│ │ 回油温度 │ + │ │ │ │
├───────┴─────────┼─────┼───┼─────┼────┤
│ 电机酚努通风 │ │ + │ │ + │
│ 系统排风压力 │ │ │ │ │
└─────────────────┴─────┴───┴─────┴────┘
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
5.4.12 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 “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
5.4.12A 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4.12A的规定。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表 表5.4.12A
┌──────┬─────┬─────┬──────┬─────┬──────┐
│ 储罐容积 │ >500至 │ >10000 │ >50000 │ >100000 │ │
│ (m^3) │ ≤10000 │ 至≤50000 │ 至≤100000 │至≤200000│ >200000 │
├──────┼─────┼─────┼──────┼─────┼──────┤
│ 消防用水量 │ 15 │ 20 │ 25 │ 30 │ 35 │
│ (L/S) │ │ │ │ │ │
└──────┴─────┴─────┴──────┴─────┴──────┘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
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2)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
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
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4)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5)门站的工艺装置区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6)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
设置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注:①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②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5.4.13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
“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
5.4.14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酚努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2)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相关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5.4.14A 储气罐和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
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的规定。
5.4.14B 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
范》HGJ28的规定。
5.4.14C 门站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
8的规定。
5.5 本节删除,相关内容合并至5.4节
5.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5.6.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制管道之间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
和调压装置的设计。
5.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
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 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
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符合本规范第5.6.10条的要求时,可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
(5)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
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6.12条和5.6.4A条的要求;
(6)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
下单独的箱内。
5.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表5.6.3
┌──────┬──────┬───┬────┬─────┬────┬─────┐
│ │调压装置入口│建筑物│重要公共│ 铁路 │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
│ 设置形式 │燃气压力级制│外墙面│ 建筑物 │(中心线)│ │ 配电柜 │
├──────┼──────┼───┼────┼─────┼────┼─────┤
│ │ 高压(A) │ 18.0 │ 30.0 │ 25.0 │ 5.0 │ 6.0 │
│ ├──────┼───┼────┼─────┼────┼─────┤
│ │ 高压(B) │ 13.0 │ 25.0 │ 20.0 │ 4.0 │ 6.0 │
│ ├──────┼───┼────┼─────┼────┼─────┤
│地上单独建筑│ 次高压(A) │ 9.0 │ 18.0 │ 15.0 │ 3.0 │ 4.0 │
│ ├──────┼───┼────┼─────┼────┼─────┤
│ │ 次高压(B) │ 6.0 │ 12.0 │ 10.0 │ 3.0 │ 4.0 │
│ ├──────┼───┼────┼─────┼────┼─────┤
│ │ 中压(A ) │ 6.0 │ 12.0 │ 10.0 │ 2.0 │ 4.0 │
│ ├──────┼───┼────┼─────┼────┼─────┤
│ │ 中压(B) │ 6.0 │ 12.0 │ 10.0 │ 2.0 │ 4.0 │
├──────┼──────┼───┼────┼─────┼────┼─────┤
│ │ 次高压(A) │ 7.0 │ 14.0 │ 12.0 │ 2.0 │ 4.0 │
│ ├──────┼───┼────┼─────┼────┼─────┤
│ 调压柜 │ 次高压(B) │ 4.0 │ 8.0 │ 8.0 │ 2.0 │ 4.0 │
│ ├──────┼───┼────┼─────┼────┼─────┤
│ │ 中压(A) │ 4.0 │ 8.0 │ 8.0 │ 1.0 │ 4.0 │
│ ├──────┼───┼────┼─────┼────┼─────┤
│ │ 中压(B) │ 4.0 │ 8.0 │ 8.0 │ 1.0 │ 4.0 │
├──────┼──────┼───┼────┼─────┼────┼─────┤
│ │ 中压(A) │ 3.0 │ 6.0 │ 6.0 │ - │ 3.0 │
│ ├──────┼───┼────┼─────┼────┼─────┤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B) │ 3.0 │ 6.0 │ 6.0 │ - │ 3.0 │
├──────┼──────┼───┼────┼─────┼────┼─────┤
│ │ 中压(A) │ 3.0 │ 6.0 │ 6.0 │ - │ 3.0 │
│ 地下调压箱 ├──────┼───┼────┼─────┼────┼─────┤
│ │ 中压(B) │ 3.0 │ 6.0 │ 6.0 │ - │ 3.0 │
└──────┴──────┴───┴────┴─────┴────┴─────┘
注:①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②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
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
可贴靠在上述外墙设置。
③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5.6.4 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悬挂式)。
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
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
进风口墙上。
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调压器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2)调压柜(落地式)。
1)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3)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
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
积内。
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
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
栏。
(3)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或
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5.6.4A 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
的规定;
(2)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6.4条第二款4)项规定;
(3)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地下调压箱设计应方便检修;
(5)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
5.6.5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5.6.2、5.6.3、5.6.4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
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
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
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
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一款2)、
3)、5)项要求。
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大于3次。
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
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3)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
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4)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
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
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满足本条第一款2)、4)项要求。
2)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
3)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
4)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
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N80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
内,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5.6.5A 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设计,其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GB3096的规定。
5.6.6 设置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干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
(2)当输送湿燃气时,无防冻措施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大于0℃;当输送液化石油气时,
其环境温度应大于液化石油气的露点。
5.6.7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
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5.6.8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
其他情况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站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
一个。
(4)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
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
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
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时, 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
工作压力上限0.04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
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8)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
压力仪表。
5.6.9 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文护检修;
(2)2台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宜大于1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
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5.6.10 地上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级”
设计的规定;
(2)调压器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
3)塥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箱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4)调压器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调压器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
于2次;
(4)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酚努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区”设计的规定;
(5)调压器室内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规定;
(7)调压器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当门采用木质材料制成时,
则应包敷铁皮或以其他防火材料涂覆;
(8)重要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
电阻值应少于10Ω。
5.6.11 输送湿燃气调压站的调压器室室内温度不能满足本规范第5.6.6条的要求时,严禁在
调压室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连的房间内;
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
于5m;
(3)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采用酚努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
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5.6.12 地下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m;
(2)宜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结构;
(3)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
(4)调压器室顶盖上必须设置两个呈对角位置的人孔,孔盖应能防止地表水浸入;
(5)室内地坪应为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在一侧人孔下的地坪上设置集水坑;
(6)调压器室顶盖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的结构形式。
5.6.13 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
应小于100Ω。
5.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5.7.1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
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 的规定。
5.7.2 地下燃气管道 防腐设计,必须考虑土壤电阻率。对高、中压输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途
经地段选点测定其土壤电阻率。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管道的重要程度及所经地段的地质、
环境条件确定其防腐等级。
5.7.3 本条删除。
5.7.4 地下燃气管道的外防腐涂层的种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选用石油沥青、聚乙烯
防腐胶带、环氧煤沥青、聚乙烯防腐层、氯磺化聚乙烯、环氧粉末喷涂等。当选用上述涂层
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7.5 本条删除。
5.7.6 采用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
市区外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强制电流方式,其设计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的规定。
市区内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牺牲阳极法,其设计应符合国 家
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的规定。
5.7.7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7.7的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表5.7.7
┌──────────┬──────┬─────┬──────┬───────┐
│ 电压等级(kv) │ 10 │ 35 │ 110 │ 220 │
├──────────┼──────┼─────┼──────┼───────┤
│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 1 │ 3 │ 5 │ 10 │
├──────────┼──────┼─────┼──────┼───────┤
│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 5 │ 10 │ 15 │ 30 │
└──────────┴──────┴─────┴──────┴───────┘
5.7.8 本条删除。
5.7.9 本条删除。
5.8 监控及数据采集
5.8.1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宜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5.8.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并与同期的计算机技术水平相适应。
5.8.3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分级结构。
5.8.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设主站、远端站。主站应设在燃气企业调度服务部门,并宜与
城市公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宜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
门站和气源厂等。
5.8.5 按照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拓扑结构设计的需要,在等级系统中可在主站与远端站之间
设置通信或其他功能的分级站。
5.8.6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通信中信息传输介质及方式应根据当地通信系统条件、系统规
模和特点、地理环境,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利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作为通
信方式。
5.8.7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器件、材料和仪表应选用通用性产品。
5.8.8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通用性、
兼容性,系统应具有可扩性。
5.8.9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提高可靠性,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
功能。对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5.8.9A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对系统进行调度优化、
泄漏检测定位、工况预测、存量分析、负荷预测及调度员培训等。
5.8.10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远端站应具有数据采集和通信功能。对需要进行控制或调节的
对象点,应有对选定的参数或操作进行控制或调节功能。
5.8.11 本条删除。
5.8.12 主站硬件和软件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可及时调整参数或处理紧急情况。
5.8.13 远端站数据采集等工作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按实际需要予以合理地确定。
5.8.14 设置监控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建筑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
2887和《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以及《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例》GB6
550的有关规定。
5.8.15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和后备电源。
5.8.16 远端站的设置应符合不同地点酚努、防护的相关要求。
5.9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5.9.1 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
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5.9.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并依
据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5.9.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道 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
