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
1.从程序上界定
程序上的差异是辨别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落脚点之一。刑事侦查是指已决定立案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调查活动。从侦查的过程及其程序看,立案是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是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无辜公民、法人等采取强制措施就不是刑事强优-文^论,文.网http://www.youerw.com/ 制措施,而只能认定是行政强制措施。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在立案审查的同时,允许进行某些“侦查活动”,实施某些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后,应立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程序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定论,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决定必须立案侦查的,则应认定这些前置的强制措施为侦查行为,否则,即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2.从行为的依据上界定
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刑事侦查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3.从法律文书上界定
法律文书是公安执法行为书面表现,是确定某一公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最有说服力的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均载明了法律文书的名称,案件的事实、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处理意见等内容,准确地指明了该执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如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违反治安管理财物扣押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等,一目了然地表明了这些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也最清楚不过地表现这些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
4.从具体案情上辨析界定
我们在判断是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应该从基本案情出发看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还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看是否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行政机关错误行使行政权。例如,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往往是以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为为名,借口处理经济诈骗犯罪案件,以侦查权的超越取代行政权。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公安侦查行为或公安行政行为,只要我们从事实真相出发,实事求是,通盘考虑,排除外界干扰,排除徇私舞弊。不干涉公安正常的侦查行为,是对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行为的坚决支持,对试图以侦查行为掩盖行政行为的行为予以坚决撤销,使可能的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摘 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属于行政职能。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属于司法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区别 双重职能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
1.问题主要原因
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