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购建房税收政策
首先,政府对非营利性建房企业所兴建的福利性社会住宅给予资助。由政府向土地所有者(德国的土地是私有制)征购土地,租给建房企业建住宅。建房企业向城市政府提出建房预算,可获得政府提供的占建筑费用50%的无息贷款,偿还期为25年,实际上是由国家支付贷款利息。同时,还鼓励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主为本企业的职工建造福利性住宅。企业具备25%的自有建房资金,即可获得75%的政府优惠贷款,并可获得减免土地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鼓励私人建房。德国政府通过减免税和其他奖励措施对私人建房予以鼓励。优惠措施包括:(1)建房费用可在最初使用住宅的12年内折旧50%(后又改为在最初8年内折旧40%),从而降低房主应纳税的收入;(2)申请建房的贷款可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3)免征10年地产税,并在购买房地产时免征地产转移税。同时,经申请还可以得到私人建房贷款。
第三,鼓励私人按市场价购房。凡德国公民购房者,可以得到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共连续支付8年,每年的补贴最高约2500欧元,有自虐吧的家庭买房还可以另外得到儿童购房补贴。此外,购新建住房,原则上每年可贷款5000马克,购旧住房每年可贷款2500马克。另外,一些企业还给将要购房的职工提供比较优惠的购房贷款,以缓解职工购房的压力。
同是欧洲国家,英国、西班牙等国的房价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又较大幅度上涨,危机后这些国家的房地产市场随着美国急剧下滑。相比之下,被赞为“房价十年不长”的德国,则继续保持着平稳的态势。分析其缘由,独具特色的德国房地产制度,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分析德国房价不涨的内在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确保房屋充足供应,供求平衡仍然是稳定房价的硬道理。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州、市及村镇层面,德国都有着详尽的建房规划,住房建设依人口需求而定,基本满足每个家庭一套房。此外,德国每年有25万套新公寓竣工,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房价的上涨。
第二,德国特有的“合同储蓄”住房金融模式以及房贷的固定利率机制,为稳定房价提供了金融制度保障。与住房抵押贷款模式或公积金模式不同,德国实行“先存后贷”的合同储蓄模式。这种房贷的实质是“合作的”而非赢利、合同储蓄大约占到德国房贷总额一半左右,另外20%为家庭储蓄,仅有三成住房贷款来自于商业贷款。德国所有房贷(包括合同储蓄和商业贷款)都实行固定利率制,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且固定不变,商业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年半。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与德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采取浮动房贷利率制的国家,无论是欧盟内英国、西班牙、爱尔兰等,还是美国,房价都在随利率波动出现大涨大跌的现象。
第三,德国有发达的房屋租赁市场,其自由房率为42%,租赁住房率达到58%,特别是年轻人中77%都是“租房族”。这主要得益于政府鼓励修建租住房屋、保护房客权益等一系列政策。除了针对特殊群体的“廉租房”外,市场上同样供应大量商业出租房,政府同样对房租水平进行一定的规范。由于德国严格的租房法,注重保护方可的利益,租房的安全感并不亚于买房,数十年居住在一所出租房中的德国家庭不在少数。
第四,德国鼓励自建房、合作建房,打破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同样也是影响市场房价的重要因素。德国住宅合作社的出现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合作社共同建房已成为德国住宅建设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合作建房占每年新建住宅总数的比例超过30%。
第五,德国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指导价”制度。各类地产价格并不是由房地产商说了算,也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独立的地产评估师来评估认定。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
第优,“指导价”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还是缘于其有效地“执行威慑机制”。德国法律规定,对于房价、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房产商和房东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为“超高房价”,根据德国《经济犯罪法》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围内,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
第七,税收手段同样是德国政府遏制房产商、炒房者获取超额收益的有效武器。
第八,德国政府政策并不把房地产特别是住宅建设作为德国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而是作为社会福利机制的重要一环。德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德国是一个高福利国家”,与医疗、教育等一样,保障居民住房也是联邦政府首要的政策目标之一。这是德国政府制定所有房地产政策的核心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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