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地区等级的划分: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
一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普遍且占多数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不计地下室
层数)。
(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可按如下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的边界线与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相距200m。
2)二、三级地区的边界线与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相距200m。
(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应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宜按城市规划划分地
区等级。
5.9.4 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
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
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
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
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
(3)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管径、壁厚、介质特性、使
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
(4)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5)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472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JB4727的有关规定。
(6)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5.9.5 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载荷
和可变载荷的组合进行设计。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
承受的地震载荷。
5.9.6 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5.9.6)计算,计算所得到的厚度应按钢管标准
规格向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5.3.1A的规定。
PD
δ=---------------------- (5.9.6)
2σsφF
式中δ——钢管计算壁厚(mm);
P——设计压力(MPa);
D——钢管外径(mm);
σs——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MPa);
F——强度设计系数,按表5.9.8和表5.9.9选取。
φ——焊缝系数。当采用符合第5.9.4条第二款规定的钢管标准时取1.0。
5.9.7 对于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320℃(焊接除外)时;
或采用经过冷加工或热处理的管子煨弯成弯管时,则在计算该钢管或弯管壁厚时,其屈服强
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σs)的75%。
5.9.8 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5.9.8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表5.9.8
┌──────────────────┬───────────────────┐
│ 地区等级 │ 强度设计系数F │
├──────────────────┼───────────────────┤
│ 一级地区 │ 0.72 │
├──────────────────┼───────────────────┤
│ 二级地区 │ 0.60 │
├──────────────────┼───────────────────┤
│ 三级地区 │ 0.40 │
├──────────────────┼───────────────────┤
│ 四级地区 │ 0.30 │
└──────────────────┴───────────────────┘
5.9.9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
系数,应符合表5.9.9的规定。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
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表5.9.9
┌────────────────────────┬─────────────┐
│ │ 地区等级 │
│ 管道及管段 ├──┬───┬───┬──┤
│ │ 一 │ 二 │ 三 │ 四 │
│ ├──┴───┴───┴──┤
│ │ 强度设计系数F │
├────────────────────────┼──┬───┬───┬──┤
│ 有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 0.72│ 0.6 │ │ │
├────────────────────────┼──┼───┤ │ │
│无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 0.6 │ 0.5 │ │ │
├────────────────────────┼──┼───┤ │ │
│有套管穿越Ⅰ、Ⅱ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的管道 │ 0.6 │ 0.6 │ │ │
├────────────────────────┼──┼───┤ 0.4 │ 0.3 │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及其上、下游各200m 管 │ │ │ │ │
│道,截断阀室管道及其上、下游各50m管道(其距离从 │ 0.5 │ 0.5 │ │ │
│ 站和阀室边界线起算) │ │ │ │ │
├────────────────────────┼──┼───┤ │ │
│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 │0.4 │ 0.4 │ │ │
└────────────────────────┴──┴───┴───┴──┘
5.9.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应
规定:
(1)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
(2)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
(3)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
(4)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
(5)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
5.9.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5.9.11的规定。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5.9.11
┌─────────────────┬────────────────────┐
│ │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
│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 ├──────┬──────┬──────┤
│ (mm) │ 1.61 │ 2.50 │ 4.00 │
├─────────────────┼──────┼──────┼──────┤
│ 900<DN≤1050 │ 53 │ 60 │ 70 │
├─────────────────┼──────┼──────┼──────┤
│ 750<DN≤900 │ 40 │ 47 │ 57 │
├─────────────────┼──────┼──────┼──────┤
│ 600<DN≤750 │ 31 │ 37 │ 45 │
├─────────────────┼──────┼──────┼──────┤
│ 450<DN≤600 │ 24 │ 28 │ 35 │
├─────────────────┼──────┼──────┼──────┤
│ 300<DN≤450 │ 19 │ 23 │ 28 │
├─────────────────┼──────┼──────┼──────┤
│ 150<DN≤300 │ 14 │ 18 │ 22 │
├─────────────────┼──────┼──────┼──────┤
│ DN≤150 │ 11 │ 13 │ 15 │
└─────────────────┴──────┴──────┴──────┘
注:①如果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
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5.9.12确定。
②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供人使用的建筑物。
③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5.9.1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5.9.12的规定。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5.9.12
┌─────────────────┬────────────────────┐
│ │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
│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δ(mm) ├─────┬──────┬───────┤
│ │ 1.61 │ 2.50 │ 4.00 │
├─────────────────┼─────┼──────┼───────┤
│ A.所有管径δ<9.5 │ 13.5 │ 15.0 │ 17.0 │
├─────────────────┼─────┴──────┴───────┤
│ │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
│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δ(mm) ├─────┬──────┬───────┤
│ │ 1.61 │ 2.50 │ 4.00 │
├─────────────────┼─────┼──────┼───────┤
│ B.所有管径9.5≤δ<11.9 │ 6.5 │ 7.5 │ 9.0 │
├─────────────────┼─────┼──────┼───────┤
│ C.所有管径δ≥11.9 │ 3.0 │ 3.0 │ 3.0 │
└─────────────────┴─────┴──────┴───────┘
注:①如果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
的水平净距。
②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供人使用的建筑物。
③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④管道材料钢级不低于现行的国家标准GB/T9711.1或GB/T9711.2规定的L245。
5.9.13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2-1
和表5.3.2-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
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5.9.14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5.3
节的有关规定。
5.9.15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不宜从县城、卫星城、镇或居民居住区中间
通过。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本款所列区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道材料钢级不
低于GB/T9711.1、GB/T9711.2标准规定的L245,管壁厚度δ≥9.5mm且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
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20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道材料钢级不
低于GB/T9711.1、GB/T9711.2标准规定的L245,管壁厚度δ≥9.5mm且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
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
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涤咆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
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
5.9.16 当管道安全评估中危险性分析证明,可能发生事故的次数和结果合理时,可采用与表
5.9.11、表5.9.12和5.9.15 条不同的净距和采用与表5.9.8、表5.9.9不同的强度设计系数F。
5.9.17 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补强的结构型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涤炮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涤炮厚、或三
通、或拔制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型式,也可采用补强圈补强的局部补强型式。
(2)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
(3)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可不作补强计算。
(4)开孔削弱部分按等面积补强,其结构和数值计算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
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应规定。其焊接结构还应符合下述规定:
1)主管道和支管道的连接焊缝应保证全焊透,其角焊缝腰高应大于或等于1/3的支管涤炮
厚,且不小于6mm;
2)补强圈的形状应与主管道相符,并与主管道紧密贴合。焊接和热处理时补强圈上应开
一排气孔,管道使用期间应将排气孔堵死,补强圈宜按国家现行标准《补强圈》JB/T 4736
选用。
5.9.18 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 12459、《钢板制
焊管件》GB/T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17185、《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和《钢制弯
管》SY/T525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管法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法兰》GB/T9112~9124、《大直径碳钢
法兰》GB/T13402 或《钢制法兰、垫片、紧固件》HG 20592~20635的规定。法兰、垫片和
紧固件应考虑介质特性配套选用。
(3)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定》SY/T0516
的规定。
(4)非标钢制异径接头、凸形封头和平封头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
器》GB 150 的有关规定。
(5)除对焊管件之外的焊接预制单体(如集气管、清管器接收筒等),若其所用材料、
焊缝及检验不同于本规范所列要求时,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进行
设计、制造和检验。
(6)管道与管件的管端焊接接头型式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应规定。
(7)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应规定,且弯曲后的弯管其外侧减薄处应不小于按式(5.9.6)计算得到的计算厚
度。
5.9.19 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
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
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2)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燃气管道阀门的选用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4)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
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5.9.20 高压燃气管道及管件设计应考虑日后清管或电子检管的需要,并宜预留安装电子检
管器收发装置的位置。
5.9.21 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地管线上弯管或迂回管处产生的纵向力,必须由弯管处的锚固件、土壤摩阻,或
管子中的纵向应力加以抵消。
(2)若弯管处不用锚固件,则靠近推力起源点处的管子接头处应设计成能承受纵向拉力。
若接头没采取此种措施,则应加装适用的拉杆或拉条。
5.9.22 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穿越高速公路
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5.3节有关条款的规定。
5.9.23 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处应埋设警示带。
6 液化石油气供应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
(1)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装供应站;
(4)液化石油气用户。
6.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
装和运输工程;
(2)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贮罐
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外);
(3)海洋和内河的液化石油气运输;
(4)用于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6.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6.2.1 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或
槽船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条件接近时,应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6.2.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表6.2.2
┌──────────────────┬───────────────────┐
│ 名 称 │ 压 力(MPa) │
├──────────────────┼───────────────────┤
│ I级管道 │ P>4.0 │
├──────────────────┼───────────────────┤
│ II级管道 │ 1.6≤P≤4.0 │
├──────────────────┼───────────────────┤
│ III级管道 │ P <1.6 │
└──────────────────┴───────────────────┘
6.2.3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可按
下式计算:
P=H+Pb (6.2.3)
式中P——管道设计压力(MPa);
H——所需泵的扬程(MPa);
Pb——始端贮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MPa)。
6.2.4 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按公式6.2.4的计算值。
Hj=ΔPz+Py+ΔH (6.2.4)
式中Hj——泵的计算扬程(MPa);
ΔPz——管道总阻力损失,可取1.05~1.10倍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Py——管道终点余压,可取0.2~0.3(MPa);
ΔH——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MPa)。
6.2.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6.5.2-1计算:
lu^2ρ
ΔP=10^-6λ-------------------- (6.2.5-1)
2d
式中ΔP——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u——管道中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平均流速(m/s);
d——管道内径(m);
ρ——最高工作温度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kg/m^3);
λ——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K 68
λ=0.11(------------ +-----------) ^0.25 (6.2.5-2)
d Re
式中 K——管壁内表面当量绝对粗糙度,对钢管取0.2mm;
Re——雷诺数。
du
Re=----------------- (6.2.5-3)
υ
式中 υ——最高工作温度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的运动黏度(m^2/s)。
6.2.6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0.8~1.4m/s,
最大不应超过3m/s。
6.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
6.2.8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扔霹冻线以下,且覆土厚
度(路面至管顶)不应小于0.8m。
6.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
应小于表6.2.9-1和表6.2.9-2的规定。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2.9-1
┌────────────────────┬─────────────────┐
│ │ 管 道 级 别 │
│ 项 目 ├─────┬─────┬─────┤
│ │ I级 │ II级 │ III级 │
├────────────────────┼─────┴─────┴─────┤
│特殊建、构筑物(危险品库、军事设施等) │ 200 │
├────────────────────┼─────┬─────┬─────┤
│ 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 75 │ 50 │ 30 │
├────────────────────┼─────┼─────┼─────┤
│ 一般建、构筑物 │ 25 │ 15 │ 10 │
├────────────────────┼─────┼─────┼─────┤
│ 给水管 │ 2 │ 2 │ 2 │
├────────────────────┼─────┼─────┼─────┤
│ 排水管 │ 2 │ 2 │ 2 │
├────────────────────┼─────┼─────┼─────┤
│ 暖气管、热力管等管沟外壁 │ 2 │ 2 │ 2 │
├──────┬─────────────┼─────┼─────┼─────┤
│ │ 电 力 │ 10 │ 10 │ 10 │
│ 埋地电缆 ├─────────────┼─────┼─────┼─────┤
│ │ 通 讯 │ 2 │ 2 │ 2 │
├──────┴─────────────┼─────┼─────┼─────┤
│ 其他燃料管道 │ 2 │ 2 │ 2 │
├──────┬─────────────┼─────┼─────┼─────┤
│ │ 高速、Ⅰ、Ⅱ级 │ 10 │ 10 │ 10 │
│ 公路路边 ├─────────────┼─────┼─────┼─────┤
│ │ Ⅲ、Ⅳ级 │ 5 │ 5 │ 5 │
├──────┼─────────────┼─────┼─────┼─────┤
│ 国家铁路 │ 干线 │ 25 │ 25 │ 25 │
│ ├─────────────┼─────┼─────┼─────┤
│(中心线) │ 支线 │ 10 │ 10 │ 10 │
