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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候诊室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更新时间:2014-6-23:  来源:毕业论文

医院候诊室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一、公共场所的定义
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封闭式和开放式的公共建筑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度假、娱乐、交际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二、公共场所的特点
公共场所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健康和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甚至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三、国家对公共场所实施依法监管
为创造良好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施行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十九条,分为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监管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优)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7类28种公共场所。
五、公共场所中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项目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优、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范围是: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资质要求
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卫生许可的项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立卫生管理小组,有分管领导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督促落实。
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是: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卫生状况,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及顾客反映的卫生问题督促整改,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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