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收入人群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性灰色收入,其来源包括财政社保和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等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领域的腐败、土地收益流失、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受贿四个方面。据国家审计署有关资料透露,近年来每年全国有数千亿元的资金没有编入地方预算,脱离了人大和政府的监督,都入了“小金库”,甚至进了个人腰包,其状况不可估量。
二、 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根源
温总理说:“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很多,我赞成网友的说法,主要是制度的因素。”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现行政策的不严密甚至明文规定所致,政策确立了不公平性质,政策明确了不公平方式,政策制造了不公平差别,政策赋予了不公平权利,政策造就了各种目标冲突与博弈,只有通过立足于长远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变迁。才能对固化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
(一)用工制度问题
应当说“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是社会主义一贯的分配原则,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用工制度上推行了合同制,在合同制中又实行正式工和劳务(临时)工两种用工性质。如果正式工与劳务工从事的工作不同,我们尚且不谈,但在工作完全一样,甚至劳务工比正式工更辛苦、付出更大的情况下,劳务工的工资待遇远远不及正式工甚至是天地之别。这不仅仅是不公平,而且存在着人格歧视。
(二)分配方式问题
在分配方式上,法律一方面强调“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一方面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于是国有企业普遍出现按权力分配、按职务分配、按感情分配,按关系分配、按良心分配的情形。企业管理者通过各种方式,比如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工人发放工资、却实行管理层高年薪制,想方设法来挤占职工工资,二者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博弈。社会主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成了一纸空文,已是见怪不怪。
(三)政企差别问题
由于对企业实行“分配自主”的政策,国家不于干预,也不能干预,对工人阶级的工资长伏国家“关心”不了,“人民公仆”自然成了关心重点。公职人员的工资连年增长,已超出普通工人的好几倍,却仍有上长空间,呈现了“纳税”人远不及“吃税”人 “富有”的“中国特色”。这更是天下共知!
(四)领导权利问题
由于实行了“领导负责制”,领导们以强调“责、权、利一致”为借口,在企业剥夺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政府取消了人民群众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的有效监督,领导们为所欲为,无所不为。面对某些领导的胡作非为,违法犯罪,群众、百姓敢怒不敢言。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是领导违法常用违纪处理,即使有人敢于站出来反对,不仅无济于事,而且常遭打击报复。即就是联名实名举报,不但是石沉大海,还要落个告黑状的骂名。DFHKJS公司某书记就曾公然叫嚣“你们今天写信给纪委,明天信就会到我手中。这潭水很深,谁闯就淹死谁”!
(五)行业差异问题
由于垄断行业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些垄断行业在国内无人竞争,无可比拟,但与国外大胆攀比,其工资标准向国外看齐,甚至不顾公司连年亏损也要实行高薪制。例如国家某航空公司前几年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到资不抵债,靠国家再次注资生存,等于穷人给富人捐款,可这个公司的领导层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然拿着高工资,还要挥霍浪费,搞贪污腐败,竟然无人追究,自然逍遥法外.
(优)目标冲突与博弈问题
由于政策的疏漏和不完善,导致政府、企业、个人为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造成了政府与企业组织的目标冲突与博弈,企业组织与个体的目标冲突与博弈,政府与个体的目标冲突与博弈。其主要表现在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分配的调节和监管不够有效,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乏有效的监管,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等,导致了分配在各个方面的不公平。
三、收入分配不公的纠正
温家宝总理不久前在《求是》撰文中指出,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时候。如果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必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分配公平,其实就是利益均衡。毋庸讳言,当今时代是一个利益主体不断显现而且立场泾渭分明的时代,这又是一个博弈无处不在又无时不在的时代。应该看到,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诉求,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还应该看到,利益博弈是必需的,也是正常的。利益博弈不可怕,可怕在博弈不对称。因为现行政策造就了权利的不对称,必然导致了博弈的不对称,利益的不公平。所以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政策上、制度上进行再次变革才能解决问题。
(一) 尽快建立出台《国家工资收入法》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格局,建立了市场经济,与之相配套的法制建设也逐步完善,各种法律相继出台,可惟独没有建立《工资收入法》,这不能不令人遗憾。在分配如此混乱,民怨如此强烈,危机如此严重的今天,制定并出台一部《国家工资收入法》,用以框架工资结构,规范行业收入,调整分配差距,已经刻不容缓!
(二) 统一不同用工性质的工资待遇
我国目前用工推行劳动合同制,即无论长期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特点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期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又分为正式工、劳务工两种用工性质。正式工在本企业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转为固定(长期)工,而劳务工永远不能成为固定工。不仅如此,在同工的情况下,正式工不但工资是劳务工的数倍,而且享受医保、房帖、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劳务工除了养老保险外其它皆无,这就存在着明显的人格差异,严重违背了《宪法》确立的“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故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彻底纠正。
(三) 建全监督机制,取缔非法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法收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放纵,而权力放纵的根源就是取消了群众监督机制,尽管纪委、监察、法院建立健全,甚至星罗棋布,但从本质上看那只是官管官,在无官不贪的现状里,官官相卫是难免的,正常的。故此,监督乏力已成为普遍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使监督部门和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我们首先从制度上要真正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使监督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敢于监督、便于监督、能够监督。其次就是要用法律的方式赋予人民群众监督官的权利和监督各级政法机关的权利,从制度上保障不给权力获取非法收入的可乘之机。
我们应当视权力致富为群体抢劫,视贪污犯罪同入室偷盗,视收受贿赂如敲诈勒索,动员和依靠全民族的力量,大打一场反腐倡廉的人民战争,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