├──────┼─────────────┼─────┴─────┴─────┤
│ │ 电力线(中心线) │ 1 倍杆高,且不小于10 │
│ 架空 ├─────────────┼─────┬─────┬─────┤
│ │ 通讯线(中心线) │ 2 │ 2 │ 2 │
├──────┴─────────────┼─────┼─────┼─────┤
│ 树 木 │ 2 │ 2 │ 2 │
└────────────────────┴─────┴─────┴─────┘
注:执行本表有困难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其间距可适当减少。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垂直净距(m) 表6.2.9-2
┌──────────────────┬───────────────────┐
│ 项 目 │ 垂 直 净 距 │
├──────────────────┼───────────────────┤
│ 给水管、排水管 │ 0.20 │
├──────────────────┼───────────────────┤
│ 暖气管、热力管(管沟) │ 0.20 │
├──────────────────┼───────────────────┤
│ 直埋电缆 │ 0.50 │
├──────────────────┼───────────────────┤
│ 铠装电缆 │ 0.20 │
├──────────────────┼───────────────────┤
│ 其他燃料管道 │ 0.20 │
├──────────────────┼───────────────────┤
│ 铁路(轨底) │ 1.2 │
├──────────────────┼───────────────────┤
│ 公路(路面) │ 0.80 │
└──────────────────┴───────────────────┘
6.2.10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在下列地点应设置阀门:
(1)起、终点和分支点;
(2)穿越国家铁路线、高速公路、Ⅰ、Ⅱ级公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管道沿线每隔5000m左右处。
6.2.11 地上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两阀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管道安全阀。
地下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m。
6.2.1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2.13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
件》HG 5—1472 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 5—1471 的规定。
6.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6.3.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
6.3.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户
数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6.3.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设计总容量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
等因素确定。
6.3.4 当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贮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贮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
和灌瓶站。灌瓶站的贮罐设计容量宜为1周左右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贮
罐设计容量。
当贮罐设计总容量小于3000m^3时,可将贮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6.3.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
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6.3.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
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
和雷区等地区。
6.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1
的规定;半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7-1的规定执行;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2
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3的
规定。
液化石油供气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3.7-1
┌──────────┬──┬──┬───┬───┬────┬────┬────┐
│ \ 单罐\ 总容积 │≤50│51~│ 201~ │ 501~ │ 1001~ │ 2501~ │ >5000 │
│\间距\ 容积\(m^3) │ │ 200 │ 500 │ 1000 │ 2500 │ 5000 │ │
│ \ (m) \(m^3)\ ├──┼──┼───┼───┼────┼────┼────┤
│名称\ \ \ │≤20│≤50│ ≤100 │ ≤200 │ ≤400 │ ≤1000 │ - │
├──────────┼──┼──┼───┼───┼────┼────┼────┤
│居住区、村镇、学校、│ │ │ │ │ │ │ │
│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 60 │ 70 │ 90 │ 120 │ 150 │ 180 │ 200 │
│集中的地区(最外侧 │ │ │ │ │ │ │ │
│建、构筑物外墙) │ │ │ │ │ │ │ │
├──────────┼──┼──┼───┼───┼────┼────┼────┤
│工业区(最外侧建、构│ 50 │ 60 │ 70 │ 90 │ 120 │ 150 │ 180 │
│筑物外墙) │ │ │ │ │ │ │ │
├─────┬────┼──┼──┴───┼───┴────┼────┴────┤
│ 铁路 │ 国家线 │ 60 │ 70 │ 80 │ 100 │
│(中心线)├────┼──┼──────┼────────┼─────────┤
│ │ 企业专 │ 25 │ 30 │ 35 │ 40 │
│ │ 用线 │ │ │ │ │
├─────┼────┼──┼──────┴────────┴────┬────┤
│ 公路 │ 高速、│ 20 │ 25 │ 30 │
│ (路肩) │Ⅰ、Ⅱ级│ │ │ │
│ ├────┼──┼────────────────────┼────┤
│ │Ⅲ、Ⅳ级│ 15 │ 20 │ 25 │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
│ Ⅰ、Ⅱ级通讯线路 │ 30 │ 40 │
│ (中心线) │ │ │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居住区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居民区。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6.3.8
条执行。
③地下贮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④地下贮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3,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m^3。
⑤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执行。
⑥间距的计算应以贮罐的最外侧为准。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3.7-2
┌──────┬───────┬────┬─────┬─────┬────┬───┐
│ \ 名称 │居住区、村镇、│ 工业区 │ 铁路 │ 公路 │ │ │
│ 间距\ │学校、影剧院、│(最外侧│(中心线)│ (路肩) │架空电力│Ⅰ、Ⅱ│
│\ (m) \ │体育馆等人员集│建、构筑├──┬──┼──┬──┤线路(中│级通讯│
│ \ \ │中的地区(最外│物外墙)│国家│企业│高速│Ⅲ、│心线) │ 线路 │
│单罐\ │侧建、构筑物的│ │ 线 │专用│Ⅰ、│Ⅳ级│ │(中心│
│容积 \ │外墙) │ │ │ 线 │Ⅱ级│ │ │线) │
├──────┼───────┼────┼──┼──┼──┼──┼────┼───┤
│ │ │ │ │ │ │ │1.5倍杆 │ │
│ │ │ │ │ │ │ │高但35kV│ │
│ >5000m^3 │ 200 │ 180 │ 100 │ 40 │ 30 │ 25 │及上架空│ 40 │
│ │ │ │ │ │ │ │电力线应│ │
│ │ │ │ │ │ │ │大于40m │ │
└──────┴───────┴────┴──┴──┴──┴──┴────┴───┘
注:①本表所指贮罐为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6.3.7-1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防火间距执行。
②居住区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居民区。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6.3.7-3
┌──────┬─────┬─────┬─────┬────┬────────┐
│ \ 名称 │明火、散发│甲、乙类液│丙类液体贮│助燃气体│ 其他建筑 │
│ 间距\ │火花地点和│体贮罐、甲│罐可燃气体│贮罐可燃├────────┤
│\ (m) \ │民用建筑 │类物品库 │贮罐 │材料堆场│ 耐火等级 │
│ \ \ │ │房、易燃材│ │ ├──┬──┬──┤
│单罐\ │ │料堆场 │ │ │一、│三级│四级│
│容积 \ │ │ │ │ │二级│ │ │
├──────┼─────┼─────┼─────┼────┼──┼──┼──┤
│ >5000m^3 │ 120 │ 95 │ 85 │ 75 │ 50 │ 65 │ 75 │
└──────┴─────┴─────┴─────┴────┴──┴──┴──┘
注:①本表所指贮罐为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②民用建筑系指零星民用建筑。
6.3.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全压力式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2)半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8的规定执行;
(3)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8的有关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3.8
┌────────┬──┬───┬────┬────┬────┬───┬───┐
│ \单罐\ 总容积 │ │ │ │ │ │ │ │
│ \容积\(m^3) │≤50│ 51~ │ 201~ │ 501~ │ 1001~ │2501~│>5000│
│间距 \(m^3)\ │ │ 200 │ 500 │ 1000 │ 2500 │ 5000 │ │
│\ (m) \ \ │ │ │ │ │ │ │ │
│ \ \ ├──┼───┼────┼────┼────┼───┼───┤
│项目\ \ │≤20│ ≤50 │ ≤100 │ ≤200 │ ≤400 │≤1000│ - │
├────────┼──┼───┼────┼────┼────┼───┼───┤
│明火、散发火花地│ 45 │ 50 │ 55 │ 60 │ 70 │ 80 │ 120 │
│点 │ │ │ │ │ │ │ │
├────────┼──┼───┼────┼────┼────┼───┼───┤
│民用建筑(最外 │ │ │ │ │ │ │ │
│侧建、构筑物外 │ 40 │ 45 │ 50 │ 55 │ 65 │ 75 │ 100 │
│墙) │ │ │ │ │ │ │ │
├────────┼──┼───┼────┴────┼────┼───┼───┤
│罐瓶间、瓶库、压│ │ │ │ │ │ │
│缩机室、汽车槽车│ 18 │ 20 │ 25 │ 30 │ 40 │ 50 │
│ 库(外墙) │ │ │ │ │ │ │
├────────┼──┼───┼─────────┼────┼───┼───┤
│空压机室、变配电│ │ │ │ │ │ │
│室、仪表间、汽车│ │ │ │ │ │ │
│库、机修间、新瓶│ 18 │ 20 │ 25 │ 30 │ 40 │ 50 │
│库、门卫、值班室│ │ │ │ │ │ │
│(外墙) │ │ │ │ │ │ │
├────────┼──┼───┼─────────┼────┴───┼───┤
│汽车槽车装卸台 │ │ │ │ │ │
│(柱)(装卸口)│ 18 │ 20 │ 25 │ 30 │ 40 │
├────────┼──┴───┴─────────┴────────┼───┤
│基地内铁路槽车装│ │ │
│卸线(中心线) │ 20 │ 30 │
├────────┼────────────────┬────────┼───┤
│消酚琶房、消防水│ │ │ │
│池(外墙) │ 40 │ 50 │ 60 │
├────┬───┼──┬─────────────┴────────┼───┤
│ │ 主要 │ 10 │ 15 │ 20 │
│基地内道├───┼──┼──────────────────────┼───┤
│路(路肩) │ 次要 │ 5 │ 10 │ 15 │
├────┴───┼──┼──────────────────────┼───┤
│ 基地围墙 │ 10 │ 15 │ 20 │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③地下贮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3,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m^3。
④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J 16执行。
6.3.8A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内全压力式贮罐的防火
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贮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6.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
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6.3.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四周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
体实体围墙。
6.3.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
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6.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
气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6.3.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和消
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
6.3.14 站内铁路引入线和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
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站内铁路装卸线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端部不应小于20m,并应设
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档。
6.3.15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其长度可取一次装卸槽车数量与车身长
度的乘积,宽度不应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斜梯。
6.3.16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6.3.17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上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下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相
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2)数个贮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贮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
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贮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防护墙内贮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6.3.18 贮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式贮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贮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斜梯;
(2)单罐容积为400m^3或400m^3以上的球形贮罐宜采用钢制盘梯平台。
6.3.19 液化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贮罐区内。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应小
于15m。当泵房面向贮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6.3.20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102×10^3 u^2
Hb≥ -----------------------(∑ΔP+Δh)+---------------------- (6.3.20)
ρ 2g
式中 Hb——贮罐最低液面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m);
∑ΔP——贮罐出口至泵入口管段的总阻力损失(MPa);
Δh——泵的允许气蚀余量(MPa);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可取小于1.2(m/s);
g——重力加速度(m/s^2);
ρ——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kg/m^3)。
6.3.21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进、出口均应安装长度为0.5m左右的高压耐油铠装橡胶管或采
取其他防止振动措施。
6.3.22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2)泵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3)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和液相安全回流阀。
6.3.23 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23
的规定。
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3.23
┌─────────────────┬─────┬────────┬─────┐
│ \ 总存瓶量(t) │ │ │ │
│ \ │ │ │ │
│ \ │ ≤10 │ >10~30 │ >30 │
│ \ │ │ │ │
│项 目 \ │ │ │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 │ 25 │ 30 │ 40 │
├─────────────────┼─────┼────────┼─────┤
│站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 │ 20 │ 25 │ 30 │
├─────────────────┼─────┼────────┼─────┤
│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 │ 15 │ 20 │ 30 │
├─────────────────┼─────┼────────┼─────┤
│压缩机室、仪表间、汽车槽车库、空压│ │ │ │
│机室、配电室 │ 12 │ 15 │ 18 │
├─────────────────┼─────┼────────┼─────┤
│变电室、锅炉房、机修电气焊间、汽车│ │ │ │
│库 │ 25 │ 30 │ 40 │
├─────────────────┼─────┼────────┼─────┤
│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库等非明火建│ │ │ │
│筑 │ 12 │ 15 │ 18 │
├─────────────────┼─────┼────────┴─────┤
│消防水池、消酚琶房 │ 25 │ 30 │
├─────────────────┼─────┴──────────────┤
│站外道路(路肩) │ 15 │
├────────┬────────┼────────────────────┤
│站内道路(路肩)│ 主 要 │ 10 │
│ ├────────┼────────────────────┤
│ │ 次 要 │ 5 │
├────────┴────────┼─────┬──────────────┤
│ 站内围墙 │ 10 │ 15 │
└─────────────────┴─────┴──────────────┘
注:①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②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5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和仪表间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
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同时,仪表间与灌瓶间、压缩机室门、窗
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③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2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山墙的一侧,山
墙必须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④与铁路、电力架空线和Ⅰ、Ⅱ级通讯线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6.3.7执行。
6.3.24 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宜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当总存瓶量(实瓶)超过
3000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6.3.25 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6.3.26 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6.3.27 装卸槽车所需的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活塞排气量可按下式计算:
100
Lm=a(5-4y)Q^bL( ---------------------)^c (6.3.27)
T
式中Lm——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活塞排气量(m^3/h);
y——在计算温度下液化石油气气相中C2和C3体积百分组成;
QL——液态液化石油气卸车强度(m^3/h);
T——计算温度,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K);
a、b、c——条件系数,按表6.3.27取值。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卸车条件系数 表6.3.27
┌───────┬──────┬───┬───┬───────────────┐
│ \条件系数 │ │ │ │ 卸车强度QL范围 │
│ \ │ │ │ │ │
│槽车 \ │ a │ b │ c ├───────┬───────┤
│几何 \ │ │ │ │ t<0℃时 │ t≥0℃时 │
│容积(m^3)\ │ │ │ │ │ │
├───────┼──────┼───┼───┼───────┼───────┤
│ 61.9 │ 11.88×10^3 │ 1.19 │ 10.17 │ QL≤50+t │ QL>20+t │
├───────┼──────┼───┼───┼───────┼───────┤
│ 51.7 │ 11.03×10^3 │ 1.19 │ 10.20 │ QL≤50+t │ QL≥20+t │
├───────┼──────┼───┼───┼───────┼───────┤
│ 22.4 │ 18.18×10^3 │ 1.22 │ 10.14 │ QL≤25+0.5t │ QL≥15+0.5t │
├───────┼──────┼───┼───┼───────┼───────┤
│ 11.9 │ 13.37×10^3 │ 1.17 │ 10.17 │ QL≤12+0.2t │ QL≥6+0.2t │
├───────┼──────┼───┼───┼───────┼───────┤
│ 5.7 │ 6.04×10^3 │ 1.20 │ 9.87 │ QL≤12+0.2t │ QL≥6+0.2t │
└───────┴──────┴───┴───┴───────┴───────┘
6.3.28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口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出口应设置油气分离器。
在寒冷地区气液分离器和油气分离器宜设置在压缩机室内。
6.3.29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口管道应设置阀门;
(2)进口管道应设置过滤器;
(3)出口管道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6.3.30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2)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3)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贮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6.3.31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注:当两者毗连时,且邻向装卸台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
间距不限。
6.3.32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胶管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该接头与胶
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6.3.33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瓶站应配置备用气瓶,其数量宜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
6.3.34 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应将其抽至
83.0kPa真空度以上。
6.3.35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的锅炉房,其附属贮罐应设置在独立的贮罐室内。贮
罐设计总容积不应超过1d的使用量,且不应大于10m^3。
6.3.36 锅炉房与附属贮罐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贮罐室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
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贮罐室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6.4.3条执行。
6.3.37 液化石油气气化室可与锅炉房毗连,但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两者
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6.4 气化站和混气站
6.4.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贮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贮罐设计总容量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
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2)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贮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2~3d的用气量
计算确定。
6.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应按本规范第6.3.6条的规定执行。
站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6.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6.4.3的规定。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4.3
┌────────────────────┬───────┬─────────┐
│ \间距(m) \ 总容积(m^3) │ │ │
│项目 \ \ │ ≤10 │ 11~30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重要公共建筑 │ 35 │ 40 │
├────────────────────┼───────┼─────────┤
│站外民用建筑 │ 30 │ 35 │
├────────────────────┼───────┼─────────┤
│站内生活、办公用房 │ 15 │ 20 │
├────────────────────┼───────┼─────────┤
│气化间、混气间、调压室、配电室、仪表间、│ 12 │ 15 │
│值班间等非明火建筑 │ │ │
├────────────────────┼───────┼─────────┤
│明火气化间、供气化器用的燃气热水炉间 │ 12 │ 18 │
├─────────┬──────────┼───────┼─────────┤
│ │ 主 要 │ 10 │ 10 │
│站内道路(路肩) ├──────────┼───────┼─────────┤
│ │ 次 要 │ 5 │ 5 │
└─────────┴──────────┴───────┴─────────┘
注:①当贮罐总容积超过30m^3或单罐容积超过10m^3时,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规范第6.3.7条和6.3.8条的规定执行。
②与本表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的规定。
③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④供气化器用燃气热水间的门不得面向贮罐。
⑤采用气瓶组向气化器供应液化石油气时,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6.6.8条执行。其瓶组间与气化间的间距不限。
6.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不应小于2台。贮罐的布置和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6.3.17条执行。
6.4.5 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贮罐室、气化间或混气间山墙的一侧,其山墙应为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
6.4.6 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贮罐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
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罐之间及贮罐与外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2)贮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6的规定;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贮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6.4.6
┌────────────────┬───────┬──────┬──────┐
│ 相邻厂房的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防 火 间 距 │ 10 │ 12 │ 14 │
└────────────────┴───────┴──────┴──────┘
(3)贮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非直火式气化间可与贮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6.4.7 气化站和混气站采用地下贮罐时,其覆土厚度(自罐顶算起)不应小于0.5m。
贮罐外壁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当贮罐采用牺牲阳极保护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镁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SYJ
19的规定。
6.4.8 气化装置的总气化能力宜取高峰小时用气量的1.5倍。气化器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
至少应有1台备用。
6.4.9 独立设置的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非明火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站
内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6.4.10 气化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者的直径,且不应小于0.6m;
(2)气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3)气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4)调压器可布置在气化间内。
6.4.11 混气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2)混合器操作侧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3)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6.4.12 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
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
的1.5倍;
(2)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补充气源或代替其他气源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
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
(3)在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
量接近爆炸上限的1.5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装置。
6.4.13 采用管道供应气态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时,其管道外壁温
度应比管道内气体露点温度高5℃以上。
6.5 瓶装供应站
6.5.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范围宜为5000~10000户。
6.5.2 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6.5.3 瓶装供应站存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
(2)空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6.5.4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应分区布置,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6.5.5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5的规定。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5.5
┌───────────────────┬─────────┬────────┐
│ \ 总存瓶容积(m^3) │ │ │
│ 项目 \ │ ≤10 │ >10 │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0 │ 35 │
├───────────────────┼─────────┼────────┤
│民用建筑 │ 10 │ 15 │
├───────────────────┼─────────┼────────┤
│重要公共建筑 │ 20 │ 25 │
├───────────────────┼─────────┼────────┤
│主要道路 │ 10 │ 10 │
├───────────────────┼─────────┼────────┤
│次要道路 │ 5 │ 5 │
└───────────────────┴─────────┴────────┘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6.5.6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J 45 执行。
6.5.7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和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6.6 用户
6.6.1 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7.4.5条规定的厨房或房间内,其温度不
应高于45℃。
6.6.2 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 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4 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组应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成。
注 :备用瓶组可由临时供气瓶组代替。
6.6.5 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
时间和高峰用气小时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和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相同。
当采用临时瓶组代替备用瓶组供气时,其气瓶配置数量可根据更换使用瓶组所需要的时
间、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和临时供气时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6.6.6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3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
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的不低于“二级”
设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6.6.7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
组间内。
6.6.8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6.8的规定。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6.8
┌─────────────────┬──────────┬─────────┐
│ \ 瓶组间的总容积(m^3) │ │ │
│ 项目 \ │ <2 │ 2~4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25 │ 30 │
├─────────────────┼──────────┼─────────┤
│民用建筑 │ 8 │ 10 │
├─────────────────┼──────────┼─────────┤
│重要公共建筑 │ 15 │ 20 │
├─────────────────┼──────────┼─────────┤
│道路 │ 5 │ 5 │
└─────────────────┴──────────┴─────────┘
注:瓶组总容积大于4m^3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5条的规定。
6.7 管道及附件、贮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6.7.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最高工作压力在0.6MPa以上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
号为10、20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优质碳素
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 669、《无缝钢管》YB 231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在0.6MPa以下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可采用钢号为Q23.5—A的镀锌水、煤气
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 700和国家现行
标准《水、煤气钢管》YB 234的规定。
6.7.2 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贮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6.7.3 阀门及附件的配置应按液化石油气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6.7.4 液化石油气贮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
制阀门。
注:最高工作压力在0.6MPa以下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和附件除外。
6.7.5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油胶管,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系统设
计压力的4倍(内含4倍)。
6.7.6 站区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可取0.3m。
跨越道路采用高支架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
6.7.7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规定。
6.7.8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应取1.6MPa。
注:对极端最高气温大于43℃的地区,其贮罐设计压力应适当提高。
6.7.9 液化石油气贮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G=0.9ρVh (6.7.9)
式中 G——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kg);
ρ——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Vh——贮罐的几何体积(m^3)。
6.7.10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取贮罐最高工作压力的1.10
~1.15倍,其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6.7.11 液化石油气贮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选用全启封闭弹簧式;
(2)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贮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装设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贮罐
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4)安全阀与贮罐之间必须装设阀门。
6.7.12 贮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7.11条第(3)款的规定。
6.7.13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油气分离器和气化器应设置封闭弹簧式安全阀。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7.11条的第(3)款的规定。
6.7.14 液化石油气贮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
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察贮罐全液位的玻璃板液位计;
(2)宜设置就地指示液化石油气液温的温度计;
(3)容积为100m^3和100m^3以上的贮罐,宜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且宜设置
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6.7.15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油气分离器和容积式气化器等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和压力
表。
6.7.16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液化石油气和空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混气系统应设置气体成分分析仪、热量计和混气比
例调节装置。
6.7.17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
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小型液化石油气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瓶组间等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
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6.8 建、构筑物的防火、酚努
6.8.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酚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的不低于“二级”
设计的规定: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的规定;
(4)封闭式建筑物的长度小于18m,宽度小于6m时,其顶棚和其中任一对面两侧的内墙
宜设置金属酚努减压板;
(5)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地面与楼面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9的规定。
6.8.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非工作期间按每小
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
靠近地面设置。
6.8.3 非采暖地区的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
半敞开式建筑。
6.8.4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
采用防火保护层。
6.8.5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贮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贮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6.8.6 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的地区建设液化石油气站时,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
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的规定。
6.9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6.9.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贮
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罐区和设置在贮罐室
内的小型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贮罐
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贮罐直径(卧式贮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
1.5倍范围内的相邻贮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少于表6.9.1的规定。
水枪用水量 表6.9.1
┌─────────┬───┬─────┬────┐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 >2500 │
├─────────┼───┼─────┼────┤
│单罐容积(m^3) │≤100 │ ≤400 │ >400 │
├─────────┼───┼─────┼────┤
│水枪用水量(L/s) │ 20 │ 30 │ 45 │
└─────────┴───┴─────┴────┘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小于50m^3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贮罐或贮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
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6.9.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
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等。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
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6.9.3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
于或等于50m^3的贮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
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6.9.4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6.9.5 液化石油气球形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宜采用喷雾头。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贮罐全部覆盖。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
他重点部位应另采取淋水保护措施。
6.9.6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贮罐不应小
于0.35MPa,对卧式贮罐不应小于0.25MPa。
6.9.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
低洼部位的措施。
6.9.8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
易消防器材。
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可按表6.9.8规定。
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 表6.9.8
┌────────────┬─────────────────┐
│ 场 所 │ 干粉灭火器数量 │
├────────────┼─────────────────┤
│ 铁路装卸栈桥 │按栈桥长度,每12m设置1个,分两处 │
├────────────┼─────────────────┤
│ 贮罐区 │按贮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个放置 │
│ │点不应超过5个 │
├────────────┼─────────────────┤
│ 贮罐室 │按贮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 │
├────────────┼─────────────────┤
│ 汽车装卸台(柱) │2个 │
├────────────┼─────────────────┤
│罐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机│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1个,但不应│
│室、烃泵房、汽车槽车库、│少于2个,每个放置点不应超过5个 │
│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 │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和瓶组间│ │
├────────────┼─────────────────┤
│ 其他建筑 │按建筑面积,每80m^2设置1个 │
└────────────┴─────────────────┘
注:①小型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型、卤代烷型灭火器。
②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③生产区的门卫附近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和简易消防器材。
6.10 电气酚努、防雷和防静电
6.10.1 液化石油气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
“三级”负荷设计的规定。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当按“二级”负荷
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6.10.2 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10.3 液化石油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J 57的“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10.4 液化石油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
定》GD 90A3执行。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
地措施。
6.10.5 液化石油气站的下列设备应采取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应设置静电接地栓(卡);
(2)容积为50m^3或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置内梯或能中和罐内积聚电荷的设
施;
贮罐内突起物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m;
(3)装卸液化石油气用的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
铜丝跨接;
(4)烃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应与接地线连接。
6.11 通讯和绿化
6.1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的电话。
6.1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宜设置电话机组,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话应采用酚努型。
6.1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生产区围墙2m以外可种植乔木。
7 燃气的应用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
7.1.2 调压、计量、燃烧等设备,应根据使用的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
等因素选择。
7.2 室内燃气管道
7.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表7.2.1
┌───────────────┬───────────────┐
│ 燃气用户 │ 最 高 压 力 │
├───────────────┼───────────────┤
│工业用户及单独的锅炉房 │ 0.4 │
├───────────────┼───────────────┤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
├───────────────┼───────────────┤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1 │
└───────────────┴───────────────┘
注:当进户管道燃气使用户燃具前燃气压力超过燃具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在用户燃气
表或燃具前应加燃气调压器。
7.2.2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可按表7.2.2采用。
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表7.2.2
┌─────┬─────┬─────────────┬──────┐
│ \ 燃气 │ │ 天然气 │ │
│ \ │ 人工煤气 ├──────┬──────┤ │
│燃烧 \ │ │矿井气、液化│天然气、油田│ 液化石油气 │
│器 \ │ │气混空气 │ 伴生气 │ │
├─────┼─────┼──────┼──────┼──────┤
│ 低 压 │ 1.0 │ 1.0 │ 2.0 │ 2.8或5.0 │
├─────┼─────┼──────┼──────┼──────┤
│ 中 压 │ 10或30 │ 10或30 │ 20或50 │ 30或100 │
└─────┴─────┴──────┴──────┴──────┘
7.2.3 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 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
力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5 室内中、低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中压燃气管道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7.2.6 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h=kt(∑kNQn) (7.2.6)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当缺乏资料时,可取kt=1;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公共建筑和工业用燃具可
按加热工艺要求确定;
N——同一类型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7.2.7 室内燃气管道的阻力损失,可按本规范第5.2.4条、5.2.5条和5.2.6条的规定计算。
7.2.8 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
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ΔH=10×(ρk-ρm)×h (7.2.8)
式中 ΔH——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燃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 起点的高程差(m)。
7.2.9 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不应大于表7.2.9
的规定。
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 表7.2.9
┌─────────────┬───────────────────┐
│ │从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阻力损失(Pa)│
│ 燃气种类 ├─────────┬─────────┤
│ │ 单层建筑 │ 多层建筑 │
├─────────────┼─────────┼─────────┤
│人工煤气、矿井气、液化石油│ │ │
│气混空气 │ 150 │ 250 │
├─────────────┼─────────┼─────────┤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 │ 250 │ 350 │
├─────────────┼─────────┼─────────┤
│液化石油气 │ 350 │ 600 │
└─────────────┴─────────┴─────────┘
注:①阻力损失包括燃气计量装置的损失。
②当由楼幢调压箱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也可按本规范第
5.2.7条计算确定。
7.2.10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
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
此时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7.2.11 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
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2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扔霹冻线以下,并应有不低于0.01坡向凝水
缸或燃气分配管道的坡度。
7.2.13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
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4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
(2)当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
7.2.15 燃气引入管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门宜设置在室内,对重要用户尚应在室外另设置阀门。阀门应选择快速式切断阀;
(2)地上低压燃气引入管的直径小于或等于75mm时,可在室外设置带丝堵的三通,不另
设置阀门。
7.2.16 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
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 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吊平
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
并填充干沙;
(3)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敷设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进和引出处应
设套管。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
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
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
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
7.2.18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
等地方。
7.2.19 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
防腐蚀措施。
7.2.20 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
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 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7.2.22 燃气管道敷设高度(从地面到管道底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有人行走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2.2m;
(2)在有车通行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4.5m。
注:燃气管道有保温层时,敷设高度指地面到保温层底部。
7.2.23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燃气钢管的固定件间距不应大于表7.2.23的规定。
燃气钢管固定件的最大间距 表7.2.23
┌──────────┬──────────────────┐
│管道公称直径(mm) │无保温层管道的固定件的最大间距(m) │
├──────────┼──────────────────┤
│ 15 │ 2.5 │
├──────────┼──────────────────┤
│ 20 │ 3 │
├──────────┼──────────────────┤
│ 25 │ 3.5 │
├──────────┼──────────────────┤
│ 32 │ 4 │
├──────────┼──────────────────┤
│ 40 │ 4.5 │
├──────────┼──────────────────┤
│ 50 │ 5 │
├──────────┼──────────────────┤
│ 70 │ 6 │
├──────────┼──────────────────┤
│ 80 │ 6.5 │
├──────────┼──────────────────┤
│ 100 │ 7 │
├──────────┼──────────────────┤
│ 125 │ 8 │
├──────────┼──────────────────┤
│ 150 │ 10 │
├──────────┼──────────────────┤
│ 200 │ 12 │
├──────────┼──────────────────┤
│ 250 │ 14.5 │
├──────────┼──────────────────┤
│ 300 │ 16.5 │
├──────────┼──────────────────┤
│ 350 │ 18.5 │
├──────────┼──────────────────┤
│ 400 │ 20.5 │
└──────────┴──────────────────┘
7.2.24 燃气管涤咆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设补偿器,但不宜采用填料式补偿器。
7.2.25 输送干燃气的管道可不设置坡度。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
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003。
必要时,燃气管道应设排污管。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
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6 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2.26的规定。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表7.2.26
┌────────────┬───────────────────┐
│ │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
│ 管道和设备 ├──────────┬────────┤
│ │ 平行敷设 │ 交叉敷设 │
├─┬──────────┼──────────┼────────┤
│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 10(注) │
│电├──────────┼──────────┼────────┤
│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 │ 1 │
│气│ 绝缘电线 │的边缘算起) │ │
│ ├──────────┼──────────┼────────┤
│设│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 │ 100 │ 100 │
│ │电线的导电部分 │ │ │
│备├──────────┼──────────┼────────┤
│ │配电盘或配电箱 │ 30 │ 不允许 │
├─┼──────────┼──────────┼────────┤
│相│ │应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 │
│邻│ │管的安装、安全文护和│ 2 │
│管│ │修理 │ │
│道│ │ │ │
└─┴──────────┴──────────┴────────┘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
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7.2.27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25层以上建筑的用气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入管宜设快速切断阀;
(2)管道上宜设自动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和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3)25层以上建筑宜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和压力控制装置,并宜有检修值班室。
7.2.28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应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
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防雷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7.2.31条的要求。
7.2.29 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7.2.30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前;
(2)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放散管前;
(5)燃气引入管上,并符合本规范第7.2.15条要求。
7.2.31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
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2.32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7.2.33 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
7.2.34 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2)工业生产用的需要移动的燃气燃烧设备,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
个;
(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5)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7.3 燃气的计量
7.3.1 计量装置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燃气的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和房间的温度
等条件选择。
7.3.2 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民用建筑宜采用集中显示的计量装置。
7.3.3 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安装在非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3)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计量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
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 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
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7.3.5 计量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计量装置前设置过滤器;
(2)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计量装置后设置止回
阀或泄压装置。
7.4 居民生活用气
7.4.1 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 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
气扇。
7.4.4 新建居民住宅内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取2.1MJ/m^3·h;对旧建筑物内的厨
房或其他房间,其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可采用表7.4.4所列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
置排气扇或其他有效的排烟装置。
房间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 表7.4.4
┌─────────────┬──┬──┬──┬──┬──┐
│ 厨房换气次数(次/h) │ 1 │ 2 │ 3 │ 4 │ 5 │
├─────────────┼──┼──┼──┼──┼──┤
│容积热负荷指标(MJ/m^3·h) │1.7 │2.1 │2.5 │2.9 │3.3 │
└─────────────┴──┴──┴──┴──┴──┘
7.4.5 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用厨房时,
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
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7.4.6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2)烟道排气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有效排烟的浴室内。浴室体积应大于7.5m^3;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4)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
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7.4.7 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
小于1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 公共建筑用气
7.5.1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安装在地下室和内厨房(没有
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和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27、7.2.28条的有关规定。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2)大型用气设备的酚努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7.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7.6.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
备的用气量确定;或由原有加热设备使用其他燃料的消耗量折算确定。
7.6.2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烧器选择,应根据加热工艺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
供给压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6.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气余热应加以利用。
7.6.4 每台用气设备,应设置观察孔和点火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7.6.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酚努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的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
(2)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3)机械鼓风的燃烧器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4)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7.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热工检测仪表。
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机械鼓风的用气设备的燃气总管上,宜设置燃气压力下限自动切断阀。
7.6.7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当特殊
情况需要设置时,应有机械通风和相应的防火、酚努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用气的安全措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27、7.2.28条的要求;
(2)地下室的用气设备应有自动点火、熄火保护和自动切断装置。
7.7 燃烧烟气的排除
7.7.1 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 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的
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
漏的措施。
7.7.4 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 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酚努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 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 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道抽力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7.7.9 水平烟道的设置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
(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7.7.10 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7.7.11 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
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7.12 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
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7.7.13 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
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7.14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7.15 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附录A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A.0.1 低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在管道中不同的运动状态,其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
(1)层流状态:Re≤2100 λ=64/Re
ΔP Q T
-------------=1.13×10^10-------vρ----------- (A.0.1-1)
l d^4 T0
(2)临界状态:Re=2100~3500
Re-2100
λ=0.03+ -----------------------
65Re-10^5
ΔP 11.8Q-7×10^4dυ Q^2 T
----------=1.9×10^6 (1+-----------------------------) -------------ρ-------- (A.0.1-2)
l 23Q-10^5dυ d^5 T0
(3)湍流状态:Re>3500
1)钢管:
K 68
λ=0.11 (--------+---------) ^0.25
d Re
ΔP K dυ Q^2 T
--------------=6.9×10^6(----------+192.2-------------) ^0.25-----------ρ ----------- (A.0.1-3)
l d Q d^5 T0
2)铸铁管:
1 dυ
λ=0.102236(------- +5158------------)^0.284
d Q
ΔP 1 dυ Q^2 T
-------------=6.4×10^6(--------+5158----------) ^0.284------------ρ---------- (A.0.1-4)
l d Q d^5 T0
式中 Re——雷诺数;
Δ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d——管道内径(mm);
ρ——燃气密度(kg/m^3);
T——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温度(K);
T0——273.15(K);
υ——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2/s);
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对钢管:输送天然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取0.1mm;
输送人工煤气时取0.15mm。
A.0.2 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管道不同材质,其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
(1)钢管:
K 68
λ=0.11(--------+-----------)^0.25
d Re
P^21-P^22 K dυ Q^2 T
-----------------------------=1.4×10^9(----------+192.2--------)^0.25----------ρ---------- (A.0.2-1)
L d Q d^5 T0
(2)铸铁管:
1 dυ
λ=0.102236(-------+5158-------------)^0.284
d Q
P^21-P^22 1 dυ Q^2 T
-----------------------=1.3×10^9(---------+5158-----------) ^0.284-----------ρ---------- (A.0.2-2)
L d Q d^5 T0
式中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A.0.3 高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 50251有关规定计算。
注:除附录A所列公式外,其他计算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λ)的公式,当其计算结果接
近本规范式(5.2.5-2)时,也可采用。
附录B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
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本附录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结合燃气工程运行介质的特性、工艺过程特征、运行经验及释放源等因素,对燃气输配系统
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进行划分。
(1)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爆炸
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2)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
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附图B-1。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为b为3m,顶
部距管口a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
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
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
2)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附图B-2(a)和附图B-2(b)。
干式储气罐内部活塞或橡胶密封膜以上的空间为1区。
储气罐外部罐壁外3m内,罐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 m内的范围为2区。
3)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附图B-3。
阀门间内部的空间为1区。
阀门间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7.5m内的范围为2区。
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
附图B-4。
建筑物内部及建筑物外壁4.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5)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附图B-5。
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以上(或最高的装置)7.5m内的范围为2区。
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附图B-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
7)城市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附图B-7。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
范围为2区。
(3)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20%的区域;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4)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C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
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表C
┌──┬──────────────────┬───┬──┬──────┐
│ │ │ 生产 │耐火│ 等 级 │
│车间│ 场所或装置 │ 类别 │等级├──┬───┤
│ │ │ │ │室内│ 室外 │
├──┼──────────────────┼───┼──┼──┼───┤
│ 备 │煤 场 │ 丙 │ 二 │ │ 23区 │
│ 煤 │破碎机、粉碎机 │ 乙 │ 二 │22区│ │
│ 及 │胶带通廊、转运站 │ 丙 │ 二 │22区│ │
│ 筛 │配煤室、煤库 │ 丙 │ 二 │22区│ │
│ 焦 │贮焦仓 │ 丙 │ 二 │22区│ │
├──┼──────────────────┼───┼──┼──┼───┤
│ │焦炉地下室、煤气水封室、封 │ 甲 │ 二 │ 1区 │ │
│ │闭煤气预热室 │ │ │ │ │
│ 焦 ├──────────────┬───┼───┼──┼──┼───┤
│ │ │下喷式│ 甲 │ 二 │ 2区 │ │
│ │ 焦炉分烟道走廊 ├───┼───┼──┼──┼───┤
│ │ │侧喷式│ 甲 │ 二 │ 1区 │ │
│ ├──────────────┴───┼───┼──┼──┼───┤
│ 炉 │煤塔下直接式计器室(或计器变运器室) │ 甲 │ 二 │ 1区 │ │
├──┼──────────────────┼───┼──┼──┼───┤
│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 甲 │ 二 │ 2区 │ │
│ ├──────────────────┼───┼──┼──┼───┤
│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 │ 甲 │ 二 │ 2区 │ │
├──┼──────────────────┼───┼──┼──┼───┤
│ │煤仓、焦仓、操作层 │ 甲 │ 二 │22区│ │
│ 直 │炉顶操作层 │ 甲 │ 二 │ │ │
│ 立 │直立炉顶部 │ │ │ 1区 │ │
│ 炉 │其他空间 │ │ │ 2区 │ │
│ │其他操作层 │ │ │ 2区 │ │
├──┼──────────────────┼───┼──┼──┼───┤
│ 油 │油制气排送机室 │ 甲 │ 二 │ 1区 │ │
│ 制 │泵房 │ 丙 │ 二 │21区│ │
│ 气 │油制气缓冲气罐 │ │ │ │ 1区 │
│ │油制气室外设备 │ │ │ │ 2区 │
│ │油制气控制室 │ 丙 │ 二 │ 1区 │ │
├──┼──────────────────┼───┼──┼──┼───┤
│ │水煤气生产厂房 │ 甲 │ 二 │ 1区 │ │
│ ├──────────────────┼───┼──┼──┼───┤
│ 水 │水煤气排送机间 │ 甲 │ │ 1区 │ │
│ ├──────────────────┼───┼──┼──┼───┤
│ 煤 │水煤气管道排水器间 │ 甲 │ 二 │ 1区 │ │
│ ├──────────────────┼───┼──┼──┼───┤
│ │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胶带通廊 │ │ │22区│ │
│ 气 ├──────────────────┼───┼──┼──┼───┤
│ │缓冲气罐、罐顶和罐壁外3m以内 │ │ │ │ 1区 │
│ ├──────────────────┼───┼──┼──┼───┤
│ │煤气计量器室 │ 甲 │ │ 1区 │ │
│ ├──────────────────┼───┼──┼──┼───┤
│ │室外设备 │ │ │ │ 2区 │
├──┼───┬──────────────┼───┼──┼──┼───┤
│ │主厂房│封闭建筑且有煤气漏入 │ 乙 │ 二 │ 2区 │ │
│ ├───┼──────────────┼───┼──┼──┼───┤
│ 发 │贮煤层│敞开、半敞开建筑或无煤气漏入│ 乙 │ 二 │22区│ │
│ ├──────────────────┼───┼──┼──┼───┤
│ 生 │煤气排送机间 │ 乙 │ 二 │ 2区 │ │
│ ├──────────────────┼───┼──┼──┼───┤
│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 │ 乙 │ 三 │ 2区 │ │
│ 炉 ├──────────────────┼───┼──┼──┼───┤
│ │ 室外设备 │ │ │ │ 2区 │
│ ├──────────────────┼───┼──┼──┼───┤
│ │运煤胶带通廊、煤筛分间 │ │ 二 │22区│ │
│ ├──────────────────┼───┼──┼──┼───┤
│ │煤气计量器室 │ 乙 │ │ 2区 │ │
└──┴──────────────────┴───┴──┴──┴───┘
附录D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表D.1
┌───┬─────────────────────────┐
│ 类别 │ 生 产 场 所 名 称 │
├───┼─────────────────────────┤
│ │初冷器、鼓风机室上下层、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和终│
│ 甲 │冷、洗氨、洗笨、脱硫和终脱萘等煤气区、粗苯生产区、│
│ │吡啶生产区和溶剂脱酚生产区 │
├───┼─────────────────────────┤
│ 乙 │ 冷凝泵房、氨水泵房、蒸氨区、脱硫再生区、硫磺仓库 │
├───┼─────────────────────────┤
│ 丙 │化验室和鼓风冷凝、焦油罐区 │
└───┴─────────────────────────┘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 附表D.2
┌─────────────────┬───────┐
│ │ 等 级 │
│ 生 产 场 所 名 称 ├───┬───┤
│ │ 室 内 │ 室 外 │
├─────────────────┼───┼───┤
│初冷器 │ │ 2区 │
├─────────────────┼───┼───┤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及贮槽 │ │ 21区 │
├─────────────────┼───┼───┤
│鼓风机 │ 1区 │ │
├─────────────────┼───┼───┤
│电捕焦油器 │ │ 2区 │
├─────────────────┼───┼───┤
│硫铵饱和器 │ │ 2区 │
├─────────────────┼───┼───┤
│吡啶回收装置及贮槽 │ 1区 │ 2区 │
├─────────────────┼───┼───┤
│洗萘、终冷、洗氨、洗苯和脱硫等塔 │ │ 2区 │
├─────────────────┼───┼───┤
│终冷洗萘油贮槽 │ │ 21区 │
├─────────────────┼───┼───┤
│蒸氨装置 │ │ 2区 │
├─────────────────┼───┼───┤
│氨水泵房 │ │ 2区 │
├─────────────────┼───┼───┤
│浓氨水槽 │ │ 1区 │
├─────────────────┼───┼───┤
│粗苯洗涤泵房 │ 2区 │ │
├─────────────────┼───┼───┤
│粗苯蒸馏装置 │ │ 2区 │
├─────────────────┼───┼───┤
│粗苯产品泵房 │ 1区 │ │
├─────────────────┼───┼───┤
│粗苯油水分离器 │ │ 2区 │
├─────────────────┼───┼───┤
│ 粗苯贮槽 │ │ 2区 │
├─────────────────┼───┼───┤
│洗油贮槽 │ │ 21区 │
├─────────────────┼───┼───┤
│脱硫塔 │ │ 2区 │
├─────────────────┼───┼───┤
│再生塔 │ │ 2区 │
├─────────────────┼───┼───┤
│硫磺仓库 │ 11区 │ │
├─────────────────┼───┼───┤
│煤气放散装置 │ │ 2区 │
├─────────────────┼───┼───┤
│干法脱硫箱 │ 1区 │ 2区 │
├─────────────────┼───┼───┤
│脱硫剂再生装置 │ │ 10区 │
├─────────────────┼───┼───┤
│ 化验室 │ 21区 │ │
├─────────────────┼───┼───┤
│萃取脱酚萃取塔等 │ │ 2区 │
├─────────────────┼───┼───┤
│萃取脱酚泵房 │ 1区 │ │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
(1)0区:1区中比地面低洼、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部位;
(2)1区:
1)封闭式的灌瓶间、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贮罐室、气化间、混气间、调压室、瓶 装
供应站的瓶库和瓶组间等内部空间;
2)敞开或半敞开式灌瓶间的内部空间以及敞开面向外水平距离15m以内,距室内地面垂直高
度3m以下的空间;
3)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贮罐室、气化间、混气间、调压室、瓶
装供应站的瓶库和瓶组间等内部空间以及敞开面向外水平距7.5m,距室内地面垂直高度3m以
下的空间;
4)铁路槽车装卸口以外,水平距离15m以内,装卸口以下的空间;
5)汽车槽车装卸口以外,水平距离15m以内,距地面垂直高度2m以内的空间;
6)露天设置的贮罐和容器安全阀阀口和排污阀排放口处,以3m为半径的空间;
7)2区中比地面低洼、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部位。
(3)2区:
1)1区1)项所列的封闭式建筑物1区以外,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通向室外的门窗向外
水平距离3m以内,门窗开口以下的空间。在自然通风不良条件下,其水平距离应延至7.5m;
2)1区2)项和3)项所列的敞开式、半敞开式建筑物1区以外,水平距离7.5m和门窗开口以下
的空间;
3)封闭式汽车槽车库内部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通向室外的门窗水平距离1m,
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应延至3m门窗开口以下的空间;
敞开、半敞开式汽车槽车内部空间;
4)铁路槽车装卸口1区以外,水平距离7.5m以内装卸口以下的空间;
5)汽车槽车装卸口1区以外,水平距离7.5m以内距地面垂直高度2m以下的空间;
6)露天设置的贮罐、容器和设备自外壁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高度3m以下的空间;
7)设置露天的贮罐和容器安全阀放散口和排污阀排放口1区以外加3m为半径的空间;
(4)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区域酚努等级划分: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烧实体墙。隔墙的门应是坚
固的非燃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该相邻建筑物酚努等级划分见附表E。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酚努等级划分 附表E
┌────┬───────────────┬────────┐
│危险区域│ 用有门的墙隔开的相邻场所等级 │ 备 注 │
├────┼────────┬──────┼────────┤
│ 等级 │ 一道有门的墙 │开道有门的墙│ │
│ │ │(走廊或套间) │ │
├────┼────────┼──────┤ │
│ 0区 │ 0区 │ 1区 │ 两道隔墙门框净 │
├────┼────────┼──────┤ 距不应小于2m │
│ 1区 │ 2区 │ 无危险场所 │ │
├────┼────────┼──────┤ │
│ 2区 │ 无危险场所 │ 无危险场所 │ │
└────┴────────┴──────┴────────┘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划分示例如附图E所示。
注:下列场所可视为无爆炸危险区:
①以液化石油气或残液为燃料的锅炉房。
②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工业厂房内部空间。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附表F
┌────┬─────┬──────┬─────┬─────┬──────┐
│同类型燃│燃气双眼灶│燃气双眼灶和│同类型燃具│燃气双眼灶│燃气双眼灶和│
│具数目N │ │ 快速热水器 │ 数目N │ │ 快速热水器 │
├────┼─────┼──────┼─────┼─────┼──────┤
│ 1 │ 1.00 │ 1.00 │ 40 │ 0.39 │ 0.18 │
├────┼─────┼──────┼─────┼─────┼──────┤
│ 2 │ 1.00 │ 0.56 │ 50 │ 0.38 │ 0.178 │
├────┼─────┼──────┼─────┼─────┼──────┤
│ 3 │ 0.85 │ 0.44 │ 60 │ 0.37 │ 0.176 │
├────┼─────┼──────┼─────┼─────┼──────┤
│ 4 │ 0.75 │ 0.38 │ 70 │ 0.36 │ 0.174 │
├────┼─────┼──────┼─────┼─────┼──────┤
│ 5 │ 0.68 │ 0.35 │ 80 │ 0.35 │ 0.172 │
├────┼─────┼──────┼─────┼─────┼──────┤
│ 6 │ 0.64 │ 0.31 │ 90 │ 0.345 │ 0.171 │
├────┼─────┼──────┼─────┼─────┼──────┤
│ 7 │ 0.60 │ 0.29 │ 100 │ 0.34 │ 0.17 │
├────┼─────┼──────┼─────┼─────┼──────┤
│ 8 │ 0.58 │ 0.27 │ 200 │ 0.31 │ 0.16 │
├────┼─────┼──────┼─────┼─────┼──────┤
│ 9 │ 0.56 │ 0.26 │ 300 │ 0.30 │ 0.15 │
├────┼─────┼──────┼─────┼─────┼──────┤
│ 10 │ 0.54 │ 0.25 │ 400 │ 0.29 │ 0.14 │
├────┼─────┼──────┼─────┼─────┼──────┤
│ 15 │ 0.48 │ 0.22 │ 500 │ 0.28 │ 0.138 │
├────┼─────┼──────┼─────┼─────┼──────┤
│ 20 │ 0.45 │ 0.21 │ 700 │ 0.26 │ 0.134 │
├────┼─────┼──────┼─────┼─────┼──────┤
│ 25 │ 0.43 │ 0.20 │ 1000 │ 0.25 │ 0.13 │
├────┼─────┼──────┼─────┼─────┼──────┤
│ 30 │ 0.40 │ 0.19 │ 2000 │ 0.24 │ 0.12 │
└────┴─────┴──────┴─────┴─────┴──────┘
注:①表中“燃气双眼灶”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的同时工作系数;当每一户居民
装设两个单眼灶时,也可参照本表计算。
②表中“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和一个快速热水器的同
时工作系数。
附录G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附表G
┌──────┬───────┬──────────────────────┐
│ 名 词 │ 曾用名词 │ 说 明 │
├──────┼───────┼──────────────────────┤
│ 城镇燃气 │ 城市煤气 │指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供给居民生活、商│
│ │ 城市燃气 │业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
│ │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 │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
├──────┼───────┼──────────────────────┤
│居民生活用气│ │指城 、镇居民住宅内的用气。当前一般为做饭和 │
│ │ │热水的用气 │
├──────┼───────┼──────────────────────┤
│ │ 公共建筑用气 │指城、镇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内生产和生活用气 │
│ 商业用气 │ 公用设施用气 │ │
│ │ 公共福利用气 │ │
├──────┼───────┼──────────────────────┤
│ 直立炉 │伍德炉、炭化炉│指W—D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
├──────┼───────┼──────────────────────┤
│坩埚膨胀序数│ │是表示煤的黏结性的一项指标。这项指标用于国际│
│ │ │烟煤分类中的组别的划分 │
├──────┼───────┼──────────────────────┤
│ 葛金指数 │ 葛金氏焦条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一项指标。这项指标用于国际│
│ │ │烟煤分类中的组别的划分 │
├──────┼───────┼──────────────────────┤
│ 气 焦 │ 熟煤、半焦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
│ │ │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或立箱炉大量│
│ │ │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
├──────┼───────┼──────────────────────┤
│ 电气滤清器 │ 电捕(除)焦油器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
│ │ 静电除尘器 │ │
├──────┼───────┼──────────────────────┤
│ 调度气 │ │指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做调度手段使用的燃气│
├──────┼───────┼──────────────────────┤
│ 计算月 │ │指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
├──────┼───────┼──────────────────────┤
│ 月高峰系数 │ │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
├──────┼───────┼──────────────────────┤
│ 日高峰系数 │ │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
│小时高峰系数│ │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
│ │ │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
├──────┼───────┼──────────────────────┤
│ 单独用户 │ │系指主要一个专用用气点,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
│ │ │堂或一个车间等的用气单位 │
├──────┼───────┼──────────────────────┤
│ 调压装置 │ │指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
│ │ │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 │
├──────┼───────┼──────────────────────┤
│ 调压站 │ │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将调 │
│ │ │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室建筑物(构筑物)中,承 │
│ │ │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
├──────┼───────┼──────────────────────┤
│ 调压箱 │ │包括调压装置和铁箱。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子│
│ 调压柜 │ │中,设于用气居民或公共建筑附近,承担用气压力│
│ │ │的调节。悬挂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调压柜│
├──────┼───────┼──────────────────────┤
│ │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
│ 重要的公共 │ │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
│ 建筑 │ │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
│ │ │剧院、百货大楼等 │
├──────┼───────┼──────────────────────┤
│用气建筑物的│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
│ 毗连建筑物 │ │整体的建筑物,也称附属建筑物 │
├──────┼───────┼──────────────────────┤
│ 液化石油气 │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的统称 │
│ 供应基地 │ │ │
├──────┼───────┼──────────────────────┤
│ 液化石油气 │ │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其主要功能是储存液化石油│
│ 储存站 │ │气,并将其输给灌瓶站、气化站和混气站 │
├──────┼───────┼──────────────────────┤
│ 液化石油气 │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瓶站的统称,并兼有两者全│
│ 储配站 │ │部功能 │
├──────┼───────┼──────────────────────┤
│ 液化石油气 │ │液化石油气灌瓶基地,其主要功能是进行液化石油│
│ 灌瓶站 │ │气灌瓶作业,并将其送至瓶装供应站或用户。同 │
│ │ │时,也灌装汽车槽车,并将其送至汽车槽车灌瓶 │
│ │ │车、气化站和混气站 │
├──────┼───────┼──────────────────────┤
│单瓶供应系统│ │配有2个或2个以下15kg气瓶的用户供应系统 │
├──────┼───────┼──────────────────────┤
│瓶组供应系统│ │配有2个以上15kg和2个或2个以上50kg气瓶的用户 │
│ │ │供应系统 │
├──────┼───────┼──────────────────────┤
│ 气化站 │ │指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法,使液化石油气转变为│
│ │ │气态供出的基地 │
├──────┼───────┼──────────────────────┤
│ 混气站 │ │指生产液化石油气混合气的基地 │
├──────┼───────┼──────────────────────┤
│ 液化石油气 │ │指以液化石油气为主,与空气或其他发热值较低的│
│ 混合气 │ │可燃气体混配在一起,并符合城镇燃气气质指标要│
│ │ │求的燃气 │
├──────┼───────┼──────────────────────┤
│液化石油气站│ │泛指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
│ │ │供应站等 │
├──────┼───────┼──────────────────────┤
│ 引入管 │ │指从室外庭院燃气支管引向用户室内燃气总阀门之│
│ │ │间的管道 │
└──────┴───────┴──────────────────────┘
附录H 本规范用词说明
H.0.1 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H.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H.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H.0.1.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H.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
参 加 单 位:上海市煤气公司
沈阳市煤气总公司
成都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主 要 起 草 人:金石坚 陈贤仁 冯长海 戚大明 高 勇
梁安馨 王昌遒 沈仲棠 严铭卿 宋怀芳
粟锦康 龙惠琼 刘振华 李天凡 李振玖
陈文桂 赵圭复 朱芝芬 苗树园 宣民治
李猷嘉 曹永根 于国平 濮胜利 韩锦昌
第13号公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消防局
主 要 起 草 人:金石坚 徐 良 何伯康 冯长海 陈贤仁
贾秋明 潘 丽
第51号公告(规范第一、二、五章)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上海燃气设计院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成都市煤气总公司
天津市煤气设计院
沈阳市城市燃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石油钢管厂
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主 要 起草人:金石坚 李颜强 孙欣华 王 啟 徐 良
李猷嘉 李建勋 陈云玉 贾秋明 刘松林
应援农 沈仲棠 周也路 田大栓 吴 珊
杨永慧 孙宗浩 李绍海 王 华 牛铭昌
王晓香 孟 光 孙建勋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
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经建设部1993
年3月15日以建标[1993]211 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
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
求,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
计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3年3月
目 次
1 总 则
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2.1 用气量
2.2 燃气质量
3 制 气
3.1 一般规定
3.2 煤的干馏制气
3.3 煤的气化制气
3.4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
4 净 化
4.1 一般规定
4.2 煤气的冷凝冷却
4.3 煤气排送
4.4 焦油雾的脱除
4.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4.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4.7 煤气最终冷却
4.8 粗苯的吸收
4.9 萘的最终脱除
4.10 湿法脱硫
4.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4.12 放散和液封
5 燃气输配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5.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5.4 门站和储配站
5.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5.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5.8 监控及数据采集
5.9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 液化石油气供应
6.1 一般规定
6.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6.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6.4 气化站和混气站
6.5 瓶装供应站
6.6 用户
6.7 管道及附件、贮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6.8 建、构筑物的防火、酚努
6.9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6.10 电气酚努、防雷和防静电
7 燃气的应用
7.1 一般规定
7.2 室内燃气管道
7.3 燃气的计量
7.4 居民生活用气
7.5 公共建筑用气
7.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7.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 总 则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合理用气、保护环境的要求,
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
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有一定的质量指标,
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
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
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如何积极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
落后面貌,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高速度,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
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做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
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远期规划做指导,使近期建设不致
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
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处理好远、近的结合等。
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2.1 用气量
2.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
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相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
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
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
供气原则不做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
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
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
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
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
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
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做
出规定。
(原表1删除)
2.1.2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
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
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
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
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 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
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
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2.2 燃 气 质 量
2.2.1A 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
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和用户的安全,减少腐蚀、
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
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
不同燃具的选用和文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
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
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
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详见增表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
《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92(干,0℃,101.3kPa)增表1
┌────┬───────────────────────┬────────┐
│ │ 华白数W[MJ/M^3(kcal/m^3)] │ 燃 烧 势 CP │
│ 类 别 ├─────────┬─────────────┼───┬────┤
│ │ 标 准 │ 范 围 │ 标 准 │ 范 围 │
├────┼──┬──────┼─────────────┼───┼────┤
│ │ 5R │ 22.7(5 430) │ 21.1(5 050)~24.3(5 810) │ 94 │ 55~96 │
│ ├──┼──────┼─────────────┼───┼────┤
│人工煤气│ 6R │ 27.1(6 470) │ 25.2(6 071)~29.0(6 923) │ 108 │ 63~110 │
│ ├──┼──────┼─────────────┼───┼────┤
│ │ 7R │ 32.7(7 800) │ 30.4(7 254)~34.9(8 346) │ 121 │ 72~128 │
├────┼──┼──────┼─────────────┼───┼────┤
│ │ 4T │ 18.0(4 300) │ 16.7(3 999)~19.3(4 601) │ 25 │ 22~57 │
│ ├──┼──────┼─────────────┼───┼────┤
│ │ 6T │ 26.4(6 300) │ 24.5(5 859)~28.2(6 741) │ 29 │ 25~65 │
│ ├──┼──────┼─────────────┼───┼────┤
│ 天然气 │ 10T │ 43.8(10 451) │ 41.2(9 832)~47.3(11 291) │ 33 │ 31~34 │
│ ├──┼──────┼─────────────┼───┼────┤
│ │ 12T │ 53.5(12 768) │ 48.1(11 495)~57.8(13 796) │ 40 │ 36~88 │
│ ├──┼──────┼─────────────┼───┼────┤
│ │ 13T │ 56.5(13 500) │ 54.3(12 960)~58.8(14 040) │ 41 │ 40~94 │
├────┼──┼──────┼─────────────┼───┼────┤
│ │ 19Y│ 81.2(19 387) │ 76.9(18 379)~92.7(22 125) │ 48 │ 42~49 │
│ 液化 ├──┼──────┼─────────────┼───┼────┤
│ 石油气 │22Y │92.7(22 152) │ 76.9(18 379)~92.7(22 152) │ 42 │ 42~49 │
│ ├──┼──────┼─────────────┼───┼────┤
│ │20Y │ 84.2(20 113) │ 76.9(18 379)~92.7(22 152) │ 46 │ 42~49 │
└────┴──┴──────┴─────────────┴───┴────┘
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性接近天然气。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
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增表1中所
列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 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
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
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增表2,此表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
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 增表2
┌───┬──────┬──────────────┬───────────┐
│ 类 别 │ 标准(基准气) │ GB/T 13611-92范围 │ 城镇燃气商品气范围 │
├───┼──────┼──────────────┼───────────┤
│ 10T │ 43.80 │ 41.20~47.30;-5.94%~8.00% │ 42.49~45.99;-3%~5% │
├───┼──────┼──────────────┼───────────┤
│ 12T │ 53.50 │ 48.10~57.80;-10.10%~8.00% │50.83~56.18%;-5%~5% │
└───┴──────┴──────────────┴───────────┘
2.2.1 本条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
要求做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1) 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
规定。
详见增表3。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增表3
┌───────────┬────┬────┬────┬───────┐
│ 项 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试验方法 │
├───────────┼────┴────┴────┼───────┤
│ 高位发热量(MJ/m^3) │ >31.4 │ GB/T 11062 │
├───────────┼────┬────┬────┼───────┤
│ 总硫(以硫计,mg/m^3) │ ≤100 │ ≤200 │ ≤460 │ GB/T 11061 │
├───────────┼────┼────┼────┼───────┤
│ 硫化氢(mg/m^3) │ ≤6 │ ≤20 │ ≤460 │ GB/T 11060.1 │
├───────────┼────┴────┴────┼───────┤
│ 二氧化碳(%,体积分数) │ ≤3.0 │ GB/T 13610 │
├───────────┼──────────────┼───────┤
│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 │ │
│ 水露点(℃) │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 GB/T 17283 │
│ │低环境温度低5℃ │ │
└───────────┴──────────────┴───────┘
注:①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②取样方法按GB/T13609。
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含硫化氢的要求为小于等于20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
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
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含二
氧化碳的要求为小于等于3%(体积分数),作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
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氮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应大于
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做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
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
(3)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煤气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
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将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 13621标
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
(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
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
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2.2.3 本条规定了燃气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
1. 关于空气-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应能察觉”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
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
分级的:
0级--没有臭味;
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弱臭味;
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
安全浓度;
3级--臭味强;
4级--臭味非常强;
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
“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一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
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2.对无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小用量标准。美国和西欧等国,对无毒燃气(如天然气、气态液化
石油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在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故本标准也采用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
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据国外资料介绍,空气中的四氢噻吩(THT)为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
度。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为例,则5%×2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加THT8mg/m^3,
这是一个理论值。实际加入量应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气成分等因素,取
理论值的2~3倍。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剂量的有关规定:
(1)比利时: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20mg/m^3;
(2)法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低热值天然气20mg/m^3;高热值天然气25mg/m^3。
当燃气中硫醇总量大于5mg/m^3时,可以不加臭。
(3)德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7.5mg/m^3;加臭剂为硫醇(TBH)4~9mg/m^3。
(4)荷兰: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mg/m^3。
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气公司、齐齐哈尔市天然气公司也采用四氢噻吩(THT)作为加
臭剂,加入量北京为18mg/m^3,齐齐哈尔为16~20mg/m^3。
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
mg/m^3。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对于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在空气中达到
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用量,不宜小于增表4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剂用量的参考。
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 增表4
┌─────────────────────┬────────────┐
│ 燃气种类 │ 加臭剂用量(mg/m^3) │
├─────────────────────┼────────────┤
│ 天然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5%) │ 20 │
├─────────────────────┼────────────┤
│ 液化石油气(C3和C4各占一半) │ 50 │
├─────────────────────┼────────────┤
│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 │ │
│(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分│ │
│ 为C3和C4各占一半) │ 25 │
└─────────────────────┴────────────┘
注:①本表加臭剂按四氢噻吩计。
②当燃气成分与本表比例不同时,可根据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对比爆炸下限为5%的
天然气的加臭剂用量,按反比计算出燃气所需加臭剂用量。
3.对有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少用量标准。有毒燃气一般指含CO的可燃气体。CO对人体毒性极
大,一旦漏入空气中,尚未达到爆炸下限20%时,人体早就中毒,故对有毒燃气,应按在空
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时应能察觉来确定加臭剂用量。关于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
的含义,根据“一氧化碳对人体影响”的研究,其影响取决于空气中CO含量、吸气持续时间
和呼吸的强度。为了防止中毒死亡,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人体血液中决不能使碳氧血红蛋白
浓度达到65%,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吸入的空气中CO浓度不能达到0.1%。当然这个标准
是一个极限程度,空气中CO浓度也不应升高到足以使人产生严重症状才发现,因而空气中CO
报警标准的选取应比0.1%低很多,以确保留有安全余量。
含有CO的燃气漏入室内,室内空气中CO浓度的增长是逐步累计的,但其增长开始时快而后
逐步变缓,最后室内空气中CO浓度趋向于一个最大值X,并可用下式表示:
V·K
X=------------- (%)
I
式中V--漏出的燃气体积(m^3/h);
K--燃气中CO含量(%,体积分数);
I--房间的容积(m^3)。
上式是在时间t→∞,自然换气次数n=1的条件下导出的。
对应于每一个最大值X,有一个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值,其关系详见增表5。
空气中不同的CO含量与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的关系 增表5
┌────────────┬───────────┬─────────────┐
│ 空气中CO含量X(%) │ 血液中最大的碳氧 │ 对人影响 │
│ (体积分数) │ 血红蛋白浓度(%) │ │
├────────────┼───────────┼─────────────┤
│ 0.100 │ 67 │ 致命界限 │
├────────────┼───────────┼─────────────┤
│ 0.050 │ 50 │ 严重症状 │
├────────────┼───────────┼─────────────┤
│ 0.025 │ 33 │ 较大症状 │
├────────────┼───────────┼─────────────┤
│ 0.018 │ 25 │ 中等症状 │
├────────────┼───────────┼─────────────┤
│ 0.010 │ 17 │ 轻度症状 │
└────────────┴───────────┴─────────────┘
德、法和英等发达国家,对有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为在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
0.025%(体积分数)时,臭味强度应达到2级。以便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能察觉空气中存在
燃气。
从增表5可以看到,采用空气中CO含量0.025%为标准,达到平衡时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
白最高只能到33%,对人一般只能产生头痛、视力模糊、恶心等,不会产生严重症状。据此
可理解为,空气中CO含量0.025%作为燃气加臭理论的“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
运行中,还应留有安全余量,本规范推荐采用0.02%。
一般含有CO的人工煤气未经深度净化时,本身就有臭味,是否应补充加臭,有条件时,宜
通过试验确定。
(原表2删除)
2.2.3A 本条(1)~(4)款对加臭剂的要求是按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
标准ANSI/ASMEB31.8规定等效采用的。
3 制 气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在工艺生产上是成熟的,在运行时是安全可靠的,
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水煤气炉、发生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等。国外虽有新的工艺、新的
炉型,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引进或在各城市的煤气供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因此还不宜在本
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
本章节内炉型属大、中、小规模气源厂的人工制气炉型。中、小气源厂的制气规模一般在
10×10^4~5×10^5m^3/d之间。上述其他各类炉型,互相配合后,气源厂的最终规模也能达
到5×10^5~10×10^5m^3/d以上。
关于采用大型焦炉制气,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还可参
照焦化耐火材料研究设计院编制的规范中有关条文。
3.1.2 各种不同专业规范已对主厂房与重点设备的火灾场所类别、电气酚努与耐火等级作
出相应的规定,但不完全统一,条文依据的基础也不一致,因此本规范附录C内拟列一汇总
表,将主要厂房、设备作出规定,明确防火级别,电气酚努与耐火等级。在设计主厂房与设
备时,以便掌握重点,有利于设计的经济、合理与保证安全生产。
气源厂的主厂房结构,一般分为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或二者相结合,各有优缺点。由于气
源不同,危险性质不同,厂房危险性分类、电气酚努、耐火等级的划分为下述三种情况:
1.在正常情况与条件下,有爆炸的可能性;
2.在不正常情况与条件下,有爆炸的可能性;
3.虽然在不正常情况与条件下,也不可能产生爆炸。
但在查阅其他有关资料时,我们认为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GB3836-
83,以防为主,对标准的要求似乎更高些。
上述标准中区别四种情况为:
1)按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划
为0区;可能出现的场所划为1区;不会出现而仅在不正常情况之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划
为2区;在各区中再划分为A、B、C三级。
2)按其引燃温度又可分为T1、T2、T3、T4、T5、T6优组。
3)焦、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另行划分为三区,每区又分为A、B二级。按其引燃温度共
分为T1-1、T1-2、T1-3。
下例参照GB3836-83
民用煤气 ⅡB T1
焦炉煤气 ⅡB T1
水煤气 ⅡC T1
焦 ⅢB T1-1
煤 ⅣB T1-2
4)其他粉尘与易燃纤文爆炸性分区为10、11二级。
①上述情况可能出现时,划分为10级区;
②上述情况不会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划分为11级区。
因此,除本章列出附录中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参照与遵守的规范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电力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优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篇》的有关规
定GBJ232;
化工部《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CD 90A4;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GB383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等。
3.2 煤的干馏制气
3.2.1 本条提出了煤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要求。
(1)直立炉装炉煤的坩埚膨胀序数、葛金指数等指标规定的理由:
因直立炉是连续干馏制气的炉型,它对装炉煤要求和焦炉有所不同。对直立炉装炉煤的黏
结性和结焦性的化验指标习惯上均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指标。在坩埚膨胀序数和葛金指数方面,
1
从我国有关煤气厂几十年的生产经验来看,装炉煤的坩埚膨胀序数以在“1------~ 4”之间为
2
好。特别是“3~4”时更适用于直立炉的生产。此时煤的行速正常、操作顺利,生产的焦炭
块度大小适当。其中块度为25~50mm的焦炭较多。但煤的黏结性和结焦性所表达的内容还
有所不同,故还必须要得到葛金指数指标。葛金指数中A、B、C型表明是不黏结或黏结性差
的,所产焦块松碎。这种煤装入炉内将使生产操作不正常,容易脱煤,甚至造成炉子爆炸的
恶性事故。1963年某制气厂就因此发生过一起事故,造成死伤数人。其主要原因就是用煤不
1
合要求(当时使用的主要煤种是阜新煤,其坩埚膨胀序数为1------,葛金指数为B,颗粒小于
2
10mm的煤占重量的80%以上)。因此,对连续式直立炉的装炉煤作本条规定。
原规范条文规定的直立炉用煤安全指标,特别强调葛金焦条必须属于F~G的范围,现改为
F~G1的范围。有关葛金焦条的规定是由于1963年严重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而对煤质分析作出
的安全技术要求。在1973年编制规范时,将此指标列入条文内以保证安全生产。经过十余年
的运行管理与科学研究,通过排焦机械装置的改进与对煤种提出了新的质量要求,同时为开
发焦炭新品种,鞍山热能研究所与大连市煤气公司、大同矿务局与杨树浦煤气厂在不同时间、
不同地点相继对弱黏结性的大同煤块在直立炉中作了多次成功的试验。炼制出合格的高质量
铁合金焦。因此对原条文中炼制铁合金焦时的装炉煤质安全指标作出修改。在注中明确煤种
可选用弱黏结性煤,但宜用15~50mm块煤。灰分含量应小于10%,并具有热稳定性大于60%
的煤种。目前大同市已在建设连续直立式碳化炉,并采用大同煤块。
原条文中直立炉的原料块度为小于75mm已改为小于50mm,以防止过大的煤块堵塞辅助煤
箱上的煤阀进口。
(2)焦炉装炉煤的各项主要指标是由其中各单种煤的性质及配比决定的。过去配煤工艺
都是沿用国外“以焦煤为主,把气、肥、焦、瘦煤种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的原则。新要求
的装炉煤指标中,挥发分(干基)一般在24%~28%左右,胶质层厚度(Y)在15~16mm以
上。但我国气煤的贮量较多,焦煤的贮量较少,而且分布又不平衡,因此,国外的配制比例
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炼焦工业的配煤大多数是立足本省、本区域的煤炭资源,在满
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范围内,原则上要求充分利用我国贮量较多、具有一定黏结性的高挥发分
煤(如肥气煤)进行配煤,并在配煤中适当增加了弱黏结性煤的用煤量(它有利于扩大弱黏
结性煤的有效利用)。由于配煤中增大了气煤用量,故装炉煤的挥发分有所提高,而胶质层
厚度(Y)则略有下降。近年来,冶金工业中炼焦装炉煤的挥发分(干基)已达到了30%左
右,胶质层厚度大致在14mm以上。
对于城市煤气的制气厂,装炉煤的配煤比也经历了这种演变过程。随着我国钢铁工业的飞
速发展,焦炭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优质炼焦煤首先须保证冶金炼焦企业的需要,然后才能照
顾到城市煤气制气厂的要求。一般说来,制气厂装炉煤中的气、肥煤种的配入量要更多一些
,一般都在70%~80%左右,当前大连、丹东、沈阳等地情况均为如此。有的城市例如上海,
其制气厂所用的原料煤是依靠各地供应的,煤种变动比较频繁,但所采用的气煤及气肥煤配
比的数量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再以沈阳某制气厂为例,焦煤配入量的比例1970年为37.6%;
1973年减至12.1%,气煤及肥气煤的配入量的比例则自62.4%增至87.9%,相应的装炉煤挥发分
(干基)由24.65%增至31.33%,胶质层厚度(Y)由14.5mm降至13.4mm(计算值)。
从目前情况看,不只是煤气厂,还有不少的中小型焦化厂,装炉煤中的气煤配入量也都很
高,因此装炉煤挥发分有时达到32%~34%,而胶质层厚度(Y)甚至也有低于13mm的。
在制订本条文时,对装炉煤的挥发分(干基)规定为“26%~32%”及胶质层厚度指标规定
为“大于13mm”,是综合以上所述情况后作出的规定。
焦炉用煤的灰分、硫分、粒度等指标:
灰分指标对冶金企业和煤气厂都很重要。有的焦化厂用灰分在20%以上的原煤炼焦供出的
焦炭灰分越高,则高炉焦比越大,致使高炉生产效率降低。对制气厂的指标要求可以低于焦
化厂,但所产生的焦炭灰分过高时也会影响发生炉的正常运转。例如,北京751厂1976年因
受唐山地震影响,曾由唐山煤改用“鹤岗煤”,焦炭中灰分一度增至50%,以这种煤作发生
炉原料,操作时氧化层上移,整个水夹套被烧坏。所以要求装炉煤灰分不大于10%。
由于原煤中85%~90%的硫将残留在焦炭中,如果配煤中硫分太高时,则所生产的焦炭硫
含量也高,用之炼铁则易使生铁变脆,降低了生铁质量。例如焦炭中硫含量大于1.6%时,每
增加1%含硫量,炼铁焦炭就多消耗18%,高炉生产能力则相应降低1.5%~2.0%,所以规定煤
中硫含量应小于1%。
所要求的粒度指标主要是为保证焦炭质量。城镇煤气气源厂,采用焦炉时,所生产的焦可
供应水煤气炉与发生炉作气化原料。由于所产的焦为气焦,原料煤中的灰分可从10%增至16%。
3.2.2 直立炉对所使用装炉煤的粒度大小及其级配含量有一定的要求,目的在于保证正常生
产。煤气厂使用的最低标准为:粒度大于50mm的含量小于5%,粒度小于10mm的含量小于75%。
所以在煤准备流程中应设置破碎和配煤等有关装置,以满足这方面的工艺要求。
由于直立炉煤料供应的稳定性不够,有时因供煤脱节,不得不采用一些黏结性差的煤,为
了安全目的,必须配以强黏结性的煤种;同时为适应高峰供气的需要,也可适当增加一定配
比的挥发物含量大于30%的煤种。因此直立炉车间应设置配煤装置。例:葛金焦条为0的统煤,
可配以1:1G3的煤种或配以1:2G2的煤种,使混配后的混合煤葛金焦条接近F-G1。
3.2.3 对于干馏用煤的煤准备工艺流程基本上有两种,其根本区别在于是混合粉碎,还是分
级粉碎。就相互比较而言,第一种流程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点:
1.过程简单、布置紧凑,使用设备少、操作便利、劳动定员少、投资节约并且操作费节省。
2.对于城市煤气的制气厂,目前大量使用的气煤,所得焦炭质量一般符合铸造焦或气化焦
的指标;煤气的质量在经过净化处理后也能符合城市煤气的标准(煤气的质量不会因煤准备
工艺流程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差别)。因此,采用这种流程既简单又能满足工艺要求。
我国现有的各城市制气厂的煤准备工艺流程,无论工艺过程有多有少,机械装备水平有高
有低,都毫无例外地采用“先配煤、后粉碎”的工艺流程。多年来的生产实践已证明了这是
一种切实可行、比较好的工艺流程。
用焦炉制气时,当进厂煤料为精粒煤时,煤的粒度已控制,所以煤准备流程中经粉碎后一
般即能达到粒度的要求,而无须设置破碎装置。但在寒冷地区,精煤与车皮四壁往往会冻结,
此时可用解冻装置将煤卸下。从车上卸下结成大块的冻煤,需要设破碎装置,以便为备煤粉
碎系统的操作创造条件和保证装炉煤的质量指标。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